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福州市財政局關于重新制定福州市老年大學學費收費標準的函
市委老干部局:
你局《關于重新確定福州市老年大學學費收費標準的函》(榕委老函〔2024〕23號)收悉。根據《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明確我省“老年大學學費”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有關事項的函》(閩財稅函〔2021〕5號)和《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制定福建老年大學學費收費標準的函》(閩發改價格函〔2024〕211號)有關規定,經研究,現就制定福州市老年大學學費收費標準等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福州市老年大學學費收費標準見附件。
二、教學所需的課本及相關材料由學校按“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多退少補、不得盈利”的原則為學員代辦和結算。
三、各縣(市)區參公事業單位、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的老年大學學費收費標準,由各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本級財政部門,在不超過市定學費收費標準范圍內,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及其他單位的老年大學學費收費標準由收費單位自主定價。
四、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老年人優待工作的意見》(閩政〔2006〕17號)有關規定,家庭經濟困難的老年人進入老年大學(學校)學習,實行學費減免。
五、福州市老年大學應認真做好收費報告工作,向社會公開收費項目和標準,落實陽光收費的各項規定,收費納入全省統一的非稅收入和財政票據綜合管理系統收繳,使用福建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非稅收入票據,收費資金全額上繳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六、本函自2024年秋季起執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屆滿前60個工作日,請你局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印發<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18〕988號)第九條要求,按規定向市發改委、財政局重新提出學費收費標準的建議。
附件:福州市老年大學課程分類學費收費標準表
福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福州市財政局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