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FZ00113-0200-2025-00096
- 主題分類: 無
- 發文機關: 福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成文日期: 2025-06-06
- 標 題: 福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關于福州市激勵支持柔性引進人才的五條措施》的通知
- 發文字號: 榕人社規〔2025〕11號
- 發布日期: 2025-06-09
- 有 效 性: 有效
市直有關部門,各縣(市)區人社局、高新區黨群工作部,各有關單位:
經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審議,現將《關于福州市激勵支持柔性引進人才的五條措施》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5年6月6日
(此件主動公開)
關于福州市激勵支持柔性引進
人才的五條措施
為深入實施新時代人才強市戰略,拓寬人才引進渠道,建立健全柔性引才機制,根據有關法規政策,結合福州實際,制定以下措施。
一、柔性引才的對象及標準
柔性引才是指我市用人單位在不改變市外人才與所屬單位人事、檔案、戶籍、社保等關系的前提下,按照“契約管理、績效激勵”的原則,采取顧問指導、兼職服務、科研、技術和項目合作、“飛地引才”、成果轉化、人才租賃、校地平臺引才、退休返聘等方式,多渠道、多途徑從市外柔性引進人才或團隊,實現“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求所在、但求所為”的一種引才機制。
我市用人單位是指我市、縣(市)區(含高新區)屬用人單位,一般具備下列基本條件:(1)企業要求企業所得稅地方部分為福州市財政收入;(2)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經營或運行狀況良好;(3)有明確的智力、技術、項目合作需求和具體的合作事項;(4)能夠為柔性引進的人才提供良好的經費、平臺、團隊保障等。企業一般應擁有相關領域市級以上(含市級)重點實驗室(研發機構)、工程實驗室(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平臺。
柔性引進人才的基本條件:(1)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較強的團隊協作精神;(2)具有扎實的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能夠滿足我市用人單位需要;(3)具備開展智力服務所需的身體條件;(4)在職人員須與引進單位達成合作協議;(5)無法律規定不得流動的情形。
二、柔性引才的支持措施
1.支持引進“科技副總”。鼓勵我市企業從市外柔性引進符合省高層次人才(A、B、C類)評價認定資格條件的知名專家學者,擔任“科技副總”,開展實質性項目合作,推進科技成果轉化,解決關鍵技術難題。柔性引進的“科技副總”需與用人單位簽訂3年以上(含3年)聘用合同或合同協議,通過項目合作、技術指導、培訓咨詢等方式,每年在榕為用人單位工作不少于2個月,明確約定勞動報酬的,給予薪酬總額(工資所得)或單個項目報酬的30%、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補助;“科技副總”可享受我市“閩都英才卡”相應待遇。
(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委組織部)
2.支持重大平臺項目。用人單位柔性引進高層次人才主導建設并被認定為國家級、省級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稱號的,分別給予一次性30萬元、15萬元獎勵;國家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經國家相關部門年度考核結果為優秀、良好的,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獎勵;被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分別給予130萬元、70萬元、15萬元獎勵。每年安排10-20個重大項目,每個項目安排100-500萬元資金,面向全國實施“揭榜掛帥”,持續開展企業重大技術需求征集,發揮人才鏈整體效能。
(責任單位:市科技局)
3.支持專家服務基層。鼓勵和支持用人單位建設專家服務基地,對服務基層專家在繼續教育、職稱評聘、學術休假等方面予以適當傾斜,工作業績可作為晉職、晉級、評職和晉升專業技術職務的重要依據,同等條件下優先納入國家、省級、市級各類重點人才選拔培養獎勵項目等。
(責任單位:市人社局)
4.支持引進專家名師。國內知名院校(含中央黨校)或科研機構從事重點課題、重大項目的研究工作,并擔任相當于副教授以上職稱的高級專家學者,與福州市委黨校簽訂1年以上(含1年)聘用合同或合作協議,每年來黨校不少于6次、累計來黨校時間不少于1個月,給予最高不超過30萬元的資金補助。市屬高校有關標準由各高校自行制定、經費自行列支。
(責任單位:市委黨校、市屬高校)
5.支持建設“人才飛地”。對我市用人單位在市外全資設立的主要從事研發(設計)的機構以及科技孵化器、技術轉移中心等離岸創新創業基地,若研發成果歸我市用人單位所有,給予入選“人才飛地”項目的企業10萬元資金資助,其全職聘用的各類高層次人才可參照我市高層次人才標準進行認定,享受“閩都英才卡”相應待遇。
(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委組織部、市財政局)
三、其他事項
用人單位對柔性引進人才有培養使用、服務管理、督促考核等責任,要加強對柔性人才的績效評估,要嚴格區分全職引才和柔性引才界限,對存在通過簽訂虛假協議、謊報工作業績等方式騙取獎補資金的個人,將計入各級公共信用信息系統,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本措施由福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中共福州市委組織部牽頭制定,具體解釋由各相關主管部門負責,各縣(市)區可參照執行。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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