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福州市停車場管理辦法>的決定》的解讀
一、目的意義
為了規范本市停車場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滿足停車需求,改善交通狀況,進一步加強停車場建設和管理,市政府決定對舊版停車場管理辦法進行修改,出臺新版《管理辦法》有利于促進城市綜合交通體系協調、可持續發展,在更高起點上推動福州市城市建設管理水平再上新臺階。
二、主要修改內容
結合福州市開展停車場管理工作過程中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進行補充明確,新版《管理辦法》共提出49條修改內容。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1.修改法律名稱,增加了規劃建設相關內容。將《福州市停車場管理辦法》名稱修改為《福州市停車場建設和管理辦法》。
2.進一步明晰了部門職責,強化部門聯動,落實屬地責任。一是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本市停車場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停車場及公共停車信息系統的監督管理,參與停車場專項規劃編制和建設規劃審查。二是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停車場的規劃和用地管理工作,負責停車場專項規劃的編制與審查,將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三是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停車場建設的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工作,并參與停車場專項規劃編制和建設規劃審查。四是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人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專用停車場的日常管理工作。五是市大數據發展管理部門應會同市公安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門組織建設全市統一的公共停車信息系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公共停車場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將其停車數據和支付系統接入全市公共停車信息系統。六是規劃區內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履行屬地管理職責,負責本轄區內停車場建設和管理工作,清理違法停車場,制定轄區道路停車方案,并將道路停車納入鄉(鎮)、街道網格化管理。七是市發展和改革、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大數據發展管理、財政、交通運輸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停車場建設和管理相關工作。
3.進一步完善相關規定。一是強化已建停車場監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經批準建成的公共停車場、供單位和居住區公共使用的專用停車場挪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不得擅自改變規劃確定的公共停車位、專用停車位的數量、停車場出入口;二是鼓勵停車場建設,鼓勵利用政府儲備用地、待建土地、空閑廠區等閑置場所依法設置臨時停車場;鼓勵有條件的單位、住宅區建設或者將平面停車場改造為立體停車場,按照有關規定享受鼓勵政策。三是新增了停車場配套建設新能源充電設施相關內容。四是進一步完善了路邊、夜間停車泊位設置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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