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繞城高速“4·28”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日期:2023-11-02 17:51 來源:福州市應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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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4月28日23時17分許,福州繞城高速B道95KM+300M處路段(福州長樂路段)發生一起重型廂式貨車與小型轎車碰撞,造成3人死亡、1人受傷的較大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約635.7萬元。 

事故發生后,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省、市領導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搶救傷者,妥善處理好善后工作,安撫好遇難家屬。要引以為戒,加強節日期間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接到事故報告后,省交警總隊、市應急管理局、福州高速交警支隊等部門領導及時趕赴事故現場指導事故勘查及善后處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省政府安委會《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掛牌督辦通知書》(閩安委督〔2023〕4號)及市政府批示,5月26日,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市交通運輸局、市總工會、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福州高速公路支隊和宜春市交通運輸局等單位成立福州市人民政府繞城高速“4·28”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并邀請市紀委監委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查、調查取證、綜合分析和專家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應急處置、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問題,提出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經調查認定,福州繞城高速“4·28”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貨車駕駛員過度疲勞仍然駕駛和轎車駕駛員對車輛故障處置不當造成的較大道路運輸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發生單位及相關人員概況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高安市順準達物流有限公司,涉事車輛贛CBN678號重型廂式貨車屬于高安市順準達物流有限公司,注冊地址為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藍坊鎮,注冊時間2017年9月13日,法定代表人朱準備;2017年9月22日該公司取得江西省高安市公路運輸管理所備案核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贛交運管許可宜字360983291763號),經營范圍為道路普通貨物運輸,貨物專用運輸(集裝箱),貨物專用運輸(冷藏保鮮設備),貨物專用運輸(罐式容器)。2021年10月27日完成換證,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6日,共有掛靠貨車96輛,掛車16輛,每輛車每個月收取100元的掛靠費。 

高安市順準達物流有限公司總共在崗管理人員2人,其中法定代表人朱準備全面負責公司的運營和安全生產管理;員工朱園波主要負責公司車輛的年檢、過戶、手續變更等,同時兼職查看公司車輛的動態監控平臺。 

2、事故車輛情況 

贛CBN678號重型廂式貨車,品牌型號:東風牌DFH5311XLCAX1V,行駛證登記所有人:高安市順準達物流有限公司,登記住址: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藍坊鎮,初次登記日期:2019年11月21日,年檢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使用性質:貨運。該貨車核載總質量為31000kg,事故發生時車輛實載29900kg。機動車狀態:違法未處理,機動車交通事故交強險投保于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單號:ANAC537CTP22B008757O,保險期限自2022年06月28日00時至2023年06月28日24時止。機動車商業保險投保于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單號:ANAC537S2022B000146I,保險期間自2022年06月28日00時起至2023年06月27日24時止,承保險種為:1.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336707.00元,2.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為1000000.00元,3.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司機),責任限額為200000.00元 。機動車貨物運輸險投保于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保險單號:631120613620220001005,保險期限自2022年06月28日00時至2023年06月27日24時止,貨物運輸定額保險保額為1000元/車,附加第三者責任險每年每次責任限額人民幣500萬元,每車每年累計賠償限額人民幣1000萬元。違法處理情況:近三年共有1起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指示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 

閩JHN388號小型轎車,品牌型號:豐田牌F945811,行駛證上載明的所有人: 林文夏,核定載人數:5人,實際載人數:4人,登記住址:福建省福安市潭頭鎮東坑村16號,初次登記日期:2012年07月23日,年檢有效期止2023年07月23日,使用性質:非營運,機動車狀態:正常。機動車交通事故交強險投保于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單號:PDZA202235020000367239,保險期限自2022年07月23日00時至2023年07月22日24時止。機動車商業保險投保于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單號:PDZA202235020000363476,保險期間自2022年07月23日00時起至2023年07月22日24時止,承保險種為:1.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43260.00元,2.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為3000000.00元,3.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司機),責任限額為20000.00元,4.車上人員責任保險(乘客),責任限額為20000.00元。違法處理情況:近三年共有1條交通違法行為記錄,為超速違法行為。 

