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指南所稱資金捐贈,是指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捐贈人)基于支持紅十字人道救助和人道服務目的,自愿、無償向福州市紅十字會(以下簡稱紅十字會)捐贈貨幣化財產的行為。
2.開展資金捐贈,應當遵循合法、自愿、誠信、非營利的原則,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3.紅十字會接受使用捐贈資金應當依法依規、符合紅十字會宗旨、尊重捐贈人意愿、規范高效、公開透明、主動接受監督。
4.本指南適用于按照上述目的和原則的捐贈和受贈行為。
二、紅十字會公布資金募捐信息
5.紅十字會在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時,可按應急預案或應急響應標準發出募捐呼吁;如不發出呼吁,也可以對外宣布接受捐款。捐贈人可根據募捐呼吁或接受捐款的宣布向紅十字會捐款。
6.捐贈人可通過紅十字會官方網站、官方微信公眾號以及所開通的捐贈熱線等渠道獲取接受捐贈賬號等信息。
三、捐贈人捐贈資金的方式
7.捐贈人可通過網絡支付、郵局匯款、現場捐贈、支票捐贈、短信捐贈等方式向紅十字會捐款。
8.捐贈人為紅十字會發起的募捐活動(含互聯網募捐活動)捐贈,視為認同募捐方案條款。
9.捐贈人以演出、比賽、銷售、拍賣等形式捐贈經營性活動收入時,在舉辦活動前應與紅十字會簽訂捐贈協議,活動結束后按照捐贈協議履行捐贈義務,并將捐贈情況向社會公開。捐贈人應當依法處理好涉稅事項。
四、捐贈人捐贈資金的程序
10.捐贈人向紅十字會捐贈,應提供捐贈意向、金額及幣種、聯系人和聯系方式等信息。紅十字會應加強與捐贈人溝通,了解其捐贈信息和意愿。
11.捐贈人對捐贈資金用途、受益人等有限定要求的,應提供捐贈函(見附件1)。
12.捐贈人可以與紅十字會就捐贈財產的種類、質量、數量和用途等內容訂立捐贈協議(見附件2)。捐贈人應當依法履行捐贈協議,按照捐贈協議約定的期限和方式進行捐贈。捐贈意向明確的,捐贈協議也可就項目目的、意向受益人、時間安排、宣傳推廣、執行成本等進行約定。
13.紅十字會收到捐贈資金后,應當向捐贈人據實開具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捐贈票據(含電子票據),捐贈人匿名或放棄捐贈票據的除外。外幣捐贈以實際結匯金額開具捐贈票據。捐贈人可憑捐贈收據,向相關部門申請減免稅。
14.捐贈人要求以敏感詞匯或其他不符合法律規范、公序良俗的名義開具捐贈票據的,紅十字會可不按其要求開具或以“愛心企業”“愛心人士”等名義開具。
15.紅十字會收到未提供使用意向或使用意向不一致的捐贈資金,應與捐贈人溝通達成一致。如達不成一致,紅十字會有權婉拒并按原渠道退回。
16.以下捐贈,紅十字會不予接受,已經到賬的資金,按原渠道退回:
(1)資金來源非法或捐贈人無權處分的;
(2)附加不合理條件或涉及商業營利性活動的;
(3)超出紅十字職責范圍或公開募捐范圍及其他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
(4)指定捐贈人的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的;
(5)利用捐贈以任何方式宣傳法律禁止宣傳的產品和事項的;
(6)其他違法或有悖公序良俗的捐贈行為。
17.除第15條、第16條規定情況,紅十字會依法接受的捐贈資金,一般不予退回。
五、紅十字會依照規定和約定使用捐贈資金
18.紅十字會應當將接受捐贈的財產用于符合其宗旨的活動和事業。對于接受的應急救援和救災的捐贈資金,應當及時用于救援救災活動。
19.紅十字會對于接受的限定性用途的捐贈資金,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征得捐贈人同意。無法征求捐贈人意見且未簽訂捐贈協議的,應當按程序審定,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項目并向社會公開。
20.紅十字會接受捐贈并設立專項基金的,經與捐贈人協商一致,可依法從捐贈資金中列支實際成本并在專項基金項目實施方案中具體明確使用和列支額度。實際成本包括為執行項目發生的差旅、物流、交通、聘用項目執行人員的報酬、志愿者補貼和保險等費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另有規定的除外。
21.紅十字會應建立健全捐贈使用檔案管理制度,收集和留存有關文書和圖片等資料。資金使用完畢或所資助項目完成后,應形成項目結案報告(見附件3)。
六、紅十字會向捐贈人反饋捐贈使用情況
22.紅十字會按照誰接受誰反饋的原則,向捐贈人反饋贈資金使用信息。捐贈使用信息包括資金使用情況、最終使用單位、受益人和受益效果等。
23.紅十字會通過通報捐贈使用信息、提交項目結案報告、公開發布信息等方式向捐贈人反饋捐贈使用情況。捐贈人有其他要求的,按其合理訴求反饋捐贈使用情況。
24.開展定向募捐的,應當及時向捐贈人告知募捐情況、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
25.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應當定期向社會公開其募捐情況和公益項目實施情況。
