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交通運輸局 福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福州市促進航運業發展獎勵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市)區交通(運輸)局、倉山區建設局、高新區交通局、財政局,市水運中心:
根據《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州市促進航運業發展獎勵辦法(2023-2025年)的通知》(榕政辦規〔2023〕23號)規定,為規范獎勵申報工作,明確資金申報流程和要求,現制定《福州市促進航運業獎勵辦法實施細則》并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并做好政策好宣貫工作。
福州市交通運輸局 福州市財政局
2025年6月10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州市促進航運業發展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福州市促進航運業發展獎勵辦法》(榕政辦規〔2023〕23號,以下簡稱《獎勵辦法》),現制定以下實施細則。
一、總則
本細則適用在我市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水路運輸企業(不含各縣〔市〕及長樂區)。水路運輸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在縣(市)及長樂區的,實施細則由縣(市)及長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本級財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和實施。
二、申報程序
1、符合申報條件的水路運輸企業,每年6月1日-15日向市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申報。
2、市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受理后,負責對申請企業報送的材料進行初審(材料復印件上需加蓋“復印件與原件一致”的章),并于每年的7月15日前將審核意見及申報材料匯總報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3、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復核并公示7個工作日后,于每年的8月15日前報市級財政主管部門。
4、市級財政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市政府批準后,將獎勵資金撥付至市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由其撥付給符合條件的企業。
三、申請材料
(一)新增船舶獎勵申報材料(沿海船舶)
1.新增船舶獎勵申請表;
2.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3.營業執照;
4.船舶營業運輸證;
5.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
6.船舶檢驗證書;
7.船舶營業運輸證注銷登記證明書或法院拍賣證明文件;
8.船舶注銷登記證明書;
9.國內水路運輸備案文件(境外購置、船舶新建需提供);
10.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批件(進口或新建危險品船舶需提供);
11.融資租賃合同、光船租賃證明書、融資租賃機構合規合法證明文件(融資租賃船舶需提供);
12.國內符合證明(已建立安全管理體系企業申請增加10元/載重噸獎勵需提供)。
(二)新增船舶獎勵申報材料(內河船舶)
1.新增船舶獎勵申請表;
2.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3.營業執照;
4.船舶營業運輸證;
5.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
6.船舶檢驗證書;
7.船舶改建證明材料(內河經營性船舶改建需提供);
8.國內水路運輸備案文件(船舶新建需提供);
9.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批件(新建客船需提供)。
(三)運力規模獎勵申報材料
1.運力規模獎勵申請表;
2.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3.營業執照;
4.船舶營業運輸證;
5.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
6.船舶檢驗證書;
7.已領取運力規模獎勵證明材料(已申報過運力規模獎勵企業需提供);
8.交通運輸部認定自有運力文件、融資租賃合同、光船租賃證明書、融資租賃機構合規合法證明文件(融資租賃船舶需提供)。
(四)安全管理獎勵申報材料
1.安全管理獎勵申請表;
2.營業執照;
3.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4.國內符合證明(DOC);
5.安全誠信公司證明文件(被交通運輸部海事局評為安全誠信航運公司需提供)。
申報以上四種獎勵需提供紙質材料一式三份,并攜帶紙質材料對應的原件進行校對。
四、其他事項
(一)本細則實施年內,獎勵資金總額以當年財政資金預算安排為上限控制。
(二)每艘船舶僅參與一次運力規模計算,運力規模以截止申報時的運力規模為準。已按照原獎勵政策申報并取得運力規模獎勵的航運企業仍可繼續申報運力新增部分運力規模獎勵。
(三)新增船舶、新建船舶及運力規模按船舶檢驗證書所載“參考載貨量”核定。船舶檢驗證書未注明“參考載貨量”數據的,需提供船檢機構出具的參考載貨量證明文件。船舶營運證載重噸與參考載貨量不一致的,需及時換證。
(四)新增船舶獎勵、安全管理獎勵所要求的符合證明是指國內符合證明。
(五)已按原獎勵政策享受新增船舶獎勵,該船舶所有權人發生變更,但運力未遷出本市的,可按原獎勵政策執行。
(六)申報獎勵單位應當對獎勵申報材料真實性負責,對虛報材料、騙取挪用獎勵資金的單位及個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嚴肅追究法律責任。
(七)本實施細則由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說明,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