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市十六屆人大四次會議第1614號建議的分辦意見

榕司〔2025〕44號
日期:2025-06-17 10:03 來源:福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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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情代表:

  《關于啟動福州市古驛道保護立法的建議》(第1614號)收悉。現答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2023修正)第九十三條規定,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規章“限于城鄉建設與管理、生態文明建設、歷史文化保護、基層治理等方面的事項”。

  您在建議中提出要“認真學習借鑒浙江省立法經驗,盡快啟動古驛道地方立法工作,待職能部門做好立法調研和立項申請后及時進行評估論證,適時推動將其列入市政府年度立法計劃,督促指導職能部門做好政府規章的制定起草工作,爭取福州市古驛道保護管理辦法早日出臺”。若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經過調研論證認為確有立法必要性,且時機成熟的,建議由相關業務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福州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程序規定》等規定,提出規章立項建議,我局也會積極推動、及時匯總,向市政府報送規章制定計劃,提請審議。待列入市政府年度規章制定工作計劃后,我局將根據職能對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報送的規章草案進行審核把關,配合部門認真做好相關立法工作。

  領導署名:莊晶萍

  聯 系 人:鄭曉璐

  聯系電話:83537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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