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于公布2022年度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通知
各縣(市、區)城管局(住建局),委屬各單位,委機關各處室:
為了加強現行規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我委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33號)“規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的要求,結合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省、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對現行有效的以我委名義印發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現將清理結果公布如下:
(一)決定廢止或失效的規范性文件(共2件)
1.《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福州市生活垃圾分類行政處罰規程>的通知》(榕城管委法〔2019〕64號)
2.《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于對<城市管理領域聯合懲戒實施細則>(試行)“市容管理方面”部份內容進行修訂的通知》
(二)決定修改的規范性文件(共1件)
1.《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于開展環衛行業信用分級分類監管的通知》(榕城管委綜〔2020〕373號)
(三)決定保留繼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共18件)
1.《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福州市城市管理領域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四張清單”(第一批)>的通知》(榕城管委規〔2022〕5號 )
2.《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福州市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及公廁建設管理提升三年行動實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榕城管委規〔2022〕4號)
3.《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福州市司法局關于印發福州市城市管理領域推行初次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處罰工作規則及福州市城市管理領域推行初次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處罰事項清單(第一批)的通知》(榕城管委規〔2022〕3號)
4.《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等三部門印發關于<加強城市橋梁安全保護區域內施工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榕城管委規〔2022〕2號)
5.《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于動態調整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的通知》(榕城管委規〔2022〕1號)
6.《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修改<福州市生活垃圾分類行政處罰規程>的通知》(榕城管委法〔2021〕24號)
7.《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于動態調整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的通知》(榕城管委法〔2021〕18號)
8.《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辦法的通知》(榕城管委法〔2021〕4號)
9.《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福州市交通運輸局福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關于印發實施<福州市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技術規范>(試行)的通知》(榕城管委綜〔2021〕150號)
10.《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調整增加生活垃圾管理等事項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的通知》(榕城管委法〔2020〕45號)
11.《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于開展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領域信用分級分類監管的通知》(榕城管委綜〔2020〕372號)
12.《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福州市城鄉建設局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區各類施工圍擋監管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榕城管委綜〔2020〕342號)
13.《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新調整的<內河和公用設施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的通知》(榕城管委法〔2019〕52號)
14.《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福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的通知》(榕城管委法〔2019〕42號 )
15.《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區生活垃圾分類收運管理的通知》(榕城管委綜〔2019〕266號)
16.《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五城區生活垃圾分類運輸工作的通知》(榕城管委綜〔2019〕194號)
17.《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福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和<福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的通知》(榕城管委綜〔2018〕543號)
18.《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行政執法公示實施辦法>等行政執法工作制度的通知》(榕城管委綜〔2018〕235號)
四、其他事項
以上決定廢止或失效的規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停止執行,將不再作為我委實施行政管理的依據;以上屬于決定保留繼續有效(含繼續有效并需適時修改)的規范性文件,繼續作為我委實施行政管理的依據。清理結果若有變動,我委將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