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號: FZ00113-0200-2025-00098
- 主題分類: 無
- 發文機關: 福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成文日期: 2025-06-12
- 標 題: 福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福州市財政局關于鼓勵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參與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的通知
- 發文字號: 榕人社規〔2025〕12號
- 發布日期: 2025-06-17
- 有 效 性: 有效
根據《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州市鼓勵高校畢業生來榕留榕就業創業八條措施的通知》(榕政辦規〔2024〕31號),為進一步發揮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促進就業方面的積極作用,推動我市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高質量充分就業,現就鼓勵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參與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機構條件
在福州市依法注冊,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或備案,從事人力資源服務業務5年及以上,且無不良信用記錄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二、獎勵條件
1.推薦當年度我市離校未就業畢業生實名信息庫中第一學歷在本科及以上高校畢業生在榕就業。
2.高校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 1 年及以上勞動合同。
3.高校畢業生在我市首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在同一單位連續繳費3個月及以上。
三、獎勵標準
對符合上述獎勵條件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按每推薦就業一人給予500元獎勵。
四、工作流程
1.先行對接。每年5-6月,符合條件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自行選擇縣(市)區人社局對接,提交《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參與就業服務申報表》(附件1)、工商營業執照、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等材料,各縣(市)區按需求擇優選定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參與本地當年度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
2.推薦就業。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按照各自對接的縣(市)區人社局工作要求,征集提供適配的就業崗位,參與縣(市)區當年度離校未就業畢業生實名信息庫中的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通過各種渠道積極推薦高校畢業生在榕就業。
3.申請獎勵。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于次年3月31日前填寫《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推薦就業獎勵申報表》(附件2),并將畢業證書、勞動合同、社保繳費記錄復印件等材料提交對接服務的縣(市)區人社局審核。
4.材料審核。各縣(市)區人社局審核獎勵申請材料及高校畢業生推薦就業情況。隨機電話回訪20%以上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推薦就業的畢業生,并實地考察20%以上接收單位,走訪了解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推薦就業情況。各縣(市)區要加強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監管,對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套取獎勵資金的,對有關責任人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5.資金撥付。各縣(市)區人社局將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推薦就業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各縣(市)區人社局將獎勵撥付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對公賬戶,所需資金由各縣(市)區財政資金承擔。
五、附則
1.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與榕政辦規〔2024〕31號文一致。
2.本通知由市人社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福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福州市財政局
2025年6月12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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