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落實我市中心城區“兜底保障”對象住房救助有關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0-12-29 15:07 來源: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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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樓、臺江、倉山、晉安區房管局、民政局:

  為切實落實特殊困難家庭住房救助工作,根據住建部、民政部、財政部聯合印發的《關于做好住房救助有關工作的通知》(建保〔2014〕160號)和《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建立特殊困難群眾幫扶服務工作機制實施方案的通知》(榕政辦〔2020〕46號)等政策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救助對象。具有四城區城鎮常住戶口,無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積不足15平方米,不完全符合我市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但屬于榕政辦〔2020〕46號確定的“兜底保障群眾(低保家庭和特困供養對象)”。

  二、救助方式。根據《關于做好住房救助有關工作的通知》精神,實施配租公共租賃住房或發放租賃補貼。

  三、實施程序

  住房救助本著方便、快捷、隨到隨辦的原則,在我市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相關工作程序的基礎上,結合救助對象的特困情況,進一步簡化流程。

  (一)受理初審。實行屬地管理,即:由“兜底保障”實施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負責受理有關“兜底保障”家庭提交的住房救助申請表并對其是否屬于“兜底保障”對象進行初審(工作時限:3個工作日)。

  (二)聯合把關。街道(鄉鎮)對通過初審家庭在申請表內蓋章明確初審意見后報送區民政局。

  由區民政局負責,對有關家庭是否屬于“兜底保障”對象進行把關,并在申請表內蓋章確認后報送區房管局(工作時限:3個工作日)。

  由區房管局負責,向市國有房產中心、市不動產登記和交易中心發出協查函,根據協查結果,對申請家庭住房狀況作出認定意見(工作時限:10個工作日,其中協查反饋時限5個工作日)。

  (三)公示登記。區房管局就擬登記救助資格的對象通過區級政務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每月匯總一批會同區民政局登記保障資格并轉市國有房產中心實施保障。

  (四)實施保障。對住房救助家庭,同等條件下可優先配租或發放租賃補貼。實物配租參照我市中心城區現行定向配租有關規定,租賃補貼標準按照我市中心城區現行公共租賃住房有關規定執行。對享受全額低保救助家庭免收租金,對享受差額低保救助家庭按照0.94元/月/平方米收取租金,特困供養家庭租金標準參照差額低保家庭的標準執行。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福州市民政局

  福州市國有房產中心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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