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福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福州市糧食收購融資貸款貼息實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5-08-11 17:03 來源:福州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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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發改局(糧儲局)、財政局:

  經市政府批準,現將《福州市糧食收購融資貸款貼息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州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福州市財政局

                                     2025年8月6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州市糧食收購融資貸款貼息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加大我市糧食收購市場化融資支持力度,支持企業有錢收糧,根據我市實際,制定實施方案如下:

  一、貼息對象及條件

  1.在福州市轄區范圍內從事糧食收購,依法依規在糧食收購地進行糧食收購企業備案,并按國家糧食流通統計調查制度規范入統的企業。

  2.與轄區農民或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簽訂糧食收購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收購義務的企業,對其因收購產生的融資貸款進行財政貼息。

  二、貼息標準

  對企業因收購產生的融資貸款,市級財政貼息按貸款期限3個月、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的20%實行包干補貼,縣(市、區)按市級標準1:1配套補助。企業實際貸款期限不得低于1個月,市、縣財政實際補貼金額總和不超過收購貸款發生利息總額,全市年預算總額控制在100萬元以內。

  三、業務流程

  糧食收購融資貸款貼息由企業申請,與銀行自主協商貸款,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糧食收購的管理、服務和監督檢查,市財政局負責對資金進行監督并組織開展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

  1.從事糧食收購的企業向收購地的縣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企業名稱、地址、負責人以及倉儲設施等信息。

  2.糧食收購企業與農民或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簽訂糧食收購合同,如實填寫規范的收購憑證,憑證所列重量、單價等內容必須填寫齊全。

  3.所需糧食收購資金由企業向銀行自主協商貸款,簽訂貸款協議,貸款發放時間需在糧食收購行為發生時間前后3個月內。

  4.售糧款結算完畢,糧食收購企業規范填報糧食流通統計信息,憑糧食收購合同、收購憑證、貸款協議、貸款發放憑據、售糧款結算憑證等材料向糧食收購地的縣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貼息。

  5.縣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的申報材料初審后報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復審,經市財政局按程序報批后將市級指標下達有關縣(市、區),由縣(市、區)財政局與縣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聯合對因收購產生的貸款進行貼息資金結算和發放。

  四、其他事項

  1.市、縣兩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糧食收購市場化融資支持政策的宣傳,提高收購企業融資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同時,指導收購企業結合自身實際,加強收購信貸資金的管理,防范財政資金風險。

  2.嚴禁通過虛構業務將糧食收購融資貼息貸款置換企業其他經營性貸款等違法行為,一旦發現,將依法依規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3.本方案由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4.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收購行為發生及貸款資金投放應在政策有效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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