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高新區管委會科技主管部門,局機關各處室、局屬各單位:
《福州市火炬創業導師管理辦法》已經局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福州市科學技術局
2024年11月21日
福州市火炬創業導師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以科技創新厚植新質生產力,推動科技創新與產業創新深度融合,加速培育科技型中小企業和企業家,構建良好創新創業生態,規范火炬創業導師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火炬創業導師是指具備創新創業精神、成功創業經驗,具有創新創業熱情,樂于奉獻,并志愿將自己的成長歷程和成功經驗分享給他人,積極為創新型中小企業和創業者提供持續性、導向性、專業性、實踐性的輔導服務,滿足創業需求,同時,愿意接受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行業協會或科技管理部門聘任的專業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福州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聘用的火炬創業導師。
第二章 火炬創業導師條件和類別
第四條 根據市場的創業需求,建立數量充足、素質優良、門類齊全的火炬創業導師。火炬創業導師應具備 :
(一)遵紀守法,堅持原則,辦事公正;
(二)志愿貢獻時間、精力、智慧和經驗,提攜和幫助創業者,追求創業成功和合作商機;
(三)致力于幫助提高科技企業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愿意為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提供公益性服務;
(四)熟悉企業管理、市場運作、技術創新,對科技、經濟、市場發展有預判能力;
(五)有創業經驗并已經獲得成功,或有輔導創業者成功的經歷;
(六)有資金、人才、技術、市場、設施等資源,對適合進行投資的項目和企業,愿意率先投入,對所指導企業有合作意向;
(七)能夠服從安排,積極參加我市創業指導活動,并較好地完成指導工作。
第五條 火炬創業導師主要來源及標準:
(一)高校院所從事專業領域創新創業技術指導及開展創新創業研究、管理、雙創活動指導的專家,應具備與創業相關的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技師以上技術等級;
(二)金融投資機構中具備投融資輔導經驗的投資、金融專家,應具備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并有5年以上從業經歷;
(三)從事科技服務、財稅、管理咨詢方面的專家和長期從事對創業活動管理、指導、服務職責已退休的政府相關部門負責人,應熟悉國家及地方有關創業就業政策法規,有較高的政策理論素養和專業技術水平,熟悉企業管理和市場運作規律;
(四)國家級眾創空間(星創天地)和省級以上孵化器等“雙創”載體具備豐富經驗的運營管理者,應是“雙創”載體主要運營管理人員;
(五)具有多家成功企業創業經驗的企業家,應自主開辦企業5年以上并運營狀況良好或被授予市級以上創業人才榮譽稱號;
(六)華人、華僑、海外留學回國人員、臺灣人才等專業人才,應具有海外自主創業經驗,熟悉相關產業領域和國際規則的創業人才或我市急需緊缺的其他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
第三章 火炬創業導師聘任與管理
第六條 火炬創業導師的聘任與管理按照推薦申報、審核聘任、定期考核、動態管理的辦法進行。
第七條 推薦申報。通過自薦、社會征集、機構推薦、主管部門邀請等方式甄選火炬創業導師。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可填寫《福州市火炬創業導師申請表》(附件1),經所在單位或推薦機構審核后,報送市科技局。
第八條 審核聘任。市科技局對申請人資格條件、業績材料進行認真審核,并組成評審小組對申請人材料進行審核,擇優聘用火炬創業導師并頒發聘任證書。火炬創業導師實行聘任制,聘期為3年。聘期滿可根據火炬創業導師履行工作職責情況續聘或解聘。
第九條 導師入庫。市科技局按“分類別、分區域”原則建立火炬創業導師庫。火炬創業導師庫根據《福州市火炬創業導師信息匯總表》(附件2)建立基本信息臺賬,火炬創業導師個人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由采集單位更新。
第十條 建立火炬創業導師服務登記制度。火炬創業導師要及時記載開展創業指導情況,形成創業指導日志,并將參與創業指導服務的文檔、圖像及《福州市火炬創業導師服務效果反饋表》(附件3)等資料存入臺賬,每季度末上傳至市科技局火炬創業導師管理電子郵箱,為火炬創業導師續聘及績效考評提供依據。
