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既有非住宅類建筑增設電梯實施意見》政策解讀
一、編制背景
《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的若干意見》(榕政辦〔2021〕107號),“非住宅類建筑(如老辦公樓、老商業設施、醫院及學校等公建設施)申請增設電梯設計方案......參照本細則實施”,為支持教育、醫療等民生公共事務,優化營商環境,進一步明確既有非住宅類建筑增設電梯審批與辦理細則,我們分析了非住宅類建筑增設電梯審批中的主要存在問題,提出進一步細化、完善電梯審批程序的意見。
二、主要編制內容
(一)擴大適用范圍
將適用范圍調整為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權屬證明,房屋結構安全的非住宅類建筑,既包括醫療衛生、文化教育、養老服務、行政辦公等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類建筑,也包括2000年之前建成的老舊商務辦公、商業、酒店等既有經營類建筑。
(二)優化申報材料
按照我市增設電梯政策文件,增設電梯申請方應提供增設電梯方案,其中包含結構安全等方面的可行性分析,且公共建筑人流較多、使用年限較長,尤其是老舊建筑,存在房屋安全隱患問題。因此,收件材料在原有基礎上增加有關房屋安全鑒定報告。
(三)完善公示與表決程序
考慮到公共建筑也存在非單一產權的情況,因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要求,補充了公示與投票表決增設電梯的情況。
(四)細化技術審查
一是加強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鑒定報告鑒定或經過采取加固措施達到Asu級及Bsu級(或房屋可靠性鑒定等級為Ⅰ、Ⅱ級)的建筑方可申報。二是明確增設電梯的建設范圍,盡量在原建筑紅線范圍內設置且不侵占市政道路紅線。三是考慮建筑使用功能的合規性。四是強調了城市景觀與建筑景觀的協調性。
(五)規范違法建設與無產權建筑處置
一是明確了涉及違法建設的處置方式。二是四城區市直行政單位的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類建筑如因歷史原因未辦理產權的,經相關職能部門認定符合消防和建筑結構安全要求的,先行辦理。同步應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福州市五城區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房產權屬登記清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榕政辦〔2022〕114號)補辦手續。
(六)強化建筑結構、消防安全管理
為確保增設電梯的建筑結構與消防安全,完善建設全過程管理機制。屬地資源規劃部門在技術審查通過后,應將增設電梯方案推送屬地街道(鄉鎮)、建設、城管、市場監管等部門。電梯施工單位未按相關程序與審批圖紙進行施工的,由屬地城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非住宅類建筑增設電梯參照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機制執行,并應再次進行房屋安全性鑒定。建設單位組織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并向屬地建設主管部門報備。竣工驗收通過后,建設單位持書面驗收報告等相關文件,向特種設備檢驗部門辦理電梯安裝監督檢驗,向屬地市場監管部門辦理電梯使用登記及頒發登記證書。
三、其他
本意見及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適用于鼓樓區、臺江區、倉山區、晉安區,其它縣(市)區、高新區可參照執行。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既有非住宅類增設電梯事項下放區資源規劃局負責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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