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關于進一步規范我市限價商品住房銷售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讀
為了進一步規范我市中心城區限價商品房的銷售工作,我局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我市限價商品住房銷售工作的通知》,主要圍繞限價商品房的受理、審核及銷售等三個環節明確了相關工作規程。
一、在申請受理方面
一是明確了由誰負責,如何辦理。即:市人社局牽頭組織四城區人社局負責Ⅰ型(人才)限價房購買資格審核;市房管局牽頭組織四城區房管局負責Ⅱ型限價房購買資格審核。
二是明確了已享受相關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書面承諾在簽訂限價房購房合同前退出相關保障后也可提出限價房申請。
二、在審核程序方面
一是明確Ⅱ型限價房由區房管局直接負責受理申請,市國有房產中心協查申請家庭是否存在承租公有住房的情況,市房管局對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家庭予以匯總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區房管局予以登記登記確認后轉市國有房產中心的工作機制。
二是明確申請家庭成員住房狀況的認定標準,強調了申請家庭購買的SOHO公寓等,如不動產權證的注記具備居住功能的,可認定為住房(住宅)。房屋權屬轉移所指的“房屋”包括各類住宅和非住宅房屋。
三、在銷售管理方面
一是要求出讓地配建限價房與該項目其它商品住房同步建設、同步銷售,價格備案工作參照商品住房備案工作執行,并按規定落實一房一價。
二是允許開發企業在核定銷售價格的基礎上,下浮一定比例進行銷售,但不得高于核定價格進行銷售。
三是規定購房人憑經審核單位蓋章確認的《限價商品住房申請審核表》或市人社局出具的保障家庭資格證明材料簽訂限價房購房合同;原租住公有住房的,還應提供公有住房產權單位或租賃管理部門開具的書面退房證明方可簽訂購房合同。
四是嚴格售后監管。對有弄虛作假、隱瞞情況及偽造相關證明等情形的申請人,其申請資格自動喪失,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限價房;騙購限價房但未交房的,由購買家庭資格核定機構撤銷其購買資格,并通知開發建設單位依照法律程序撤銷購房合同,收回已購限價房,向具有購買資格的家庭出售;如已裝修入住的,適用10年內不得上市交易的規定且不享受限價房的政策優惠,需全額繳納住房增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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