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主要數據公報(第一號)
福州市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主要數據公報
(第一號)
福州市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福州市統計局
國家統計局福州調查隊
2015年2月26日
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國發〔2012〕60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認真做好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閩政〔2012〕56號)和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認真做好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榕政綜[2012]274號)要求,我市進行了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這次普查的標準時點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時期資料為2013年年度資料。普查對象是我市行政區劃內(包括平潭縣,不含馬祖,下同)從事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全部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通過這次普查,摸清了我市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發展規模及布局,摸清了我市產業組織、產業結構、產業技術的現狀以及各生產要素的構成,查實了服務業、小微企業和高技術產業(制造業)的發展狀況。通過對12個縣(市)、區的數據質量抽查,普查數據質量達到預期目標要求。
根據《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福州市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福州市統計局和國家統計局福州調查隊現分三個公報,將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的主要綜合數據公布如下。其他普查數據將隨著普查資料開發應用的進度,以不同方式陸續公布。
一、單位基本情況
2013年末,全市共有從事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活動的法人單位7.30萬個,比2008年末(2008年是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年份,下同)增加2.48萬個,增長51.5%;產業活動單位8.81萬個,增加2.66萬個,增長43.3%;個體經營戶30.46萬個,其中,有證照個體經營戶11.70萬個(詳見表1 )。
表 1單位數與有證照個體經營戶數
|
單位數(萬個) |
比重(%) |
法人單位 |
7.30 |
100.0 |
企業法人 |
5.76 |
78.9 |
機關、事業法人 |
0.56 |
7.7 |
社會團體和其他法人 |
0.98 |
13.4 |
產業活動單位 |
8.81 |
100.0 |
第二產業 |
1.50 |
17.0 |
第三產業 |
7.25 |
82.3 |
有證照個體經營戶 |
11.70 |
100.0 |
第二產業 |
0.31 |
2.7 |
第三產業 |
11.39 |
97.4 |
注:表中產業活動單位包括第二、三產業法人兼營的第一產業活動單位0.06 萬個。
2013 年末,在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法人單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業是:批發和零售業 2.19萬個,占 30.0%;制造業 1.11萬個,占15.2%;公共管理、社會保障和社會組織 0.90萬個,占12.6%。在有證照個體經營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業是:批發和零售業 6.91萬個,占 59.0%;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1.71萬個,占14.6%,住宿和餐飲業1.19 萬個,占10.2%;(詳見表2)。
表 2 按行業分組的法人單位與有證照個體經營戶
單位:萬個
|
法人單位數 |
有證照個體經營戶數 |
合 計 |
7.30 |
11.70 |
采礦業 |
0.02 |
0.00 |
制造業 |
1.11 |
0.29 |
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 |
0.06 |
0.00 |
建筑業 |
0.25 |
0.02 |
批發和零售業 |
2.19 |
6.91 |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
0.18 |
1.71 |
住宿和餐飲業 |
0.17 |
1.19 |
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
0.25 |
0.01 |
金融業 |
0.02 |
|
房地產業 |
0.21 |
0.08 |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
0.76 |
0.12 |
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
0.29 |
0.05 |
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
0.05 |
|
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 |
0.16 |
1.14 |
教育 |
0.30 |
0.01 |
衛生和社會工作 |
0.17 |
0.10 |
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
0.16 |
0.06 |
公共管理、社會保障和社會組織 |
0.92 |
|
注:表中法人單位合計數含從事農、林、牧、漁服務業和兼營第二、三產業活動的農、林、牧、漁業法人單位0.05 萬個。
