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各級紅十字會(以下簡稱紅十字會)定向專項捐贈資金的接受、使用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省紅十字會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定向專項捐贈資金,是指紅十字會接收的、由單位和個人自愿捐贈的、有特定用途或指定對象,定向用于包括救災、救助、社會福利事業、人道傳播等符合紅十字宗旨的項目資金。
第三條 紅十字會接受的定向專項捐贈資金,以尊重捐贈人的意愿為原則,必須用于符合紅十字會宗旨的救助工作。
第二章 定向專項捐贈資金的接受
第四條 紅十字會接受定向專項捐贈資金時,應當請捐贈人出具捐贈函說明捐贈意愿。必要時,可以與捐贈人簽署捐贈協議,約定捐贈資金的數量、用途以及協議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捐贈函和捐贈協議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條 紅十字會可以接受轄區外和國(境)外企業、團體和個人主動捐贈的,無不正當附加條件的定向專項捐贈資金。對于不符合紅十字宗旨的捐贈,可予以婉言謝絕。
第六條 紅十字會在接受社會各界定向專項捐贈資金時,必須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
捐贈人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時,對捐贈人給予相應的榮譽和表彰。
第三章 定向專項捐贈資金的使用
第七條 定向專項捐贈資金的使用,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愿并符合紅十字宗旨,不得擅自改變捐贈意愿。如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征得捐贈人的書面同意。無法征求捐贈人意見的,應當提交同級紅十字會執委會(黨組)會議集體審定,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人道救助項目,并向社會公開。
第八條 定向專項捐贈資金主要用于以下幾個方面:
(一)自然災害和災后重建;
(二)紅十字人道救助;
(三)紅十字人道傳播、生命教育;
(四)紅十字博愛助醫、助學、扶貧、恤孤、幫困等;
(五)紅十字救護關愛生命;
(六)其他符合紅十字宗旨的救助工作。
第九條 定向救助工作結束后剩余的定向專項捐贈資金,在征得捐贈人書面同意后,可轉用于紅十字會其他人道救助工作。無法征求捐贈人意見的,應當提交同級紅十字會執委會(黨組)會議集體審定,并向社會公開。
第十條 開展定向專項捐贈的人道救助工作所產生的實際成本(項目執行費用),可從定向專項捐贈資金中據實列支并向社會公開。從捐贈資金中列支實際成本,應在接受捐贈時通過捐贈協議等方式向捐贈人事前明示,嚴格限制列支額度和使用范圍。捐贈人對人道救助工作所產生的實際成本有明確要求的,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按雙方約定辦理。
第十一條 人道救助工作所產生的實際成本(項目執行費用)是指管理和執行項目工作中的必要支出,包括項目聘用人員的報酬、志愿者補貼和保險,使用房屋、設備、物資發生的相關費用和為管理項目發生的差旅、物流、交通、會議、培訓、審計、評估等費用。捐贈資金不得用于機構及在編人員的經費支出。
第十二條 使用定向專項捐贈資金采購物資、工程和服務行為,應當遵守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
第十三條 紅十字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落實信息反饋制度,及時向捐贈人反饋捐贈資金使用情況。
第四章 定向專項捐贈資金的監督
第十四條 定向專項捐贈資金接受、分配和使用的各個環節,必須做到單據齊全、手續齊備,賬目清楚、賬款相符,嚴格程序、有憑有據。
第十五條 紅十字會定向專項捐贈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接受上級紅十字會、同級財政和審計部門、捐贈人或其他指定的審計機構的監督。
第十六條 紅十字會每年應將定向專項捐贈資金的使用情況在相關網站上進行公示。
第十七條 對在定向專項捐贈資金的使用過程中,營私舞弊、出具虛假證明、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捐贈資金等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件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福州市紅十字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印發的有關定向專項捐贈資金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