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電動自行車停車場所規劃管控實施細則(試行)》政策解讀

日期:2024-11-20 16:01 來源: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瀏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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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一、編制背景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行動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24〕19號)、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建省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閩政辦〔2024〕16號)、《福建省消防救援總隊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福建省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導則(試行)>的通知》(閩消〔2024〕109號)、《福建省自然資源廳辦公室關于印發<福建省建設項目配建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規劃管控導則(試行)>的通知》、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州市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榕政辦〔2024〕35號)等有關文件要求,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標準》、《社區生活圈規劃技術指南》等有關非機動車停車場所設置規定,著力改善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與充電設施安全問題,進一步提升建設項目電動自行車停車場所的長效管理,全面加強電動自行車規劃建設管控。 

  二、主要編制內容 

  (一)明確適用范圍 

  福州市鼓樓區、臺江區、倉山區、晉安區轄區內新建、改(擴)建建設項目,配套建設電動自行車的停放充電場所。其他縣(市)區、高新區需參照執行。 

  (二)明確管控要求 

  分別針對新建建設項目、既有建筑、公共開放空間設置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提出管控要求,并建立健全長效機制。 

  1.針對新建項目 

  停車布局方面,一是提出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不得占用消防與安全疏散出口與通道,以及與幼托、老年等人員密集公共建筑的鄰避要求;二是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在場地內布局的設置要求;三是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布置在地下室時的設置要求;四是符合要求的防雨設施不計密不計容。 

  停車配建方面,按照《福建省消防救援總隊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福建省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導則(試行)>的通知》(閩消〔2024〕109號)、《福建省自然資源廳辦公室關于印發<福建省建設項目配建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規劃管控導則(試行)>的通知》,明確電動自行車停車位(含充電設施)數量不小于總非機動車位數量的50%;電動自行車換算當量系數為自行車的1.2倍。 

  城市規劃精細化管理方面,強調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含充電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并對規劃建設理順流程:規劃設計條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圖審查。 

  2.針對既有建筑 

  為簡化審批手續,方便居民日常生活,明確在既有建設用地內增設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停車雨棚等,符合《福州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豁免清單》(第一批)(榕政辦規〔2024〕7 號)有關情形的,無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3.針對公共開放空間 

  本細則所指的公共開放空間,包括地鐵站點周邊、商業區、公共綠地、廣場、全民健身場所等,由區政府牽頭,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布置,不涉及規劃調整,免于辦理規劃許可。 

  三、有效期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四、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聯系人:建筑與景觀規劃處,聯系電話:0591-8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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