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鄉建設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海綿城市建設項目管理有關要求的通知

日期:2024-05-17 10:23 來源:市城鄉建設局
| | | |

各縣(市)區建設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明確海綿城市建設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建辦城202217號)、《福建省海綿城市建設工作指南(試行)》、《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優化土地開發相關政策的意見(試行)》(榕政辦規20248號)和《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州市海綿城市建設項目規劃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榕政辦2017231號)等文件要求,切實做好我市海綿城市建設項目全流程管控工作,因地制宜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本市市區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項目應嚴格執行《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州市海綿城市建設項目規劃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榕政辦2017231號)、《福州市海綿城市專項規劃(修編)》、《福州市中心城區海綿城市指標控制規劃》、《福州市城鄉建設局 福州市自然資源局關于印發福州市海綿城市建設項目海綿城市管控指標豁免清單的通知》(榕建內河2021164號)等文件要求。 

  (二)新出讓、劃撥土地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或土地劃撥決定書時,建設單位應同步與海綿城市建設主管部門簽訂《海綿城市建設監管協議》,明確地塊海綿城市管控指標等要求。 

  (三)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編制階段應明確海綿城市建設目標和措施,將相關建設費用納入項目估算,并在項目招標文件中明確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二、實施過程各方責任 

  建設單位對項目的海綿城市建設負首要責任,海綿城市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我省、市的相關技術規范、標準和導則要求。 

  (一)項目設計階段,實施海綿城市建設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要求設計單位編制海綿城市設計專篇,按照該宗地《海綿城市建設監管協議》中的年徑流總量控制率進行設計,施工圖設計文件編制深度應符合《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2023年版)》要求,時應滿足《福建省海綿城市建設技術導則》、《福州市海綿城市建設項目規劃建設管理暫行辦法》(榕政綜2017231號)等相關要求 

  (二)在項目施工圖審查階段,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福州市海綿城市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要點》(榕建排水2022133號)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后出具海綿城市建設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報告書。同時,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海綿城市施工圖納入年度勘察設計雙隨機檢查。 

  (三)在項目辦理施工許可證階段,審批部門在施工許可證的備注欄中,注明該項目海綿城市建設應滿足相關規定要求。 

  (四)在項目施工階段,建設各方責任主體應嚴格按照已通過審查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實施,確保項目滿足海綿城市建設目標要求。同時,質量安全監督部門應加強對海綿城市建設監督、檢查。 

  (五)在項目竣工驗收階段,建設單位應將海綿城市設施作為工程竣工驗收的重要內容之一,同主體工程內容同步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并在建設單位組織參建單位驗收時出具的竣工驗收報告(即五方報告)中寫明海綿城市驗收情況,提交備案機關。即通過竣工驗收的項目,即為完成海綿城市建設驗收工作,建設單位無須再辦理相關分部分項核驗。 

  三、其他事項 

  (一)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實施期間若頒布的新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新規定執行。 

  (二)海綿城市參建單位存在違反規定或協議的,按照《海綿城市建設監管協議》中違約責任條款執行。 

  (三)未竣工驗收的建設工程項目,若項目的土地出讓合同或規劃指標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的,參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福州市海綿城市建設項目規劃建設管理暫行辦法》(榕政辦2017231號)的規定,將海綿城市設施作為工程竣工驗收的重要內容之一,與主體工程內容同步申報驗收移交,并在竣工驗收報告中寫明海綿城市項目相關落實情況,提交相關備案機關。 

  (四)本通知適用于鼓樓區、臺江區、倉山區、晉安區。其他縣(市)區、高新區可參照執行。 

  (五)本通知由福州市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福州市城鄉建設局   

2024年5月16日    

附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