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于印發《福州市市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管理細則》的通知

日期:2024-12-27 17:10 來源:福州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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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馬尾區、長樂區發改局(糧儲局),福州糧食集團,局直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福州市糧食應急保障體系建設,規范市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管理,增強市級糧食應急保障和宏觀調控能力,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管理辦法》(國糧倉規〔2021〕193號)、《福建省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管理細則(試行)》(閩糧倉〔2022〕36號)精神,制定了《福州市市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管理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福州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4年12月18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州市市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管理辦法》(國糧倉規〔2021〕193號)和《福建省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管理細則(試行)》(閩糧倉〔2022〕36號)、《福州市糧食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結合福州市糧食應急保障工作實際情況,為做好福州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的確定和管理工作,確保糧食安全,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市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是指經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確定,承擔全市糧食應急保供任務的企業。包括應急加工企業、應急配送中心、應急儲運企業、應急保障中心種類型。

  第三條 市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的確定和管理,堅持自愿申報、擇優確定、標準化建設、動態管理、強化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 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公開發布市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的有關信息,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二章 條件和標準

  第五條 市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從事糧食加工、銷售的企業。加工的須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銷售的須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

  (二)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生產經營正常,守法誠信、信譽良好,公共信用信息報告無失信信用信息記錄。近一年內無涉及糧食經營受到處罰的違法行為

  (三)生產經營的糧食質量指標和食品安全指標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近一年內未發生質量安全事故,在糧食質量抽樣檢測中未發現不達標的情況,或不達標的情況已按規定完成整改

  (四)生產經營環境符合要求,加工、儲存、運輸等相關設施、設備能夠確保糧食不受到污染

  (五)嚴格落實安全生產有關規章制度,近一年內未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無重大生產安全隱患

  (六)按要求向當地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相關糧油統計信息,并依法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調查制度。

  (七)按要求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儲備,承擔儲備糧油代儲,“中國好糧油”和“福建好糧油”產品生產企業優先。

  第六條 市級糧食應急加工企業具備以下條件:

  (一)大米加工企業應具備礱谷和成品小包裝條件,日處理稻谷、小麥能力不少于150噸,油脂分裝日加工能力不少于120

  (二)建立完整的質量保證體系,具備確保生產商品質量和食用安全所需的工藝設備、檢化驗儀器、質量內控標準及各項管理制度,按規定上傳質量安全溯源信息。   

  (三)產品質量符合國家標準,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和商標注冊證書,標簽標識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第七條 市級糧食應急儲運企業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承擔市級儲備糧收儲輪換任務為主,具備符合國家要求的儲存倉庫和設施,庫房倉容不少于1000噸,或油罐罐容不少于200噸,倉庫使用面積應滿足需要,庫房硬件條件符合儲存要求

  (二)區位條件能夠較好滿足當地儲備和運輸配送需要,具備不低于80噸/日,且自有車輛不低于10噸/日的運輸能力。

  第八條 市級糧食應急配送中心具備以下條件:

  (一)須具備不低于1000噸倉容的庫房油罐罐容不少于150噸,倉庫符合國家分類商品的倉儲條件。區位條件能夠較好滿足當地儲備和運輸配送需要

  (二)近一年度糧油經營量不低于3000噸。

  (三)滿足配送業務需要的廂式密閉運輸車輛具備不低于100噸/日,且自有車輛不低于50/日的運輸能力,有停車場,有必要的叉車和輸送機械等裝卸設備,有較成熟的配送資源和渠道,配送能力符合應急布局需要。

  第九條 市級糧食應急保障中心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應急加工企業、應急儲運企業應急配送中心和應急供應網點等2種(含)以上功能;

  (二)具備一定規模的成品糧油庫存,大米(面粉)日常庫存不低于1500噸,或食用植物油日常庫存不低于500噸

  (三)具備較強的應急調度功能和動員能力,確保在接到應急指令后按時限要求將成品糧油配送至指定的位置

第三章 申報和確定程序

  第十條 企業申報和確定為市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的程序:

  (一)企業申請。申報企業直接向企業所在地的縣(市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其中,鼓樓區、晉安區企業向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基層一處申請,臺江區、倉山區企業向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基層二處申請,并按照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二)縣級審核。縣(市)區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和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基層一、二處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和現場核查。對符合條件的申報企業,向市糧食和物資儲備推薦,正式行文報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三)市級審核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符合性審核,提出初步意見,必要時可通過第三方機構等方式進行審核。提出擬定企業名單,提交局會研究審議。審議通過后在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

  (四)發文公布。擬定企業名單經公示無異議后,定為市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由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發文公布,頒發牌匾,并簽訂應急保障協議。

第四章 日常管理和監督

  第十一條 市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日常監測工作由縣(市)區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和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共同組織開展。監測發現企業因資質、設備報廢等經營情況變化,已不符合市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條件的,由所在地縣(市)區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和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基層一、二處提出取消建議,由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取消其“市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稱號,并收回牌匾。

  第十二條 市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有效期為3年,實行日常監測動態管理。有效期內做到動態調整,有效期滿后按程序重新組織申報確定

  第十三條 市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變更企業名稱、地址或法定代表人等行為的,應及時變更營業執照并提供相關材料,由縣(市)區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和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基層一、二處提出審查意見,報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審核確認。

  第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企業,不得確定為市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已被確定為市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的取消資格,并從查實之日起3年內不得申報市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

  (一)被稅務部門查實,有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其他發票、抗稅等違法行為的。

  (二)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當,致使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生命和財產重大損失的。

  (三)發生重大糧食質量安全事故,對消費者造成傷害的。

  (四)環保不達標,經生態環境部門查實并予以處罰且經整改仍不達標的。

  (五)經查實存在行賄行為、舞弊行為,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六)因騙取財政資金被查處的。

  (七)拒絕接受監測或者不按規定要求提供監測材料的。

  (八)拒不配合和執行政府糧食宏觀調控指令,擾亂糧食市場秩序的。

  (九)被各級政府有關部門信用信息平臺列入異常經營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第五章 責任與義務

  第十五條 市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平時按市場化運作,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應急保供時積極承擔各項應急任務。

  第十六條 市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在平時應遵守糧食加工生產、流通、儲備各項規定,接受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出現涉及糧食應急保障的重大經營情況變動的應及時報告。進入糧食應急狀態或啟動糧食應急預案后,在有關部門的統一安排調度下,完成各項糧食應急保障任務,確保糧源調度以及儲運、加工、配送、供應各環節有效銜接。

   附則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市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申報表

  2.市級糧食應急加工企業申報材料

  3.市級糧食應急儲運企業申報材料

  4.市級糧食應急配送中心申報材料

  5.市級糧食應急保障中心申報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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