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鄉建設局關于進一步優化辦理施工許可證相關措施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推進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持續改善和優化營商環境,加速我市房屋建筑工程項目落地開工,市建設局牽頭研究制定了關于進一步優化辦理施工許可證的相關措施,具體通知如下:
一、事項辦理原則
(一)新建項目分段實施工程。本市行政區劃范圍內房屋建筑工程由建設單位確定施工總承包單位后,可按照實際施工時序,分階段辦理樁基、上部工程施工許可證。
(二)在建項目增加裝飾裝修施工內容。項目已取得施工許可證,可增加裝飾裝修施工內容的,在重新辦理消防設計審查合格后,按施工許可證在原證書基礎上增加施工內容辦理,裝飾裝修與主體結構工程(土建)合并為一個項目工程。
(三)既有建筑二次裝修工程。應單獨辦理裝飾裝修工程施工許可證,裝修主體原則上應取得產權權屬證明或通過規劃條件核實、完成質量竣工驗收和消防驗收(或消防備案)。
二、簡化申報材料
(一)規劃許可方面:工程建設項目取得項目總平方案審查意見的,可作為辦理樁基工程施工許可證的規劃部門許可證明材料。辦理既有建筑裝修工程施工許可證的項目如圖審報告中明確不涉及改變建筑物使用功能、建筑面積、立面、色彩、外觀等內容的,可不提供規劃部門許可證明材料。
(二)施工圖審方面:工程各階段的施工圖審查應在申請相應階段的施工許可證前完成。在申請樁基工程施工許可證時,可先行提交樁基工程的施工圖技術審查意見并加蓋施工圖審查專用章。既有建筑二次裝修項目,若涉及使用功能變更的,審查報告書中應明確結構安全及抗震是否滿足改變使用后功能要求。
(三)施工合同方面:分階段辦理樁基施工許可證的,應提交施工總承包合同,并明確樁基階段的合同造價、工期等信息;在建項目增加裝飾裝修施工內容的,其裝飾裝修工程與主體結構工程(土建)應為同一總承包單位。
(四)權屬材料方面:辦理既有建筑裝修工程施工許可階段,裝修主體為房屋建筑所有人的,可提供房產證或不動產證;未辦理產權證的,可提供規劃條件核實意見書、竣工驗收合格報告和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或消防備案證明)作為證明材料;裝修主體為房屋建筑租賃人的,還需提供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單位(個人)的同意裝修證明。
三、事中事后監管
(一)各參建責任主體應按照法律、法規、相關技術標準規范組織建設,按規定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接受監督管理,屬于特殊建設工程的,應在主體結構施工前取得消防設計審查合格意見。
(二)樁基工程施工圖通過技術性審查后,應在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上加蓋施工圖審查專用章,項目參建五方責任主體共同出具確認該施工圖設計文件作為現場施工依據的書面說明。
(三)分階段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工程,不得超范圍施工,如無法及時申請下一階段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應當向主管部門報備并履行工程質量安全首要責任,施工單位應落實主體責任,監理單位落實監理責任,采取有效措施保證施工現場安全。
福州市城鄉建設局
202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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