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引進海外人才聯絡處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實施大開放戰略,發展開放型經濟,打造閩都人才集聚區,吸引海外高層次人才和外國專家來榕創新創業,認真組織實施《中共福州市委 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建設中國福州海西引智試驗區的意見》(榕委〔2013〕20號)和中共福州市委《關于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加快推進閩都人才聚集區建設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榕委發〔2018〕2號),拓寬海外引才渠道,建立長效引才機制,為福州新區和自貿區建設提供海外智力支持,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福州市引進海外人才聯絡處(以下簡稱“海外人才聯絡處”),是指市委、市政府采取資助加獎勵的方式,依托國內企事業單位在中國大陸以外地區(含港澳臺地區)設立的實體機構或當地華人華僑社團、留學生組織等有關機構設立的引進海外人才聯絡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引進海外人才是指根據福州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引進在海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擔任相當于副教授以上職務的專家學者、在國際知名企業和金融機構擔任高級職務的專業技術人才和經營管理人才、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或掌握核心技術,具有海外自主創業經驗,熟悉相關產業領域和國際規則的創業人才或我市急需緊缺的其他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
第四條 福州市科學技術局(福州市外國專家局)作為海外人才聯絡處的主管部門,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一)評估海外當地人才環境及依托單位運作條件,簽署合作協議,并報市政府備案;
(二)指導、督促和考核海外人才聯絡處工作,并根據工作需要,指派外國專家與對外合作處聯系、配合海外人才聯絡處開展工作;
(三)向海外人才聯絡處提供福州市最新人才政策和海外人才需求信息;
(四)制定海外人才聯絡處建設規劃,在海外人才和留學人員集中的國家和地區加快設立海外人才聯絡處,鼓勵其積極引薦高層次人才來榕創業創新,根據《關于鼓勵引進高層次人才的八條措施》,境外引進人才經我市申報入選福建省引進高層次ABC類人才的,其引薦人或引薦機構可向市人社局申請10萬元,7萬元,2萬元的市級引薦配套獎勵。
(五)對符合設站條件的海外人才聯絡處按規定一次性給予2萬元設站經費。對每年引進海外人才達一定規模(每年引進3名以上市級以上優秀人才或3個以上海外人才項目落地福州,需由引進人才提供相關證明)的海外人才聯絡處,按規定給予每年2萬元的站點獎勵經費。
第五條 海外人才聯絡處的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人才信息發布平臺。與海外當地華人華僑社團、留學生組織、中國駐外機構等建立聯系,通過各種方式宣傳中國福州海西引智試驗區和福州市最新人才政策及具體措施,作為窗口展示海外人才來榕工作和創業的成功經驗。
(二)引進各類海外人才。及時發布福州市海外人才需求信息,引進海外人才,重點是引進海外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團隊)來榕工作或創業,通過各種方式保持和海外人才的聯系,對有意來榕工作或創業的人才項目,提供前期對接服務,幫助他們做好各種準備;幫助福州市的引智項目尋找合適的海外專家。
(三)協助實施國際化人才培養計劃。為順利實施福州市國際化人才培養計劃,為赴國(境)外培訓團組和海外訪學進修專技人才在海外培訓的順利進行提供相應的幫助和服務。包括協助海外訪學進修專技人才尋找合適的海外研修機構、拓寬培訓渠道等。
(四)配合承辦各種活動。組織海外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來榕考察交流活動;協助我市在海外當地舉辦人才招聘、項目洽談、政策宣講和座談會等推介活動。
(五)接受福州市科學技術局(福州市外國專家局)的工作指導和監督,定期向福州市科學技術局(福州市外國專家局)提交引才工作和經費使用情況報告,并接受績效考核和評估。
第六條 申請設立海外人才聯絡處的國內企事業單位或海外當地社會團體,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海外當地的經濟、文化、人才環境;
(二)在海外設有專門辦公室,配備專兼職人員和辦公設備;
(三)能提供海外人才聯絡處組建和運作的其他必要條件。
第七條 準備設立海外人才聯絡處的單位或機構需填寫設立海外人才聯絡處申請表格,提交外國專家與對外合作處初審,經福州市科學技術局(福州市外國專家局)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
第八條 設立海外人才聯絡處所需的設站經費和站點獎勵經費,資助標準由外國專家與對外合作處根據實際提出,報福州市科學技術局(福州市外國專家局)審批,經費從中國福州海西引智試驗區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九條 福州市科學技術局(福州市外國專家局)負責對外簽訂海外人才聯絡處(科技合作聯絡站)合作協議書。
第十條 海外人才聯絡處每年向福州市科學技術局(福州市外國專家局)提交工作匯報,提出下一年度的工作目標。
第十一條 除非因戰爭、洪水、火災、地震等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如海外人才聯絡處兩年不能按進度完成工作目標,福州市科學技術局(福州市外國專家局)有權單方面解除協議。
第十二條 引進海外人才的計劃、工作部署、引進方式和信息資料,均屬內部機密,不得向外泄露。引進的海外人才在本市工作情況,非經本人和福州市科學技術局(福州市外國專家局)同意,不得在報刊公開報導。
第十三條 如海外人才聯絡處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資金的,福州市科學技術局(福州市外國專家局)除追回其已騙取資金外,還將依法追究該聯絡處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福州市科學技術局(福州市外國專家局)負責解釋。
中共福州市委組織部 福州市科學技術局
福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福州市財政局
2020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