第十一條 解聘辦法。火炬創業導師聘任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不參加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創業指導活動;
(二)以創業導師名義,在社會上從事或參與創業導師職責范圍之外的活動,有損我市火炬創業導師形象;
(三)泄漏幫扶對象商業秘密,并造成不良影響;
(四)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火炬創業導師職責或自行申請退出。
第四章 火炬創業導師服務方式
第十二條 火炬創業導師服務內容:
(一)項目論證。參與創業項目的評審及論證;
(二)創業講座。應邀開展創業講座及咨詢活動;
(三)創業培訓。為創業者提供法律、人力資源、營銷、生產技術研發、財務管理等方面的創業培訓服務;
(四)結對幫扶。根據行業領域、企業類型為創業者提供一對一、一對多的導師幫扶及跟蹤指導;
(五)咨詢診斷。為創業者提供創業政策咨詢、創業手續辦理、企業經營運作等方面的咨詢指導;
(六)媒體活動。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對大學生創業政策進行宣傳,對創業者遇到的問題進行指導;
(七)政策調研。開展創業政策專題調研,了解創業者創業現狀,為政府主管部門提供政策性建議。
第十三條 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向市科技局提出火炬創業導師輔導申請,填寫《福州市火炬創業導師需求申請表》(附件4),市科技局視情安排相應的火炬創業導師予以輔導;對華人、華僑、海外留學回國人員、臺灣人才利用自身資源引進的項目需要創業輔導的,市科技局予以優先安排并指定專人一對一輔導。火炬創業導師可根據市科技局工作安排,為創業者提供幫扶服務,并按要求提交《福州市火炬創業導師服務情況表》(附件5)。火炬創業導師按照市、縣科技部門安排,參與創業指導服務并及時提交《福州市火炬創業導師服務情況表》,每次加10分;自行開展創業指導服務并及時提交《福州市火炬創業導師服務情況表》,每次加5分,最高30分。
第十四條 火炬創業導師的指導只作為創業者生產經營、決策時的參考意見,創業者所做出的商業決策以及因此產生的經濟、法律后果與火炬創業導師無關。
第五章 火炬創業導師評價與激勵
第十五條 火炬創業導師按“自愿參加,公益和有償服務相結合”原則參與創業指導服務。火炬創業導師參加項目論證、咨詢診斷等創業幫扶活動,邀請單位可根據《福建省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管理辦法》中專家咨詢費標準支付創業導師勞務報酬;火炬創業導師參加創業講座、創業培訓等創業扶持活動,邀請單位可參照《福建省省直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中講課費標準支付創業導師勞務報酬。
第十六條 建立火炬創業導師的績效評價體系。每年12月底前對創業導師開展創業指導服務工作情況進行評定。
(一)自我評價:創業導師本人對自己的輔導工作進行自我總結和效果評估;
(二)企業評價:發放調查表,由企業對創業導師的滿意程度進行評價,包括:創業導師的服務態度、管理水平、協調能力、敬業精神等;
(三)組織考評:從工作狀態、工作能力、工作實績、工作創新等四個方面進行綜合評價。
第十七條 設立火炬創業導師星級評定機制。每一年度根據火炬創業導師績效評價和服務加分情況,對連續兩年評價優秀的可晉升一個星級,星級可以累加,最高為五星。
第十八條 聘用期內獲得晉級或已評價為三星級及以上的火炬創業導師,在下一批次導師評選中經自主申報后予以自動續聘,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參評國家、省火炬創業導師以及全省和國家各類優秀人才評選、晉升培訓、學習考察等活動。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市科技局負責對全市火炬創業導師管理與評價進行宏觀管理和業務指導,是福州火炬創業導師主管部門。福州市高新技術產業創業服務中心受市科技局委托,承擔福州火炬創業導師具體業務指導、管理服務和績效評價工作,并做好優秀火炬創業導師宣傳、推廣工作。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原《福州市火炬創業導師管理辦法(暫行)》(榕科〔2016〕57號)同時廢止。
附件:
1.《福州市火炬創業導師申請表》
2.《福州市火炬創業導師信息匯總表》
3.《福州市火炬創業導師服務效果反饋表》
4.《福州市火炬創業導師需求申請表》
5.《福州市火炬創業導師服務情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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