(1)公開募捐周期超過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募捐情況,公開募捐活動結束后三個月內應當全面公開募捐情況。
(2)公益項目實施周期超過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項目實施情況,項目結束后三個月內應當全面公開項目實施情況和募得款物使用情況。
(3)針對重大突發公共事件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應當及時、全面公開捐贈資金的接受使用情況。
七、紅十字會給予資金捐贈人褒揚
26.紅十字會應當通過捐贈證書、感謝信、感謝狀等方式對捐贈人進行答謝。
27.紅十字會應當通過官方網站、微博、微信、報刊、廣播電視及召開新聞發布會等對捐贈人及所資助的公益項目進行宣傳報道。
28.紅十字會可根據捐贈人的意愿,經受益人同意,對捐贈人捐贈的公益項目予以冠名紀念,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批準的,從其規定。
29.紅十字會對支持紅十字人道救助和人道服務貢獻突出的捐贈人予以表彰。
附件:1.捐贈函
2.捐贈協議
3.項目結案報告(示例)
附件1
捐 贈 函
福州紅十字會:
我公司(單位、企業、組織、個人)自愿向你會捐贈資金 萬元人民幣(大寫金額 ),用于 工作。
我公司(單位、企業、組織、個人)承諾,捐贈資金為來源合法且有權處分(與受益單位無直接利益關系)。
(可附捐方簡介)
聯系人: 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
捐方名稱(公章/簽字)
年 月 日
附件2
捐贈協議
甲方(捐贈人):
地址:
電話:
郵箱:
乙方(受贈人):
地址:
電話:
郵箱:
為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和平進步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自愿向乙方捐贈資金 萬元人民幣(大寫金額 ),乙方同意接受上述捐贈資金。
第二條 甲方保證捐贈行為系其真實意愿表示,捐贈資金系其具有完全處分權的合法財產,有權捐贈乙方,并保證所捐贈資金未涉及債權債務糾紛。
第三條 捐贈資金用途: 。
第四條 捐贈資金交付方式:本協議簽訂之日起 日內一次性支付金額 元,匯轉乙方以下指定賬戶。
戶名: ;
開戶行: ;
賬號: 。
第五條 乙方收到甲方捐贈資金后,為甲方開具合法、有效的捐贈票據。
第六條 乙方對捐贈資金的使用應當尊重甲方的意愿,須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將捐贈資金挪作他用。
甲方有權向乙方查詢捐贈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對于甲方的查詢,乙方應當如實答復。
第七條 雙方簽訂本協議,不視為乙方許可甲方使用紅十字字樣及相關標志,甲方使用紅十字字樣及標志應在合法范圍內使用,并應征得乙方的書面許可。違法或未經許可的使用,給乙方造成的損失,應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捐贈為公益行為,受法律保護,協議簽訂生效后,甲方不能單方撤銷。但如果捐贈資金不符合本協議第二條的約定,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如因此造成乙方損失的,乙方有權依法追償。如甲方未按本協議約定交付捐贈資金,給乙方造成損失的,乙方亦有權依法追償。
第九條 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本協議簽訂地 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名/蓋章): 乙方(蓋章):
授權簽約代表: 授權簽約代表: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附件3
項目結案報告
(示例)
公司:
病毒無情人有情。在這場全民抗擊疫情的阻擊戰中,貴公司慷慨解囊,捐贈1000萬元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在此,我們代表疫區人民和一線醫護人員對貴公司的人道義舉表示衷心感謝。
按照貴公司捐贈意愿,500萬元定向用于**區疫情防控,500萬元定向用于**縣疫情防控。
1.用于**區疫情防控的500萬元捐款,其中400萬元由市紅十字會按照市疫情防控指揮部批準的分配方案撥付至10個鄉鎮街道和醫(衛生)院安排使用;100萬元撥付至**人民醫院,用于購買一臺移動DR設備。
2.用于**縣疫情防控的500萬元捐款,其中300萬元匯至縣疫情防控指揮部指定賬戶,用于疫情防控;200萬元匯至**縣防控領導小組指定的物資采購賬戶。
我們接受的所有捐贈款物收支情況,還將在疫情結束后接受審計并向社會公開,不辜負每一份愛心善意。人間大愛,有您同在,再次感謝對福州市紅十字會的信任和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愛心支持!
謹致報告,順頌商祺。
福州市紅十字會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