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進一步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筑市場建設單位責任的通知(試行)

日期:2024-10-29 15:57 來源:福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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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住建(建設)局,各建設(代建)、施工、監理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建筑市場監管,維護建筑市場秩序,嚴厲打擊和查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違規行為,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的通知》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強化建設單位首要責任。建設單位作為工程建設活動的總牽頭單位,是工程安全質量和項目管理第一責任人。建設單位要在項目招標投標、工程實施過程中切實履行防范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的首要責任,強化人員、工程資金和施工總承包、分包單位的日常跟蹤管理,強化責任落實,嚴防工程轉包、違法分包行為的失察失管實施代建制的項目,由代建單位履行防范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的首要責任 

  二、嚴格工程發包、分包管理。建設單位不得肢解發包工程、違規指定分包單位,不得指定按照合同約定應由施工單位購入用于工程的裝配式建筑構配件、建筑材料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裝修和改造提升相關局部墻體門窗拆除工程應納入項目統一發包,不得肢解。建設單位開工時出具工程款支付擔保,并及時續保,保障工程款支付擔保足額有效。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總承包單位將擬分包的工程和分包單位報給建設單位后,建設單位應在合同約定時限內批復,建設單位若未發現分包單位存在不具備相應資質或擬派駐項目管理人員涉嫌掛靠等異常情況,應及時批復認可,逾期視為認可。嚴禁工程項目層層轉包和違法分包,建設單位對分包工程合法性負跟蹤監督責任。建設單位可在合同中設置相應違約責任條款,明確違約責任處罰金額。涉嫌違法分包的,建設單位應按合同約定追究違約責任并及時報行業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三、加強項目管理人員日常監管。建設單位應按要求落實現場管理責任,包括項目開工前核查總承包單位主要管理人員是否與投標文件、中標合同一致,其他項目管理人員是否為本單位職工且是否符合投標文件、中標合同;并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核查項目管理人員到崗履職情況。發現存在以下情形的,建設單位自發現之日起7日內應報有關住建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并按合同約定追究違約責任: 

  1.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派駐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 

  2.施工總承包單位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或沒有建立勞動工資和社會養老保險關系; 

  3.施工總承包單位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相應證明; 

  4.專業分包單位未派駐現場負責人,派駐的現場負責人未與分包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沒有建立勞動工資、社會養老保險關系,或未按合同約定到崗履職。 

  四、加強工程款監管。建設單位強化工程款管理,加強項目總包工程款和分包工程款流向監督查,確保工程款專款專用,防止發生挪用、轉移工程款的現象。國有資金投資(含主導或控股)的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在辦理工程款審核手續時,應要求總承包單位提供上一個支付周期內工程款使用情況書面報告及相應佐證材料,并重點審查總包單位對下游支付的銀行流水以及相應的增值稅發票,其中總包單位支付給分包單位的工程款收款人應為經建設單位認可的分包單位 

  五、強化建設單位報告義務。強化建設單位主體責任,對工程款資金流向異常、項目管理人員非本單位職工等情況,要進一步摸排分析,建設單位對施工企業涉嫌轉包、違法分包的應當及時報告住建主管部門。建設單位未切實履行建設單位管理責任,工程項目存在轉包、違法分包行為、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欠款欠薪等問題,且建設單位未發現或發現了未報告,住建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失察失管行為進行通報,并抄送其上級部門,其中建設單位為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同步抄報相關紀檢監察部門;若項目為實施代建制的項目,則通報代建單位,并抄送代建單位紀檢監察部門和建設單位。 

  六、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兩年。 

    

                                

福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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