3、事故車輛駕駛人情況 

1、任莉,男,贛CBN678號重型廂式貨車駕駛人,貴州省金沙縣人,1977年07月24日出生,機動車駕駛證號:5224241977****1018,檔案編號:440170881739,準駕車型:A1A2,戶籍所在地:貴州省金沙縣清池鎮環路村黃泥組23號,現住址:貴州省金沙縣清池鎮環路村黃泥組23號,初次領證日期:2004年03月25日,有效期至2026年03月25日,駕駛證狀態:正常,發證機關:廣東省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任莉近三年無違法行為記錄。事發時當事人任莉在現場呼氣式酒精測試結果為0mg/100ml,可排除其酒駕的嫌疑;任莉的尿液樣本檢測結果呈陰性,可排除其毒駕的嫌疑。 

2、林文夏,男,閩JHN388號小型轎車駕駛人,當場死亡,福建省福安市人,1990年09月17日出生,機動車駕駛證號:3522021990****4231,檔案編號:350201093976,戶籍所在地:福建省寧德市福安市潭頭鎮東坑村16號,現住址: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霞光東里99號2706室, 初次領證日期:2014年12月23日,有效期至2030年12月23日,駕駛證狀態:正常,發證機關:福建省廈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根據福建行健司法鑒定所出具的《福建行健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閩行健[2023]毒(血檢)鑒字第10022號鑒定意見證明:所送林文夏的全血樣中未檢測出乙醇。林文夏近三年有2起違法行為記錄,分別為非機動車不按規定載人、駕駛小型汽車超速。 

(二)事故發生經過 

2023年4月28日23時13分18秒,林文夏駕駛的閩JHN388號小型轎車從廈門往溫州方向行駛途經福州繞城高速公路B道95km+300m時,閩JHN388號小型轎車因發動機故障熄火停止于第二行車道內,林文夏及小車乘車人陳麗麗懷抱著林晨希、余菊珍站立于小車尾部。23時17分03秒,林文夏從左前門下車,并撥打電話12122救援電話,根據錄音內容:“ 稱其車輛在高速上熄火了,沒辦法移動,停于中間車道內,高速公路公司接線員提示林文夏打開車輛示寬燈,在車后方150米處擺放警示牌,人員先下車,撤離到安全的位置上,并聽到了車輛碰撞的聲音。” 

23時17分58秒,任莉駕駛的贛CBN678號重型廂式貨車由廈門往溫州方向行駛,剛出福州繞城高速公路B道鳳山隧道的時候人覺得非常困,沒有看見前方的車輛,等發現前方車輛的時候,只有三四米的距離了,來不及采取措施。貨車車頭先后碰撞林文夏、陳麗麗、林晨希、余菊珍及小車尾部,造成林文夏、陳麗麗、余菊珍當場死亡,林晨希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較大道路交通事故。 

(三)事故現場情況 

事故現場為福州繞城高速公路B道95km+300m路段,道路南北走向,北往寧德方向,南往長樂方向,晴天夜間,有路燈照明,視線良好,道路平直,路面性質瀝青,道路單向由三條行車道和一條應急車道組成,單條行車道寬度為3.75米,應急車道寬度為2.75米,各車行道施劃實線分界,單向道路總寬度為14米,最左側車道為7座及以下小客車車道,最高限速110km/h,最低限速90km/h,中間車道為客貨車道,最高限速100km/h,最低限速80km/h,最右側車道為客貨車道,最高限速100km/h,最低限速60km/h,事故地點距離鳳山隧道出口約200米,道路中央為金屬波形梁護欄,道路右側為混凝土護欄,道路正常通行。經查閱三年來的資料,該路段近三年沒有發生過人員受傷以上的事故。 

(四)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本起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1人受傷,小車和貨車不同程度受損,直接經濟損失約635.7萬元。 

二、事故應急處置及評估情況 

(一)事故信息接報及響應情況 

2023年4月28日23時20分任莉撥打了110報警電話,23時23分撥打了12122高速公路報警救援電話。23時30 分,福州高速交警支隊二大隊接福建省高速公路集團公司福州管理分公司電話稱:“福州繞城高速公路主線B道95km處,有當事人在報警過程中被后車追尾。通過調取福州繞城高速B道鳳山隧道出口視頻,發現該路段發生了交通事故,有人受傷躺在地上”。二大隊立即啟動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向福州市公安局指揮中心報告并通知長樂醫療急救部門、消防救援部門等聯動單位趕赴現場參與救援。23時46分高速交警首先到達事故現場;29日0時10分,長樂區漳港鎮醫療急救人員到達現場,0時30分,長樂區消防救援人員到達現場。 

