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市政協十四屆三次會議第20243067號提案的答復
榕司〔2024〕53號
陳立新委員:
您提出的《關于加強對福州市法律咨詢服務類公司監管的建議》(第20243067號)收悉,由我局和市市場監管局分辦。我局經認真研究,現答復如下:
2004年5月,國務院取消了“社會法律咨詢服務機構設立審核”的行政審批,法律咨詢服務公司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即可設立,不需要司法行政部門批準,也不受司法行政部門監管。
近年來,我市法律服務市場出現大量“法律咨詢公司”、“法律服務公司”等公司,這類法律咨詢服務類公司的設立,由于門檻低、成立快、責任小,發展迅速。截止2024年4月,全市經營主體中字號名稱包含“法律咨詢”或“法務咨詢”的主體有217家,經營范圍含有“法律咨詢”的主體逾8500家。越來越多的法律咨詢服務類公司以法律服務提供者身份加入到法律服務市場行列中,由于存在不具備基本的法律服務專業能力、服務質量低下以及虛假宣傳、違規經營等問題,嚴重影響了法律服務行業的健康發展。因此,有必要加強對法律類咨詢服務公司的監管,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促進法律服務行業的健康發展。
您提出的加強對我市法律咨詢服務類公司監管的相關建議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指導價值,我局將認真研究并立足職能,配合做好相關監管工作。
一是加強行業監管。為了防止法律咨詢服務類公司成為律所、律師的訴訟掮客,我們將會同律師協會,加強對律師事務所的監督指導和投訴查處力度,打擊律師事務所和法律咨詢服務類公司之間不正當業務往來。
二是強化信息公開。建立健全律師事務所及執業律師“誠信檔案”,通過福建法網等網站向社會公開,方便群眾即時查詢,使廣大人民群眾切實弄清律師事務所和法律咨詢服務類公司之間的差異,從而避免合法權益受到不必要的損害。
三是密切部門溝通。加強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律師協會之間的溝通聯系,及時通報有關工作情況,移送法律咨詢服務類公司和律師事務所有關投訴件;聯合開展法律服務市場調研,不斷促進法律服務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構建法治良好的營商環境。
四是推動立法保障。對于您提出的提高準入門檻等建議,我們將適時向有關部門反映,建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修訂時,補充規定對沒有取得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從事律師業務機構的處理,通過立法強化法律咨詢服務類公司監管。
感謝您提出的寶貴意見!歡迎您繼續關心和支持我市司法行政工作,請隨時與我們聯系,敬請提出寶貴意見。
領導署名:陳建新
聯 系 人:劉志杰
聯系電話:0591-83581397
福州市司法局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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