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福州市新建建筑底層商鋪防火設計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建設局(住建局),各設計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
為了規范新建建筑底層商鋪消防設計管理,減少火災危害,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我局制定了《福州市新建建筑底層商鋪防火設計指導意見(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意見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建議,請及時反饋至福州市城鄉建設局消防化工處(地址:福州市倉山區南江濱西大道193號7號樓1157室,郵政編碼:350007,電話:0591-83057501)
福州市城鄉建設局
2024年5月21日
福州市新建建筑底層商鋪防火設計指導意見(試行)
為了規范新建建筑底層商鋪消防設計管理,保證新建建筑底層商鋪消防設計質量,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我局制定了本意見。具體意見如下:
一、本意見所稱底層商鋪,是指設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層或首層及二層的商業服務網點(每個分隔單元建筑面積不大于300m2),以及公共建筑底層按現行防火規范未要求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商鋪。
二、符合下列情形的底層商鋪應當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新建高層住宅建筑底層商鋪,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新建多層住宅建筑底層商鋪,層高大于3.8m(含)的,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2)公共建筑類底層商鋪,層高大于3.8m(含)的,均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3)與上述前兩項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底層商鋪相連通,且屬于同一防火分隔的其他用房,應一并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三、新建住宅建筑的底層商鋪,層高大于3.8米(含)的,均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四、上述情況之外的其他底層商鋪設計標準,按《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55037-2022)等現行規范執行。
五、本意見自2024年7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2年。本意見由福州市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本意見執行之日起,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尚未依法審查合格的工程項目,按照本意見執行;已依法審查合格的工程項目,鼓勵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按照本意見內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