2013年末,全市共有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企業法人單位 5.76萬個,比2008年末增加2.31萬個,增長 61.7%。其中,內資企業占96.3%,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占2.1%,外商投資企業占1.5%。內資企業中,國有企業占全部企業法人單位的1.7%,私營企業占66.7%(詳見表 3 )。
表 3 按登記注冊類型分組的企業法人單位
|
企業法人單位(萬個) |
比重(%) |
合 計 |
5.76 |
100.0 |
內資企業 |
5.55 |
96.3 |
國有企業 |
0.10 |
1.7 |
集體企業 |
0.12 |
2.2 |
股份合作企業 |
0.03 |
0.5 |
聯營企業 |
0.02 |
0.3 |
有限責任公司 |
1.03 |
17.9 |
股份有限公司 |
0.12 |
2.0 |
私營企業 |
3.84 |
66.7 |
其他企業 |
0.29 |
5.1 |
港、澳、臺商投資企業 |
0.12 |
2.1 |
外商投資企業 |
0.09 |
1.5 |
二、從業人員
2013 年末,全市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法人單位從業人員320.29萬人,比2008年末增加106.95萬人,增長50.1%。個體經營戶從業人員112.41萬人,有證照個體經營戶從業人員42.73萬人。
在法人單位從業人員中,位居前三位的行業是:建筑業102.38萬人,占32.0 %;制造業83.49萬人,占26.0%;批發和零售業 28.42萬人,占8.9%。在有證照個體經營戶從業人員中,位居前三位的行業是:批發和零售業 23.58萬人,占55.2%;住宿和餐飲業6.64萬人,占15.5%;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4.85萬人,占11.4%(詳見表 4 )。
表 4 按行業分組的法人單位與有證照個體經營戶從業人員
單位:萬人
|
法人單位從業 人員 |
有證照個體經營戶 從業人員 |
合 計 |
320.29 |
42.73 |
采礦業 |
0.73 |
0.02 |
制造業 |
83.50 |
1.55 |
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 |
2.06 |
0.01 |
建筑業 |
102.38 |
0.07 |
批發和零售業 |
28.42 |
23.58 |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
8.66 |
3.53 |
住宿和餐飲業 |
7.62 |
6.64 |
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
5.99 |
0.05 |
金融業 |
6.02 |
|
房地產業 |
7.51 |
0.48 |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
14.16 |
0.44 |
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
7.42 |
0.24 |
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
1.67 |
|
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 |
2.56 |
4.85 |
教育 |
13.18 |
0.08 |
衛生和社會工作 |
5.63 |
0.37 |
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
3.44 |
0.27 |
公共管理、社會保障和社會組織 |
18.47 |
|
注:表中法人單位從業人員合計數含從事農、林、牧、漁服務業和兼營第二、三產業活動的農、林、牧、漁業法人單位從業人員0.89萬人。
三、企業資產總計
2013年末,全市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企業資產總計37089.82億元。其中,第二產業企業資產總計占全部企業資產總計的18.3%,第三產業企業資產總計占81.7%。
四、小微企業
2013年末,全市共有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小微企業法人單位5.44萬個,占全部企業法人單位96.3%。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業是:批發和零售業2.12萬個,占全部企業法人單位36.8%;工業1.12萬個,占19.4%;租賃和商務服務業0.7萬個,占12.1%。
小微企業從業人員121.62萬人,占全部企業法人單位從業人員43.8%。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業是:工業39.06萬人,占全部企業法人單位從業人員14.1%;建筑業31.51萬人,占11.3%;批發和零售業18.34萬人,占6.6%。
小微企業法人單位資產總計11923.28億元,占全部企業法人單位資產總計46.3%。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業是:租賃和商務服務業2867.3億元,占11.1%;房地產業2666.62億元,占10.3%;批發零售業 2289.08 億元,占全部企業法人單位資產總計8.9 %(詳見表 5 )。
表 5 按行業分組的小微企業法人單位、從業人員和資產總計
|
企業法人單位 (萬個) |
從業人員 (萬人) |
資產總計 (億元) |
合計 |
5.44 |
121.62 |
11923.28 |
工業 |
1.12 |
39.06 |
2285.91 |
建筑業 |
0.22 |
31.51 |
273.36 |
批發和零售業 |
2.12 |
18.34 |
2289.08 |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
0.18 |
4.49 |
857.66 |
住宿和餐飲業 |
0.16 |
3.66 |
67.45 |
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
0.23 |
3.16 |
143.68 |
房地產業 |
0.16 |
4.31 |
2666.62 |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
0.70 |
9.94 |
2867.33 |
其他未列明行業 |
0.55 |
7.15 |
472.19 |
注:表中小微企業法人單位合計數含從事農、林、牧、漁服務業和兼營第二、三產業活動的農、林、牧、漁業小微企業法人單位0.03萬個,從業人員0.37萬人,資產總計14.55億元。
