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市十六屆人大四次會議第1562號建議的答復
榕司〔2025〕59號
黃麗華代表:
《關于打擊職業打假,保護營商環境,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的建議》(第1562號)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加強地方立法,制定更加細致的法規和實施細則,讓執法人員執法時能夠有法可依”的建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2023年修正)第八十一條規定,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生態文明建設、歷史文化保護、基層治理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若要制定相關地方性法規,需在上述立法權限范圍內提出立項申請,由市人大根據《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相關規定,調研論證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關于“行政復議機關對于非基于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行政復議不予支持”的建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適用本法”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行政復議法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是法定的權利救濟渠道。
我局行政復議部門將依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遵循合法、公正、公開、高效、便民、為民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下列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予以受理:(一)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本法規定的被申請人;(二)申請人與被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三)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五)屬于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六)屬于本機關的管轄范圍;(七)行政復議機關未受理過該申請人就同一行政行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過該申請人就同一行政行為提起的行政訴訟”的規定,依法審查當事人行政復議申請,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領導署名:莊晶萍
聯 系 人:薛潤瑩
聯系電話:0591-83537203
福州市司法局
2025年5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