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指南所稱物資捐贈,是指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捐贈人)基于支持紅十字人道救助和人道服務目的,自愿、無償向福州市紅十字會(以下簡稱紅十字會)捐贈非貨幣化財產或提供無償服務的行為。
2.開展物資捐贈,應當遵循合法、自愿、誠信、非營利的原則,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3.紅十字會接受使用捐贈物資應當依法依規、符合紅十字會宗旨、尊重捐贈人意愿、規范高效、公開透明、主動接受監督。
4.本指南適用于按照上述目的和原則的捐贈和受贈行為。
二、紅十字會公布物資募捐信息
5.紅十字會在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時,可以按其應急預案或應急響應標準發出募捐呼吁;如不發出呼吁,也可以對外宣布接受捐贈物資。捐贈人可根據募捐呼吁或接受捐款的宣布向紅十字會捐贈物資。
6.捐贈人可通過紅十字會官方網站、官方微信公眾號以及所開通的捐贈熱線等渠道獲取接受捐贈賬號等信息。
三、捐贈人明確捐贈物資的意向
7.捐贈人在了解物資捐贈須知(見附件1)的基礎上,向紅十字會表達捐贈物資或提供無償服務意向,并提供物資用途、物品名稱、數量、預計交付時間等信息。紅十字會確認捐贈物資或提供無償服務符合相關規定和要求,如果不能滿足規定要求,應與捐贈人溝通達成一致。
8.達成物資捐贈意向后,捐贈人應向紅十字會提供以下資料。
(1)捐贈函。捐贈人出具捐贈函(見附件2),說明捐贈物資的品名、規格、數量、單價、總價值、使用意向、預計交付時間以及具體聯系人、聯系電話等內容。捐贈人不得指定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
(2)質量合格證明。捐贈人出具捐贈物資質量合格證明材料。捐贈物資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須在12個月以上(物資有效期為12個月及以下的,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須在6個月以上)。
(3)公允價值證明。捐贈人提供捐贈物資的公允價值合法有效證明。如發票、捐贈人采購協議、捐贈人銷售協議、中標價格證明、物價部門核定證明、標明價格的企業出庫單等有效憑據。不能提供有效證明的,應當以公允價值確認捐贈物資計價,價值可以參考知名、普遍認可的網購平臺或者其他活躍市場上的同類產品價格;在市場上無法找到同類產品的,可以由第三方機構出具評估證明或報告確認捐贈物資計價,第三方機構一般由捐贈人聘請;對捐贈物資無法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不開具捐贈票據,可以通過出具接收證明、證書、感謝信的方式對捐贈人予以鼓勵和認可。
四、紅十字會不予接受的物資捐贈及處置
9.紅十字會根據研判,有權婉拒不符合救援救助工作需要的物資捐贈。捐贈人在發貨前聯系紅十字會,計劃捐贈非當前救援救助工作所需物資,紅十字會可對捐贈人做出解釋說明,進行婉拒;紅十字會收到未經協商或非當前救援救助工作需要的物資,可根據收到的物資類型和質量進行研判,決定是否接受物資。如不予接受,捐贈人應取回、移走或重新安置物資。由此產生的所有費用,包括物資倉儲費等,應由捐贈人承擔。
10.以下捐贈,紅十字會不予接受。已經收到的,按原渠道退回,由此產生的所有費用,包括物資倉儲費等,應由捐贈人承擔。如果捐贈人不愿意退回的,紅十字會可進行銷毀處理。
(1)物資來源非法或捐贈人無權處分的;
(2)附加不合理條件或涉及商業營利性活動的;
(3)超出紅十字職責范圍或公開募捐范圍及其他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
(4)指定捐贈人的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的;
(5)利用捐贈以任何方式宣傳法律禁止宣傳的產品和事項的;
(6)物資的產品質量與出具的產品質量證明材料不符,如過期、霉變、腐爛等情形的;
(7)其他違法或有悖公序良俗的捐贈行為。
11.除第9條、第10條規定情況外,紅十字會依法接受的捐贈物資,一般不予退回。
五、捐贈物資發運接收的具體流程
12.發運準備。物資發運前,捐受雙方就物資運送有關事項商議。由捐贈人自行運送的,紅十字會應向捐贈人提供物資送達地點、物資接收聯系人和聯系方式。捐贈人應向紅十字會提供物資運輸方式和抵達時間,捐贈企業機構代碼或捐贈人身份等信息。
