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工信局、高新區經發局、各市級工藝美術行業協會:
經市政府批復同意,現將《福州市傳統工藝美術大師示范工作室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遵照執行。
附件:《福州市傳統工藝美術大師示范工作室管理辦法》
福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3年12月28日
附件
福州市傳統工藝美術大師示范工作室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確保福州市傳統工藝美術大師示范工作室健康發展,推進傳統工藝美術技藝傳承和人才隊伍建設,樹立行業工匠標桿,根據《福州市軟木畫技藝保護規定》《福州市脫胎漆器技藝保護規定》《福州市壽山石雕刻技藝保護規定》《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州市促進傳統工藝美術保護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辦〔2022〕43號)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傳統工藝美術大師示范工作室,是指經福州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大師工作場所。
第三條 傳統工藝美術大師示范工作室評選及日常管理工作由福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
第四條 申請申報
(一)申報主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成立生產經營的工藝美術企業(含個體工商戶)。
(二)申報對象:在申報主體設立的場所內工作,符合申報對象資質的大師。
(三)申報主體資質:
1.具有作(產)品設計、制作和展示的基本功能和條件,有相對獨立的大師創作及傳承人培養空間,建筑面積要達到100平方米以上;
2.具有規范健全的傳統工藝美術大師工作室管理制度、系統的傳承計劃。
(四)申報對象資質: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2.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75周歲(截至申報日上一年度12月31日),能勝任作(產)品的設計、制作等日常工作,能完成帶徒教學、技藝交流、宣傳推廣等任務和活動;
3.具有“中國工藝美術大師”“福建省工藝美術大師”“福州市特級名藝人或一級名藝人”榮譽稱號之一;
4.創作作(產)品屬于福州傳統工藝美術技藝;在行業內具有較好的示范引領作用,尤其在技藝創新、精品制作、人才培養、制度建設等方面具有創新示范效應;
第五條 符合條件的申報主體依照《福州市傳統工藝美術保護發展專項資金申報指南》要求向所屬縣(市)區工信部門申請申報。
第六條 縣(市)區工信部門核實申報材料,提出申評意見報市工信局。
第七條 市工信局組織專家開展具體評選工作,經市工信局行政辦公會議研究公示評選結果,經公示無異議后報福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審定,并公布。
第八條 評選通過的申報主體,以福州市人民政府名義統一授予申報對象“傳統工藝美術大師示范工作室”牌匾。
第九條 評得“傳統工藝美術大師示范工作室”的大師工作室場所可以依法合理使用示范工作室的名稱進行宣傳推廣、技藝展示、論壇交流等活動;并享受一次性10萬元獎勵。
第十條 評得“傳統工藝美術大師示范工作室”的申報對象應履行下列義務。
1.應積極參加行業的展示、展演、交流等活動;
2.要有明確的傳統工藝美術傳承計劃,具體培養目標;
3.每年12月底之前形成年度總結報告,向市工信局備案。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福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取消參評資格;已經評審通過的,報市政府批準后,予以撤銷;并向社會公布。
1.違反法律法規或違背社會公德,造成重大社會不良影響的;
2.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的;
3.業務發生變更,不再具備申報條件的。
第十二條 本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由福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具體解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