五、主要經濟結構變化情況
2013年末,在全市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法人單位中,企業法人單位占78.9%,比2008年末提高了7.4個百分點;機關、事業法人單位占7.7%,下降了2.8個百分點;社會團體和其他法人占13.4%,下降了4.6個百分點。企業法人單位從業人員占全部法人單位從業人員的86.7%,提高了2.5個百分點;機關、事業法人單位占8.4%,下降了2.4個百分點;社會團體和其他法人占4.7%,下降了0.1個百分點。
在法人單位中,第二產業占19.7%,比2008年末下降了6.0個百分點;第三產業占83.7%,提高了6.0個百分點。第二產業法人單位從業人員占全部法人單位從業人員的58.9%,比2008年末下降了2.7個百分點;第三產業法人單位從業人員占40.8%,提高了2.7個百分點。
分地區看,法人單位數名列前3位的縣(市)區是:鼓樓區、晉安區和倉山區。鼓樓區、晉安區和倉山區法人單位共有3.46萬個,占47.4%;法人單位從業人員名列前3位的縣(市)區是:鼓樓區、晉安區和倉山區。鼓樓區、晉安區和倉山區法人單位從業人員共有143.78萬人,占44.9%(詳見表 6 )。
表 6 按地區分組的法人單位和從業人員
|
法人單位 |
從業人員 |
||
絕對數(萬個) |
比重(%) |
絕對數(萬人) |
比重(%) |
|
合 計 |
7.30 |
100.0 |
320.29 |
100.0 |
# 鼓樓區 |
1.79 |
24.5 |
80.24 |
25.1 |
臺江區 |
0.70 |
9.6 |
23.80 |
7.4 |
倉山區 |
0.83 |
11.4 |
29.61 |
9.2 |
晉安區 |
0.84 |
11.5 |
33.94 |
10.6 |
馬尾區 |
0.24 |
3.3 |
18.23 |
5.7 |
福清市 |
0.65 |
8.9 |
29.53 |
9.2 |
長樂市 |
0.45 |
6.2 |
22.55 |
7.0 |
閩侯縣 |
0.52 |
7.1 |
20.95 |
6.5 |
連江縣 |
0.32 |
4.4 |
16.68 |
5.2 |
羅源縣 |
0.15 |
2.1 |
5.68 |
1.8 |
閩清縣 |
0.21 |
2.9 |
13.29 |
4.2 |
永泰縣 |
0.20 |
2.7 |
13.59 |
4.2 |
有證照個體經營戶數名列前3位的縣(市)區是:鼓樓區、倉山區和臺江區,有證照個體經營戶戶數共有4.41萬個,占37.7%;有證照個體經營戶從業人員名列前3位的縣(市)區是:鼓樓區、臺江區和倉山區,有證照個體經營戶從業人員共有18.44萬人,占43.2%(詳見表 7 )。
表 7 按地區分組的有證照個體經營戶和從業人員
|
個體經營戶 |
從業人員 |
||
數量(萬個) |
比重(%) |
數量(萬人) |
比重(%) |
|
合 計 |
11.70 |
100.0 |
42.73 |
100.0 |
#鼓樓區 |
1.59 |
13.6 |
7.11 |
16.6 |
臺江區 |
1.23 |
10.5 |
5.96 |
14.0 |
倉山區 |
1.59 |
13.6 |
5.36 |
12.6 |
晉安區 |
1.09 |
9.3 |
4.62 |
10.8 |
馬尾區 |
0.34 |
2.9 |
1.00 |
2.3 |
福清市 |
1.14 |
9.8 |
3.42 |
8.0 |
長樂市 |
0.99 |
8.5 |
3.35 |
7.8 |
閩侯縣 |
0.84 |
7.2 |
2.52 |
5.9 |
連江縣 |
0.75 |
6.4 |
2.25 |
5.3 |
羅源縣 |
0.55 |
4.7 |
2.03 |
4.8 |
閩清縣 |
0.49 |
4.2 |
2.05 |
4.8 |
永泰縣 |
0.56 |
4.8 |
1.59 |
3.7 |
注釋:
[1]三次產業的劃分:
第一產業是指農、林、牧、漁業(不含農、林、牧、漁服務業)。
第二產業是指采礦業(不含開采輔助活動),制造業(不含金屬制品、機械和設備修理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建筑業。
第三產業即服務業,是指除第一產業、第二產業以外的其他行業。第三產業包括:批發和零售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金融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公共管理、社會保障和社會組織,國際組織,以及農、林、牧、漁業中的農、林、牧、漁服務業,采礦業中的開采輔助活動,制造業中的金屬制品、機械和設備修理業。
[2]單位的劃分:
法人單位是指具備以下條件的單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獨立擁有(或授權使用)資產或者經費,承擔負債,有權與其他單位簽訂合同;
(3)具有包括資產負債表在內的賬戶,或者能夠根據需要編制賬戶。
法人單位包括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機關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和其他成員組織法人、其他法人。
產業活動單位是指具備以下條件的單位:
(1)在一個場所從事一種或主要從事一種社會經濟活動;
(2)相對獨立組織生產活動或經營活動;
(3)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關資料。
有證照的個體經營戶是指除農戶外,生產資料歸勞動者個人所有,以個體勞動為基礎,勞動成果歸勞動者個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種經營組織。即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經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
[3]小微企業:
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精神和國家統計局制定的《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確定。本辦法按照行業門類、大類、中類和組合類別,依據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或替代指標,將我國的企業劃分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種類型。
[4]表中的合計數和部分數據因小數取舍而產生的誤差,均未作機械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