13.物資運送。經捐受雙方商議確定,捐贈物資可由捐贈人自行運送至最終使用單位,也可由紅十字會中轉至最終使用單位。由捐贈人自行運送的捐贈物資,運費由捐贈人承擔或按照捐贈協議執行。
14.運輸追蹤。由捐贈人自行運送的物資,紅十字會可向捐贈人了解物資運輸情況,雙方保持聯系暢通。如物資未按計劃送達,應及時聯系捐贈人并跟進直到物資送達。
15.物資接收。接收物資的紅十字會在物資運抵目的地后,根據運輸單據核對物資的品種、數量,抽查物資質量。如果物資與運輸單據不一致,應與捐贈人進行核實。
16.物資登記。紅十字會應當對捐贈物資進行登記,每筆捐贈都要有專門的物資單號。物資單號系為每批捐贈物資制作的唯一編號,主要用于識別、跟蹤捐贈物資的來源和物資流轉等信息,須記錄在接受使用相關文件中。
17.開具票據。紅十字會應當在捐贈物資送達最終使用單位后,向捐贈人據實開具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捐贈票據(含電子票據),捐贈人匿名或放棄捐贈票據的除外。捐贈人可憑捐贈收據,向相關部門申請減免稅。捐贈人要求以敏感詞匯或其他不符合法律規范、公序良俗的名義開具捐贈票據的,紅十字會可不按其要求開具或以“愛心企業”“愛心人士”名義開具。
六、紅十字會依照規定和約定分配使用捐贈物資
18.紅十字會根據捐贈人的意愿、受益人的實際需求等制定捐贈物資的分配使用方案。
19.紅十字會對于接受的限定性用途的捐贈物資,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征得捐贈人同意。無法征求捐贈人意見且未簽訂捐贈協議的,應當按程序審定,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項目并向社會公開。
七、紅十字會向捐贈人反饋捐贈物資的使用情況
20.紅十字會按照誰接受誰反饋的原則,向捐贈人反饋捐贈物資使用信息。捐贈使用信息包括物資使用情況、最終使用單位、受益人和受益效果等。捐贈人有其他要求的,按其合理訴求反饋捐贈使用情況。
八、紅十字會給予物資捐贈人褒揚
21.紅十字會應當通過捐贈證書、感謝信、感謝狀等方式對捐贈人進行答謝。
22.紅十字會應當通過官方網站、微博、微信、報刊、廣播電視及召開新聞發布會等對捐贈人及所資助的公益項目進行宣傳報道。
23.紅十字會對支持紅十字人道救助和人道服務貢獻突出的捐贈人予以表彰。
附件:1.物資捐贈須知
2.捐贈函
附件1
捐贈物資須知
捐贈人在日常或緊急情況下向紅十字會捐贈物資,需了解以下內容。
1.紅十字會將根據實際需要確定是否接受物資捐贈,如果捐贈的物資不是當前救援救助工作所需要的物品,紅十字會有權婉拒。
2.捐贈意向明確后,捐贈人應向紅十字會出具捐贈函,說明捐贈物資的品名、規格、數量、單價、總價值、使用意向、預計交付時間、有效期等內容。
3.捐贈人不得指定利害關系人作為捐贈物資的受益人。
4.捐贈物資質量必須符合國家相關的標準和規范,捐贈人應出具捐贈物資質量合格證明材料。
5.捐贈人應提供捐贈物資的公允價值合法有效證明。
6.物資發運前,紅十字會將向捐贈人提供物資運輸、接收相關信息,并為每類物資編制一個物資單號,由捐贈人將物資單號印制在物資包裝上。
7.物資從起運地到接收地的運輸費用由捐贈人承擔。
8.紅十字會將及時向捐贈人反饋捐贈物資的使用情況。
附件2
捐 贈 函
福州市紅十字會:
我單位是 公司,為積極承擔社會責任,支持 ,我公司本著源于社會回報社會的精神,自愿捐贈 (物品名稱),規格 ,數量 ,單價 元,共計價值 萬元,有效期至 年 月,用于 (使用意向),捐贈物資按照你會指定地點發出,我公司承諾捐贈物資質量合格,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須附公司資證)
捐贈聯系人: 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
附件:1.物資清單
2.證明公允價值的材料、生產許可/資質材料
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備注:
1.物資品種較多時需提供物資清單,清單需包括物品名稱、規格型號、單價、數量、總價、體積大小。有保修期的需注明保修期。
2.捐贈物資金額應當以其公允價值計算,由捐贈方提供注明捐贈物資公允價值的證明,將以此為依據開具捐贈票據。捐贈物資價格的證明材料可以為發票、報關單、捐贈方采購協議、兩份以上的捐贈方銷售協議、中標價格證明、物價部門核定證明等有效憑據。進口捐贈物資在完稅前捐贈的,以報關單為計價依據;在完稅后捐贈的,以報關單和海關完稅憑證為計價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