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全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行政能力,規范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讓行政處罰有據可依、裁量適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工作的意見》(閩政辦〔2010〕312號)《福建省生態環境廳關于調整<福建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和基準(試行)>的通知》等規定,現就統一規范全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統一適用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1.全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統一適用省生態環境廳2021年修訂的《福建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和基準(試行)(2021年修訂版)》(附件1),涉及福州市生態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或《福建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和基準(試行)(2021年修訂版)》無相應規定的,適用我局2022年制定的《福州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補充基準》(附件2)。
2.若《福建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和基準(試行)(2021年修訂版)》《福州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補充基準》均未規定的,可以根據違法行為構成要素、違法情節、違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科學評估違法行為的危害性,參照已經規范的自由裁量基準的方法,通過橫向比較進行自由裁量,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幅度范圍內,經所在單位集體審議后決定處罰額度,但必須將確定處罰額度的理由記錄在案,并在行政處罰決定文書中載明。
二、嚴格執行裁量規則和基準
各縣(市)區生態環境局、高新區生態環境局和執法支隊要認真組織執法人員和法制審核人員學習研究《福建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和基準(試行)(2021年修訂版)》和《福州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補充基準》及本通知要求,全面掌握裁量方法、裁量規則和基準,以及各種違法行為應包含的裁量因素和裁量等級、不予處罰情形等內容,做到規范裁量、有據可依、裁量適宜。
1.調查取證時,執法人員應當以裁量規則和基準為指導,全面調取有關違法行為和情節的證據;在提交行政處罰案件調查報告時,不僅要附有違法行為的定性證據,還應根據裁量因素逐項提供有關定量證據;并根據具體案件的違法行為的定性證據和情節的定量證據,提出裁量規則、裁量基準、處罰建議等;并在案卷中附《福建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計算表》;
2.法制審查時,審查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裁量規則和使用裁量基準,對具體案件的違法行為的定性證據和情節的定量證據進行全面審查,并對裁量規則、裁量基準、處罰建議進行審核,制作審查報告;
3.集體審議時,應當專門對案件的裁量情況進行審議,并書面記錄審議結果,隨案卷歸檔。
三、正確運用裁量處罰金額計算規則
全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金額統一按照《福建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和基準(試行)(2021年修訂版)》的計算規則計算:
1.計算公式:X=N+(M-N)×[(A-1)/4]×(0.6+B)
X:裁量處罰金額
M:法定處罰上限
N:法定處罰下限(法規里并未規定下限的,N取0)
A:裁量系數B:修正系數
M和N若為倍數、百分比等不固定的數值,需要先行進行計算。
2.裁量系數A
根據現場執法調查取證事實,選擇違法行為對應的裁量因素和裁量等級數值(裁量等級數值從1到5,見違法行為共性裁量基準表和違法行為個性裁量基準表(附件3))計算裁量系數A。
A=50%×污染后果對應的裁量等級數值+50%×其他裁量等級數值的平均數。
3.修正系數B
修正因素包括:改正情況、補救措施、具有從輕或從重處罰情形、配合調查情況等,裁量等級數值從-2到2(見修正裁量基準表(附件3))。
B=[修正因子數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個數*2)]×40%。
4.公式的使用方式
執法人員在選擇違法行為對應的裁量因素和裁量等級數值時,若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能對應個性裁量基準表,則裁量系數A取個性裁量基準表及共性裁量基準表中相對應的裁量因素和裁量等級數值;若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無法對應個性裁量基準表,則裁量系數A取共性裁量基準表中相對應的裁量因素和裁量等級數值。符合加重、減輕處罰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時應當予以說明理由并經集體討論后,可以在裁量表裁定的罰款金額的基礎上,增加或減少一定罰款金額,但一般不超過法定最高或最低罰款數額的20%。
其他處罰種類幅度可參照罰款裁量。
四、其他事項
1.《福州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補充基準》中的“以上”含本數,“以下”“以內”“不足”不含本數。
2.本通知印發之日前發生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適用本通知的規定。
3.本通知內容若與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規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規定為準。如在本通知實施過程中,所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條款被修訂或者廢止的,則通知中相應內容自動失效。
4.《福州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補充基準》僅適用于福州市生態環境系統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5.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福州市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細化標準(2018年版)》同時廢止。
附件:1.福建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和基準(試行)(2021年修訂版)
2.福州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補充基準
3.違法行為共性裁量基準表和違法行為個性裁量基準表、修正裁量基準表
福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1月5日
(聯系人:肖丹,聯系電話:83368829)
(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