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色彩規劃實施導則》解讀

日期:2022-07-04 15:26 來源: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瀏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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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編背景

  為加強城市色彩環境管控,我們于2012年編制《福州市中心城區色彩規劃》(以下簡稱《色彩規劃》),并將有關管控內容納入規劃審批環節予以落實,對城市建色彩的協調起到了積極的引導作用。

  《色彩規劃》實施10年來,我們也發現實施過程中部分片區色彩沉悶、管控條款不易精準把握等問題,亟需對《色彩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結合城市當前的發展定位及規劃管理需求,優化完善規劃內容。為此,我們委托福建省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延續2012年版的技術框架,編制了《福州市城市色彩規劃實施導則》(以下簡稱《色彩導則》),已于近日印發實施。

  二、導則解讀

  《色彩導則》以優化建筑色彩主色調、簡單可操作為編制目標,基于“提亮、精簡、彈性引導”的核心調整思路,對城市建筑色彩主色調及管控方式進行優化調整,本次主要調整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總體定位。立足福州市的歷史文化特色與自然環境特征,并補充“山”這一福州城市重要自然要素,提出“清新山水,古雅榕城”的城市建筑色彩主題,更強調“清爽、清透”的色彩感受,形成自然山水與人文建筑相互映襯,溫潤清新的城市總體色彩印象。考慮福州傳統建筑色彩、自然環境、氣候特征等因素,調整福州市中心城區建筑色彩主色調為“暖白亮灰”,將白色、淺色作為福州建筑色彩基調,延續“暖白”,將“暖灰”改為“亮灰”,突出“明亮、明快”的色彩感受。

  (二)總體色譜。《色彩導則》總體色譜包括“總體推薦色譜”與“總體禁用色譜”。總體推薦色譜為建筑基調色、輔助色與屋面色推薦使用色譜。以“精簡、提亮、控大放小、好閱讀”為調整思路,形成37個推薦色譜,同時明確建筑色彩參數控制區間,以白色、淺色為主,點綴黃、橘、磚紅等雅致色彩,整體素雅、明快。在管控總體色彩方向的基礎上給予建筑色彩應用更多的靈活空間總體禁用色譜為總體上禁止福州市中心城區建筑使用的基調色、輔助色,禁止大面積使用艷色、暗色。

   

  (三)色彩應用原則。在總體色譜管控的基礎上,結合建筑色彩存在的問題及方案審查實際需求,提出六大用色原則。

  原則一:主次分明。強調建筑單體色彩應富有細節、配色得當、比例協調,給人自然和諧的感受。建筑單體立面應形成以基調色為主導(色域面積≥75%),以輔助色、點綴色為配合,比例均衡、對比協調、整體舒適的配色方案。

  原則二:群體協調。強調結合體量的變化,建筑群體的色彩在群體內部與群體間應有變化且彼此協調。建筑群體的色彩應和而不同、富于變化,既避免強烈的視覺沖擊,也避免單調的視覺疲勞。超過10棟的建筑群不應采用色彩選擇與布局完全相同的單一配色方案。

  原則三:彈性體量。強調有彈性的用色策略,嚴控大體量建筑色彩以形成城市的基調色,放松小體量建筑色彩以豐富城市細節。不同體量的建筑與不同規模的建筑群宜實行彈性化的色彩設計與管理策略;大體量建筑與大規模建筑群從嚴管理,應嚴格遵守本《色彩導則》提出的各項用色要求;小體量建筑可以適當放寬色彩使用限制,允許使用相應分區圖則所列的推薦基調色、輔助色作為建筑基調色。

  原則四:環境呼應。強調新增的建筑色彩要與環境已有的色彩融合協調,包括自然、歷史、現狀建筑等要素。建筑色彩應反映地域的文化特征與生態特色,色彩設計時應注重與周邊歷史文化、自然山水、現狀建設等既有環境色彩要素的協調。

  原則五:材質適宜。強調尊重材質的固有色彩,避免出現不自然、違和的建筑色彩。建筑色彩與建筑材料的特性密切相關,應通過實物樣本確認其真實的顯色效果;色彩設計時應尊重天然材料的固有色彩,優先確定色彩自由度較低的材料,其他材料色彩、質地應與之協調。

  原則六:功能匹配。強調色彩應反映建筑的功能特征,滿足建筑使用者的心理需求。

  (四)色彩圖則分區。在2012版的基礎上,結合歷史城區范圍調整、三江口規劃等內容,微調色彩管控引導分區。以類型、風貌、功能為分區原則,結合不同地點在城市文化、景觀、區位、功能等方面的重要性,根據不同區域的色彩特征差異性,形成10組分區圖則。主要包括:①歷史城區北段(鼓樓歷史城區),②歷史城區中段(臺江上下杭、南公園及周邊片區),③歷史城區南段(倉山煙臺山及周邊片區),④馬尾船政歷史區域,⑤三江口區域,⑥重要濱水區域(閩江、烏龍江、大樟溪三江六岸及瑯岐島海岸濱水區域),⑦重要臨山區域(福州市山體保護規劃劃定的一級山體周邊),⑧城市門戶區域(福州北站、南站周邊區域),⑨其他重要功能區域(城市重要主干道、核心商業商務區及大學城區域),⑩其他區域(除上述九個區域及歷史地段外的其他區域)。

   

  (五)導則應用。

  1.福州市中心城區的各類建筑應按項目適用圖則提出的各項用色要求進行外觀色彩設計:

  ①應選用相應圖則所列推薦色彩作為建筑的基調色、輔助色、屋面色;

  ②禁止選用前文所示的“總體禁用色譜”所列色彩作為建筑基調色、輔助色;

  ③對于企業的專屬文化色彩,若屬于前文所述的“總體禁用色譜”色彩,除“其他區域”外原則上不應用于建筑的基調色、輔助色,“其他區域”不應用于建筑的基調色;

  ④參考相應圖則所列用色策略、推薦材質、正面案例等部分內容進行色彩設計;

  ⑤避免形成負面案例所示的配色效果;

  ⑥確需突破圖則相關要求的項目應在建筑方案審查階段予以說明,由規劃主管部門決定是否需要召開專題會另行審議。

  2.在功能、文化、景觀等方面對城市具有重要作用或影響的建筑、區域,宜按項目適用圖則提出的各項用色要求結合建筑或城市設計方案對建筑色彩進行深化設計與論證。

  3.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歷史文化風貌區、歷史建筑群等歷史地段的核心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的建筑色彩應按其他保護規劃和文物管理部門的具體要求執行。

  4.重要片區建筑色彩方案正式實施前應通過“小樣上墻”程序現場確認材質色彩,與方案色彩的偏差值過大的不得實施,應修改后重新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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