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完善門診特殊病種管理的通知
榕醫保文〔2021〕11號
局機關各處室、各縣(市)區醫保局,市醫療保障基金中心、市醫療保障數據監測中心,各定點醫療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門診特殊病種管理,更好地為參保人員辦理門診特殊病種提供便利,根據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堅持傳統服務方式與智能化服務創新并行 優化醫療保障服務工作的實施意見》(醫保發﹝2020﹞54號)要求,現就進一步完善我市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病種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門診特殊病種認定程序
根據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堅持傳統服務方式與智能化服務創新并行 優化醫療保障服務工作的實施意見》(醫保發﹝2020﹞54號)關于“加強與醫保定點醫藥機構的協作,鼓勵將享受門診慢特病病種待遇認定事項下沉到相應的定點醫療機構,方便群眾辦事”的要求,將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門診特殊病種的認定權限下放至各定點醫療機構,各定點醫療機構根據醫學臨床路徑和診斷標準按規定予以認定,醫療保障經辦機構不再進行審核確認。同時,醫療保障信用評級為C級或D級的醫療機構,不得開展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門診特殊病種認定工作。
二、選擇就診醫院
為進一步方便群眾就醫,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認定門診特殊病種后,無需選擇定點治療機構,可在具有資質的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同時,信用評級為C級或D級的定點醫療機構不得進行門診特殊病種結算。
各定點醫療機構應按規定落實醫保門診事前提醒功能改造,通過醫保信息系統接口接收預警提醒信息,及時將預警提醒信息返回醫師工作站,供醫師合理開具處方。
本通知從2021年6月1日起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要及時向市醫保局報告。
福州市醫療保障局
2021年5月19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