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納入城區土地出讓成本的白蟻防治項目保治基金到期提取辦理規程》政策解讀
一、背景依據
2002年至2008年期間,市政府決定城區經營性房地產項目,由市土地發展中心作為出讓機構的白蟻預防費用納入土地成本,房地產開發企業不用承擔此項開支。白蟻防治保治基金(項目總額的20%)直接劃入市財政局的專項帳戶進行管理,十五年保治期限屆滿后,保治基金按相關規定和程序返還相關白蟻防治企業。目前有些項目陸續到期。根據《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規定》(部令第130號)、《福建省關于切實加強我省白蟻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閩建房〔2007〕19號)、《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經營性房地產項目審批實現代辦及聯審制的實施意見》(榕政綜〔2001〕140號)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目標任務
本著依法依規、妥善解決遺留問題、切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目標,按照簡便、實效、可操作的原則,制定本辦法。
三、工作進展
市房管局分管領導多次走訪相關白蟻防治企業,了解相關事宜、聽取企業意見,并多次召集市財政局、市土地發展中心、相關企業代表進行協商研究,反復溝通。市財政局、市土地發展中心等單位高度重視,多次召開專題會議進行研究,幾易其稿,明確各自職責分工,達成一致意見。
四、范圍期限
福州城區范圍內由市土地發展中心作為出讓機構、與市土地發展中心簽訂《福州市新建房屋白蟻預防工程施工合同》、白蟻預防項目費用納入土地出讓成本、白蟻防治保治基金由市財政局的專項帳戶監管、十五年保治期限屆滿、且履行了白蟻防治工程保治責任的相關白蟻防治企業。
五、主要流程
保治期限屆滿后且符合相關規定的白蟻防治企業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白蟻防治企業向市房管局提出白蟻預防施工合同保治期監管到位證明申請,申請材料包括:(1)申請出具白蟻預防施工合同保治期監管到位證明的報告;(2)《福州市新建房屋白蟻預防工作》施工合同;(3)《新建房屋白蟻預防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書》;(4)白蟻預防工程施工協議;(5)《新建房屋白蟻預防工程回訪復查表》等材料;市房管局根據相關規定,作出白蟻防治保治證明。
(二)白蟻防治企業向市土地發展中心申請保治基金返還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經受理核實后,由市土地發展中心負責歸集后,定期向市財政局申請返還企業白蟻防治保治基金。
(三)市財政局按程序將白蟻防治保治基金返還給市土地發展中心,由該中心返還給企業。
六、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陳強 87555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