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進一步加強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勘察設計管理

日期:2024-09-18 12:09 來源:福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

   為加強對福州市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管理,保證工程勘察、設計質量,促進工程勘察、設計行業高質量發展,福州市貫徹執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規定(試行)》(閩建科〔2024〕31號)文件精神,主要采取下列措施加強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勘察設計的管理:   

  一、從事工程勘察、設計活動應當貫徹“適用、經濟、綠色、美觀”建筑方針,遵循公平競爭、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保證工程勘察、設計質量和安全生產。 

  二、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三、工程勘察、設計的發包依法實行招標發包或者直接發包。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招標人可以依據項目的不同特點,實行勘察、設計一次性總體招標;也可以在保證項目完整性、連續性的前提下,按照技術要求實行分段或分項招標。 

  四、發包單位可以將整個工程勘察、設計發包給一個勘察、設計單位;也可以將工程勘察、設計分別發包給幾個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兩個及以上勘察、設計單位組成一個聯合體承攬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具備承擔工程勘察、設計項目的相應能力。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五、工程主體部分的勘察、設計必須由承包單位自行完成。除主體部分的勘察、設計外,經發包單位書面同意,承包單位可以將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設計再分包給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分包單位不得將業務再分包。 

  六、工程勘察、設計的發包方與承包方應當按照優質優價原則,參照國家和我省推薦的合同示范文本簽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七、工程勘察、設計的發包方與承包方,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程序。發包方應當保證工程勘察、設計的合理周期和費用,加強履約管理,及時足額支付勘察、設計費用,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八、工程勘察和施工圖設計文件(以下簡稱施工圖)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將其送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施工圖審查機構不得與所審查項目的建設、勘察、設計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通過以上措施,將進一步規范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勘察設計行為,提高各方主體責任意識,促進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勘察設計高質量發展。 

    

    

附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