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衛健局、高新區教育和衛健局:
為推進兩岸交流合作,落實《福建省貫徹〈關于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實施意見》及《福州市貫徹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實施意見》,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福建省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我委對實施臺灣地區服務提供者在福州設立個體診所有關辦法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各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高新區教育和衛健局負責轄區臺灣地區服務提供者申請設置個體診所設置審批、監督管理工作。
二、申請設立診所的臺灣地區服務提供者應是具有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具備臺灣或大陸相應的合法行醫資質,并從事五年以上同一專業的臨床工作。設置的診所必須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三、臺灣地區服務提供者在福州申請設立個體診所,應當向所在地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高新區教育和衛健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置醫療機構申請書;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臺灣居民居住證;
(四)可提供臺灣醫師行醫執照(行醫資格證明),或大陸的醫師資格證書和醫師執業證書;
(五)項目選址報告、項目場所使用租賃證明、項目建筑平面圖。
前款第(四)項中如提供臺灣醫師行醫執照(行醫資格證明)者,必須同時提交經過臺灣地區公證機關公證行醫資格和五年以上執業經驗的公證文書(中文文本)。
四、所在地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高新區教育和衛健局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應進行5個工作日的公示,并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審批結果報市衛生健康委備案。
五、獲準設置的臺灣地區服務提供者個體診所應向所在地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高新區教育和衛健局申請執業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辦理程序參照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程序。
六、以臺灣醫師行醫執照(行醫資格證明)申辦個體診所的臺灣地區服務提供者,其醫師執業注冊參照《臺灣地區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管理規定》辦理短期行醫手續,有效期最長三年,到期后如診所延續舉辦,應重新辦理短期行醫手續。
七、所在地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高新區教育和衛健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臺灣地區服務提供者個體診所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校驗期為1年,臺灣地區服務提供者個體診所應當于校驗期滿前3個月向所在轄區的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申請校驗。
八、本通知未規定事宜,參照目前現有相關規定執行。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
福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