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海洋與漁業局 福州市財政局關于修訂《福州市海洋與漁業品牌專項資金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財政局:
為加快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打響“海上福州”國際品牌,根據《福建省農業農村廳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林業局 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局關于優化福建省農民專業合作社省級示范社和福建省示范家庭農場創建活動的通知》(閩農經〔2024〕4號)、《福州市農業局 福州市林業局 福州市海洋與漁業局關于開展2024年度市級農民專業合作社優質社和家庭農場優質場認定工作的通知》(榕農綜〔2024〕141號)文件精神,對《福州市海洋與漁業品牌專項資金實施方案》(榕海漁〔2021〕167號)(以下簡稱《實施方案》)部分內容進行修訂。
將《實施方案》中所有“市級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漁業類)”表述,修訂為“市級農民專業合作社優質社(漁業類)”;涉及《實施方案》第三點、第五點及附件2、附件5共計4處。
本通知自印發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福州市海洋與漁業局 福州市財政局
2024年9月5日
(此件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