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區衛健局、高新區教育和衛健局,市屬衛生健康單位:
福州市衛生健康系統科技創新平臺是我市科研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科學技術基礎設施建設重要內容。為搭建高品質科技創新平臺,實現資源共享,提升全市衛生健康領域科技創新能力、實現科研成果轉換,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1年7月26日
福州市衛生健康系統科技創新平臺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規范福州市衛生健康系統科技創新平臺(以下簡稱“平臺”)的建設與運行管理,提高全市衛生健康領域科技創新能力,集聚高水平科技創新人才,推進科技資源共享,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依據國家科技創新平臺管理相關規定,結合本市衛生健康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平臺屬于科技基礎支撐與條件保障類平臺,面向全市衛生健康單位開放共享,形成優質科技資源有效集成,提升科技資源使用效率,為科研發展、科技進步提供網絡化、社會化的科技資源共享服務。
第三條 平臺管理遵循合理布局、整合共享、分級分類、動態調整的基本原則,加強能力建設,規范責任主體,促進開放共享。
第四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建成的平臺資源,除保密要求和特殊規定外,必須面向全市衛生健康系統開放共享。
第五條 福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衛健委)安排一定的市級科研經費支持平臺建設;平臺依托單位按不低于市級經費1:1比例予以配套,保障平臺共享服務和創新發展。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市衛健委是平臺的規劃、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省級有關科技創新平臺建設管理的方針、政策,制定本市創新平臺管理政策、建設規劃和發展布局;
(二)推動平臺建設,促進科技資源整合與共享服務;
(三)組織開展平臺的認定申請、論證、評估、掛牌、撤銷等工作;
(四)監督平臺建設和運行,組織開展平臺運行服務評價考核工作,根據評價考核結果分年度撥付平臺項目補助經費。
第七條 平臺的建設依托于福州市各衛生健康單位,依托單位是平臺建設和運行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是:
(一)落實平臺的建設、運行和發展相應的保障條件,在儀器設備、科研場所、人才培養與團隊建設、經費投入等方面給予優先保障;
(二)負責平臺的科技資源整合、更新、整理和保存,確保資源質量;
(三)建立平臺管理和運行機制,加強日常管理,對平臺進行年度自評考核;配合完成相關部門組織的評價考核,接受社會監督;
(四)負責平臺開展科技資源共享服務,做好服務記錄;
(五)按規定管理和使用平臺的經費,保證經費的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三章 組建與評定
第八條 市衛健委制定平臺建設規劃,組織遴選創建資源優勢明顯、特色突出的市級平臺。
第九條 平臺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托單位應在本專業領域或區域范圍內具有一定影響力,具備較強的科技資源整合能力;
(二)依托單位能夠保證平臺運行發展需要的基本運行經費和條件保障;
(三)平臺具備資源保存和共享服務所需要的軟硬件條件,具有穩定的專職隊伍,配備不少于2名專職管理人員,具有保障運行服務的組織機構、管理制度和共享服務機制;
(四)平臺已建立符合資源特點的服務模式,并取得良好服務成效;
(五)平臺研究實力和創新能力強,具有省市領先的學術水平,近五年取得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具有組織承擔國家、省市重大科技創新任務的能力。
第十條 平臺負責人應由高級職稱或具有博士學歷的中級職稱專業技術人員擔任,具有較高學術水平、較強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熟悉本領域科技資源,任期內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平臺負責人由依托單位負責聘任,每年在創新平臺工作時間原則上不少于8個月。
第十一條 依托單位整合現有科技平臺的資源組建平臺,根據發布的“平臺建設項目申報指南”,組織編制符合市級平臺的建設服務方案,按程序向市衛健委提出評定申請;依托單位是縣(市)區衛生健康單位的,還需經轄區主管部門推薦后,向市衛健委提出組建評定申請。
第十二條 平臺評定掛牌。市衛健委對申請的平臺進行評定,包括對上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組織專家綜合論證(含現場考察),研究確定認定結果,并予以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后向社會發布,對通過評定的平臺給予掛牌。原則上,掛牌平臺的建設服務期為3~5年。
已掛牌的平臺在建設服務期滿后,由市衛健委依據平臺考核指標體系組織進行評價考核,考核結果為優秀的平臺可持續建設,進入到下個建設周期。
第四章 運行服務
第十三條 平臺的主要任務包括:
(一)圍繞我市衛生健康領域科學技術問題與需求,持續開展科技資源的收集、整理、保存工作;
(二)開展科技資源的共享,面向全市衛生健康單位科技工作提供共享服務,包含技術服務、儀器設備、人員培訓等;或根據科技創新需求,整合資源開展定制服務;
(三)開展科技資源管理與共享服務研究,提升平臺運行管理水平。
第十四條 依托單位要按照省市有關管理辦法,完善本平臺運行管理和科技資源開放共享的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依托單位應該配備規模合理的專職從事管理、提供技術服務的人員隊伍,建立完善的平臺運行制度,在績效收入、職稱評定等方面采取有利于激發積極性、穩定實驗技術隊伍的政策措施。
第十六條 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既保障國家科學技術秘密安全,又促進科學技術發展。平臺保密工作要與日常管理工作相結合,實行全程管理。
第十七條 依托單位要保證科技資源的準確性和可用性,保護科技資源提供者的知識產權和利益。
第十八條 平臺涉及內部管理重大變化、主要人員變動等重大事項或重要內容,由依托單位公示后確認,并報市衛健委備案。
第十九條 為政府決策、公共衛生安全、應急防控等提供基本資源服務的,平臺應當無償提供。
第二十條 平臺運行服務管理若法律法規或上級政策文件有特殊規定的,遵從其規定。
第五章 評價考核
第二十一條 平臺依托單位每年度組織對平臺進行年度自評考核,并將年度自評報告于次年一月底前報市衛健委備案。根據年度考核情況,市衛健委對部分平臺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平臺運行服務中存在的問題,及時溝通協調,推動解決問題。
第二十二條 市衛健委根據工作安排,原則上3~5年對平臺整體運行狀況進行評價考核,重點考核科技資源整合能力、組織運行管理、共享服務成效及專項經費使用情況等內容。評價考核可采用專家綜合評價等方式。在自評估基礎上,依據市衛健委平臺考核指標體系,經綜合評價、公示無異議后,公布評價考核結果。評價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類。
第二十三條 市衛健委根據評價考核結果對平臺進行動態調整。評價考核結果為優秀的平臺,在下一建設周期予以滾動支持;評價考核結果為合格的平臺,規定建設期滿后,如需持續構建,需重新提出認定申請;評價考核結果不合格的平臺,不再納入平臺序列。
第二十四條 市衛健委確定評價考核結果,并予以公示和公布。根據平臺評價考核結果情況給予項目補助經費支持,經費主要用于資源建設、日常運行維護、人員培訓等方面。
第二十五條 依托單位應如實提供運行服務記錄、服務成效及相關材料。凡弄虛作假、違反學術道德的,將取消申報和參加評價考核資格,并視具體情況予以嚴肅處理。
第二十六條 在創新平臺認定、評估等關鍵環節進行公示,公開發布結果,專家實行回避制度,接受社會對平臺開放共享情況的意見和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衛健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