(二)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情況 

28日23時49分,潭頭中隊到達現場進行安全布控,并協助勘查;29日0時10分,長樂區漳港衛生院醫療急救人員到達現場開展救援工作,將閩JHN388小型轎車乘員林晨希送往長樂區第一醫院救治;0時30分,長樂區消防救援人員到達現場開展救援,高速公路施救中心和高速公路養護部門到達現場對三個行車道進行安全布控。0時57分,長樂區漳港衛生院醫療急救醫生現場確認閩JHN388小型轎車林文夏、陳麗麗和余菊珍三人已無生命體征。4時20分,事故現場勘查完畢,撤除現場管制,道路恢復正常通行。 

福州高速交警支隊、省高速集團福州管理分公司、消防救援大隊、醫療急救等單位分工協作各司其職,持續開展事故現場救援、勘查、事故取證和交通疏導工作。 

(三)醫療救治和善后情況 

29日00時10分,長樂區漳港衛生院醫療急救人員到達現場開展救援工作,將閩JHN388小型轎車乘員林晨希送往長樂區第一醫院救治,并派民警到醫院協調開設綠色通道,全力搶救傷者,目前林晨希已出院。高速交警與屬地政府全力做好死者家屬安撫工作,3名死者遺體均已經處理,死者家屬情緒穩定,事故各項善后工作措施得當,平穩有序。 

(四)事故應急處置評估 

事故發生后,公安、消防、醫療、應急管理、高速公路公司和長樂區等部門能夠第一時間啟動響應,迅速趕赴現場開展應急處置和組織開展救援行動,應急處置措施得當,未造成次生、衍生事故,應急處置科學有效。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是:當事人任莉(贛CBN678號重型廂式貨車駕駛人)疲勞駕駛和林文夏(閩JHN388小型轎車駕駛人)對車輛發生故障后處置不當,雙方均存在嚴重危及行車安全的交通違法行為。本起事故中當事人任莉負主要責任,林文夏負次要責任。 

(一)直接原因分析 

1、當事人任莉2023年4月28日7點30分,任莉駕駛贛CBN678號重型廂式貨車從廣州市白云區增差路出發前往廣州白云區江南水果市場裝貨,10點左右從慶豐高速收費站出發前往廈門市,18點40分到達廈門卸了一部分貨;19點50分從廈門北收費站上高速準備前往溫州卸貨;23時17分58秒,途經福州繞城高速公路B道95km+300m時,任莉由于長時間駕駛犯困閉眼導致未發現前方的故障轎車,發生碰撞事故。任莉4月28日7時10分左右起床后至事故發生,中間缺乏睡眠休息,當車行駛至福州繞城高速B道鳳山隧道時感覺到精神狀態十分疲憊,困倦瞌睡。任莉過度疲勞仍繼續駕駛機動車致困倦瞌睡的行為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其行為與事故發生有直接因果關系,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2、當事人林文夏駕駛的閩JHN388小型轎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后,未設置警告標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條和第六十八條[]規定,其行為與事故發生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二)事故車輛技術鑒定情況 

福建行健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閩行健司鑒所[2023]痕鑒(安全技術狀況)字第61715號鑒定意見證明:①贛CBN678號重型廂式貨車燈光系事故前安全技術狀況符合要求。②贛CBN678號重型廂式貨車轉向系安全技術狀況符合要求。③贛CBN678號重型廂式貨車行車制動系安全技術狀況符合要求。 

福建行健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閩行健司鑒所[2023]痕鑒(安全技術狀況)字第61716號鑒定意見證明:①發生交通事故前,閩JHN388號小型轎車發動機故障導致車輛無法行駛。②發生交通事故前,閩JHN388號小型轎車燈光系安全技術狀況符合要求。③發生交通事故前,閩JHN388號小型轎車轉向系安全技術狀況符合要求。④發生交通事故前,閩JHN388號小型轎車行車制動系安全技術狀況符合要求。⑤發生交通事故前,閩JHN388號小型轎車駐車制動系安全技術狀況符合要求。⑥閩JHN388小型轎車事故時被追尾碰撞導致左后輪胎受擠壓漏氣。 

