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臨時用地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規范和嚴格我省臨時用地管理,切實加強耕地保護,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省自然資源廳對《福建省臨時用地管理辦法(試行)》(閩國土資文〔2002〕68號)進行了修訂,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2002年4月,原省國土資源廳下發了《關于印發<福建省臨時用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閩國土資文〔2002〕68號)(簡稱《管理辦法》),對臨時用地的范圍、審批等做了具體規定,有效加強了臨時用地管理。2021年11月,自然資源部印發了《關于規范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規〔2021〕2號),明確了臨時用地范圍、使用年限、審批權限、備案要求等內容。根據部最新規定并結合我省實際,省自然資源廳對《管理辦法》開展了修訂工作。
二、主要變化
根據最新規定修改后的《管理辦法》主要變化有:
一是明確了省市縣三級責任、臨時用地范圍、審批權限等事項。
二是明確了臨時用地涉及林地、草地等地類的審批職責。
三是明確了臨時用地的地類認定。
四是完善了臨時用地復墾、收回、備案等內容,特別是強化了對耕地的保護和監管。
五是細化優化臨時用地申請材料、合同簽訂、費用補償等內容。
三、主要內容
1.總則。第1-3條,共3條。主要規定臨時用地管理辦法的依據和原則,明確了省市縣三級自然資源部門工作職責,并對涉及林地、草地等地類的審批職責予以細化。
2.范圍。第4-5條,共2條。明確了臨時用地的使用范圍,與《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規定一致。
3.選址。第6-8條,共3條。對臨時用地的選址要求、地類認定進行規定,特別是對占用耕地、永久基本農田、生態紅線的情況進行規定。
4.申請。第9-11條,共3條。主要規定了臨時用地申請人范圍及應提交的申請材料、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簽訂等內容。
5.審批。第12-17條,共6條。主要規定了臨時用地審批權限、使用期限,審批程序、土地復墾報告表(書)審查等。
6.費用。第18-20條,共3條。主要規定了臨時用地的補償要求、復墾費用預存要求。
7.復墾。第21-26條,共6條。主要規定了臨時用地的復墾要求、違約責任、驗收及復墾費用的使用方式。
8.收回。第27-28條,共2條。規定了臨時用地收回、提前收回的情形。
9.監管。第29-35條,共7條。明確了臨時用地的監管要求、處置措施,并對系統備案、信息更新、問題查處等工作提出要求。
10.附則。第36-37條,共2條。規定了文件有效期,明確閩國土資文〔2002〕68號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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