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指南解讀 --規劃分區
1.一般規定
1.1規劃分區應落實上位國土空間規劃要求,為本行政區域國土空間保護開發做出綜合部署和總體安排,應充分考慮生態環境保護、經濟布局、人口分布、國土利用等因素。
1.2堅持陸海統籌、城鄉統籌、地上地下空間統籌的原則,以國土空間的保護與保留、開發與利用兩大功能屬性作為規劃分區的基本取向。
1.3規劃分區劃定應科學、簡明、可操作,遵循全域全覆蓋、不交叉、不重疊,并應符合下列基本規定:
1)以主體功能定位為基礎,體現規劃意圖,配套管控要求;
2)當出現多重使用功能時,應突出主導功能,選擇更有利于實現規劃意圖的規劃分區類型;
3)如市域內存在本指南未列出的特殊政策管控要求,可在規劃分區建議的基礎上,疊加歷史文化保護、災害風險防控等管控區域,形成復合控制區。
2.分區類型
規劃分區分為一級規劃分區和二級規劃分區。一級規劃分區包括以下7類:生態保護區、生態控制區、農田保護區,以及城鎮發展區、鄉村發展區、海洋發展區、礦產能源發展區。在城鎮發展區、鄉村發展區、海洋發展區分別細分為二級規劃分區,各地可結合實際補充二級規劃分區類型。規劃分區類型和具體含義見下表。
表B.1規劃分區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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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規劃分區 |
二級規劃分區 |
含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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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保護區 |
具有特殊重要生態功能或生態敏感脆弱、必須強制性嚴格保護的陸地和海洋自然區域,包括陸域生態保護紅線、海洋生態保護紅線集中劃定的區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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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控制區 |
生態保護紅線外,需要予以保留原貌、強化生態保育和生態建設、限制開發建設的陸地和海洋自然區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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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保護區 |
永久基本農田相對集中需嚴格保護的區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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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發展區 |
城鎮開發邊界圍合的范圍,是城鎮集中開發建設并可滿足城鎮生產、生活需要的區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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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集中建設區 |
居住生活區 |
以住宅建筑和居住配套設施為主要功能導向的區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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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服務區 |
以提供行政辦公、文化、教育、醫療以及綜合商業等服務為主要功能導向的區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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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商務區 |
以提供商業、商務辦公等就業崗位為主要功能導向的區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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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發展區 |
以工業及其配套產業為主要功能導向的區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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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倉儲區 |
以物流倉儲及其配套產業為主要功能導向的區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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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地休閑區 |
以公園綠地、廣場用地、濱水開敞空間、防護綠地等為主要功能導向的區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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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樞紐區 |
以機場、港口、鐵路客貨運站等大型交通設施為主要功能導向的區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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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略預留區 |
在城鎮集中建設區中,為城鎮重大戰略性功能控制的留白區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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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彈性發展區 |
為應對城鎮發展的不確定性,在滿足特定條件下方可進行城鎮開發和集中建設的區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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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用途區 |
為完善城鎮功能,提升人居環境品質,保持城鎮開發邊界的完整性,根據規劃管理需劃入開發邊界內的重點地區,主要包括與城鎮關聯密切的生態涵養、休閑游憩、防護隔離、自然和歷史文化保護等區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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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發展區 |
農田保護區外,為滿足農林牧漁等農業發展以及農民集中生活和生產配套為主的區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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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莊建設區 |
城鎮開發邊界外,規劃重點發展的村莊用地區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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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農業區 |
以農業生產發展為主要利用功能導向劃定的區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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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發展區 |
以規模化林業生產為主要利用功能導向劃定的區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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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業發展區 |
以草原畜牧業發展為主要利用功能導向劃定的區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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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發展區 |
允許集中開展開發利用活動的海域,以及允許適度開展開發利用活動的無居民海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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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用海區 |
以漁業基礎設施建設、養殖和捕撈生產等漁業利用為主要功能導向的海域和無居民海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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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用海區 |
以港口建設、路橋建設、航運等為主要功能導向的海域和無居民海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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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礦通信用海區 |
以臨海工業利用、礦產能源開發和海底工程建設為主要功能導向的海域和無居民海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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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憩用海區 |
以開發利用旅游資源為主要功能導向的海域和無居民海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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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用海區 |
以污水達標排放、傾倒、軍事等特殊利用為主要功能導向的海域和無居民海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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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預留區 |
規劃期內為重大項目用海用島預留的控制性后備發展區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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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能源發展區 |
為適應國家能源安全與礦業發展的重要陸域采礦區、戰略性礦產儲量區等區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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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公網安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