四、有關責任單位存在的問題 

(一)事故單位 

高安市順準達物流有限公司未全面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執行公司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日常對掛靠車輛“只掛不管”,比如對本公司登記在冊的營運車輛長期存在“疲勞駕駛、離線位移”的安全隱患視而不見、放任不管,未開展本公司包括任莉在內的駕駛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對贛CBN678重型廂式貨車監控設備2023年4月22日12點39分至4月28日23時43分離線七天的安全隱患進行排查治理,造成任莉過度疲勞駕駛無法接受提醒、警示。高安市順準達物流有限公司對本起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二)有關監管單位 

江西省高安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對全市4623家普貨運輸企業,13萬余輛普貨車輛實行網格化管理。根據《關于印發〈高安市交通綜合行政執法大隊2023年度安全生產網格化服務管理監督檢查計劃〉的通知》(高市交執法字〔2023〕15號)等文件要求,明確了“網格單位及網格員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隱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立即整改到位;不能立即整改的,要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到位;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規實施處理,整改實行閉環管理”的規定。2023年1月10日,筠陽中隊的網格員對高安市順準達物流有限公司進行了安全檢查,發現高安市順準達物流有限公司無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牌,無企業安全檢查整改臺賬,無營運車輛動態監控臺賬,無從業人員安全教育會議記錄,無企業安全例會記錄等五個問題,但網格員只提出“盡快完善”的處理意見,沒有嚴格執行高市交執法字〔2023〕15號等文件的要求,沒有責令企業限期整改,未實現整改閉環管理,存在日常監管履職不夠到位的情況。 

五、對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意見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責任人員 

林文夏,對事故負直接責任。鑒于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議不予追究責任。 

(二)已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人員 

任莉,男,贛CBN678號重型廂式貨車駕駛人,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經由辦案單位移送檢察院對其提起訴訟,依法嚴肅處理。 

(三)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行政處罰建議 

1、朱準備,高安市順準達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職責,未落實本公司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對肇事車輛贛CBN678重型廂式貨車監控設備在2023年3月與4月期間存在“離線未上線”和“離線位移”的安全隱患未進行督促、檢查。事發前七日,該肇事車輛處于離線失管狀態。朱準備對本起事故負有責任,建議由福州市應急管理局移交給宜春市相關部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2、 高安市順準達物流有限公司。未全面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執行公司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對駕駛員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采取措施對本公司存在的安全隱患進行排查治理。高安市順準達物流有限公司對本起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福州市應急管理局移交給宜春市相關部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四)其他處理建議 

江西省高安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日常監管履職不夠到位,建議由高安市交通運輸局進一步處理。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議 

為認真吸取教訓,舉一反三,采取措施,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同類事故的重復發生。事故調查組結合本次事故暴露出來的問題,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議如下: 

(一)進一步加強對運輸企業的行業監管 

高安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一要加強對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教育,有效運用網格化服務管理辦法,進一步完善網格化服務管理監督檢查計劃,加強執法檢查的規范化建設和對執法人員的日常考核。在檢查企業過程中發現不能立即整改的問題要責令限期整改,并跟蹤整改進度,復查整改情況實現閉環管理。二要嚴格督促各類運輸企業切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監督交通運輸企業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標準,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認真貫徹落實到位。 

(二)進一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全市運輸企業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認真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對駕駛員和車輛的管理,全面開展風險辨識,排查和治理隱患,要將駕駛員的安全意識列入重大風險進行管理,在招聘、培訓期間將安全意識作為重點考核內容。貨運高峰時期要增加貨運人員和車輛,確保駕駛員足夠的休息時間,及時了解掌握駕駛員的狀況,杜絕疲勞駕駛。充分發揮動態監控平臺的作用,指派專人跟蹤處理報警信息,及時發現和提醒駕駛員不安全的駕駛行為,切實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三)更加廣泛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各級各部門要加大交通安全宣傳投入,創新宣傳方式方法,多方位、多渠道宣傳各類貨車違法和事故典型案例,重點宣傳高速公路違法停車、疲勞駕駛、分心駕駛等行為的危險性以及發生事故后正確的現場處置方法。通過交通安全宣傳全社會齊抓共管,不斷提升參與者遵章守法意識。 

福州市人民政府繞城高速“4·28” 

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 

202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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