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福州市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關于印發《在榕就業創業臺胞申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規程》的通知

日期:2025-12-04 10:38 來源:福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

六城區住建局(房管局)、六城區臺辦:

  《在榕就業創業臺胞申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規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福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福州市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

2025年12月1日   

    

在榕就業創業臺胞申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規程

 

  根據《福州打造福馬“同城生活圈”先行先試第二批政策》及我市有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有關政策,現就在榕就業創業臺胞申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制定以下工作規程。

  一、申請條件

  在鼓樓、臺江、倉山、晉安四城區就業創業臺胞申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福州市鼓樓、臺江、倉山、晉安四城區有穩定工作,與所服務企事業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或者在上述地區自主創業,為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個體工商戶負責人;

  (二)取得我市臺灣居民居住證(在有效期內);

  (三)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福州市鼓樓、臺江、倉山、晉安四城區無自有住房。

  在馬尾、長樂區就業創業臺胞申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準入條件按照馬尾、長樂區政府頒布的配租型保障性住房規定執行。

  申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臺胞家庭,已享受公租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應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交付前騰退政策性住房;正在享受公租房租賃補貼的家庭應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交付前注銷公租房租賃補貼資格;已通過公租房輪候資格審核的輪候家庭應放棄公租房配租資格。

  二、申請流程

  (一)公布房源信息。市臺辦、市住建局根據配售房源情況在“兩岸福家”“福州市臺協會”微信公眾號、市住建局官網等多個渠道適時發布公告。

  (二)需求申報。申請人直接向就業創業所在地區臺辦提交申請。

  申報材料:

  1.申請表(一式三份);

  2.臺灣居民居住證復印件(一式三份);

  3.勞動合同復印件或法人證書和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一式三份);

  4.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動產登記機構房產查詢材料(原件一份及復印件二份);

  5.其他應交的材料。

  (三)初審。四城區臺辦在公布房源信息公告的受理申請截止日后5個工作日內將初審符合條件的申請材料上報市臺辦。

  (四)復核。市臺辦收到上報的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聯合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臺協會等部門進行復核。復核通過并在“兩岸福家”“福州市臺協會”微信公眾號及市住建局官網公示5個工作日后,由市住建局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開發建設單位實施配售。

  馬尾、長樂區臺辦在公布房源信息公告的受理申請截止日后5個工作日組織開展資格審核初審,并牽頭區住建等相關部門復核,審核通過后在所在區政務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后,由區住建局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開發建設單位實施配售。

  在榕臺胞公租房租戶,可直接向保障地臺辦(市臺辦或馬尾、長樂區臺辦)提出申請,經市臺辦或馬尾、長樂區臺辦審核后取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購資格,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開發建設單位實施配售。

  三、配售價格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銷售價格由土地成本、建設成本和建設單位合理利潤構成。其中:1.土地成本按土地征遷成本及相關稅費確定;2.建設成本按建安工程費、勘察設計及前期工程費、小區內基礎設施及公用配套建設費、住宅裝修費、貸款利息、稅金、建設單位管理費等七項因素確定;3.建設單位合理利潤按不超過土地和建設成本5%確定。

  四、配售管理

  取得申購資格的臺胞,與我市取得申購資格的保障家庭一同參加選房配售。

  選房順序由建設單位根據申購登記情況采取以下方式合理確定:

  (一)在規定期限內申購戶數少于供應住房總套數的,可按申請先后順序確定選房順序。

  (二)在規定期限內申購戶數多于供應住房總套數的,采取抽簽搖號方式,按搖號順序號確定選房順序。

  選房配售按登記的戶型分別開展,選房后仍有剩余的,未選房家庭可二次選房。

  建設單位組織購買人簽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買賣合同,按合同收取購房款。申購家庭放棄選房的,視為放棄當次申請資格。參加選房并明確購房意向后又放棄購買已選住房的,視為放棄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資格,5年后方可再次申請。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嚴格實行封閉管理,不得上市交易,可以按照政策繼承。購房人去世后,由法定繼承人按照法律規范繼承保障性住房并繼續居住;因繼承方式取得保障性住房的,只能保留一套,其余的由市政府指定單位進行回購。購買人和共同居住人應遵守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規定,按合同約定使用房屋,有關售后監管按照我市有關政策執行。

  五、附則

  (一)本工作規程由市住建局會同市臺辦負責解釋。

  (二)本工作規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10日。本規程與新出臺相關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新政策執行。

附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