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家“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堅戰行動計劃”和“福建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福建省非道路移動機械摸底調查和編碼登記工作方案的通知”(閩環保大氣〔2019〕9號)要求,加強非道路移動機械綜合監督管理,減少非道路移動機械造成的環境污染,進一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做好非道路移動機械申報、編碼登記工作
1.范圍:福州市行政區域內,覆蓋全市施工工地、物流園區、工礦企業以及港口、碼頭、機場、鐵路貨場等場合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包括已在其他地方完成編碼登記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2.機械類別: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機、起重機、推土機、裝載機、壓路機、攤鋪機、平地機、叉車、樁工機械、堆高機、牽引車、擺渡車、場內車輛等機械類型。
3.時間和方法: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或使用人即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可登錄“福州環境保護”(www.cc774.com)官網,下載“非道路移動機械基本信息表”進行填寫,可在非道路移動機械注冊地或使用地,按照相應的縣(市)區政府的要求進行申報;新購置或新轉入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均應在購置或轉入之日起30日內,按照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申報的方法完成編碼登記工作。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限制使用的范圍和時限
1.自2020年1月1日起,未完成編碼登記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得在福州市三環(含)以內使用。
2.自2020年7月1日起,福州市三環(含)以內區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
3.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主要為:2015年10月1日(不含當日)前生產、進口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在限制使用區域內排放不滿足“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試方法”(GB36886-2018)中的III類限值要求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機、起重機、推土機、裝載機、壓路機、攤鋪機、平地機、叉車、樁工機械、堆高機、牽引車、擺渡車、場內車輛等機械類型。
4.我市按照國家統一部署實施非道路移動機械第四階段排放標準。
軍用、應急、搶險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受上述使用區域限制。
三、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福州市生態環境局
2019年11月20日
(此件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