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深化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健全完善福州市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推進綠色信貸發展,拓寬企業融資渠道,提升我市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水平,經福州市政府同意,現將《福州市關于推進排污權抵押貸款工作的意見》(詳見附件)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福州市關于推進排污權抵押貸款工作的意見
福州市生態環境局 福州市金融工作辦公室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福州市關于推進排污權抵押貸款工作的意見
為進一步優化環境資源配置,推進綠色信貸發展,拓寬企業融資渠道,根據《福建省排污權抵押貸款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結合福州市排污權有償使用與交易實際情況,現提出以下工作意見。
一、高度重視排污權抵押貸款工作
排污權抵押貸款是企業法人在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貨幣信貸政策前提下,以有償取得的排污權為抵押物向金融機構申請獲得貸款的活動。開展排污權抵押貸款工作,企業可以將有償獲得的排污權進行抵押貸款,用于資金周轉、環保治理工程等技術改造研發等活動,既盤活企業資金,拓寬企業環保融資渠道,同時金融機構通過貸款也能獲利,實現雙贏甚至多贏的局面。建立排污權抵押貸款工作制度,是推進環境保護體制機制創新的突破口,是綠色金融領域的一項制度創新成果,對在全社會樹立環境資源有價的生態文明理念,引導企業主動引進新工藝、節能減排,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產生積極影響。各縣(市)區金融辦、生態環境部門派出機構,各轄區內銀行要充分認識做好排污權抵押貸款工作的重要意義,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以改革創新的精神,全力推進排污權抵押貸款工作,提高環境資源配置效率,改善環境質量,促進地區綠色金融業務的發展,努力實現環境和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二、明確排污權抵押貸款的實施范圍
1.實施主體。排污權抵押貸款對象為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或《福建省排污權指標交易憑證》的企業法人(以下簡稱“借款人”)。排污權抵押貸款發放人為已開辦或計劃開辦排污權抵押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
2.實施范圍及認定。本意見中所稱的排污權,是指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指標核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初始排污權和可交易排污權。主要污染物是指國家實行總量控制的重點污染物,現階段包括化學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排污單位(企業)的排污權以生態環境部門核發的排污許可證(不包括臨時排污許可證)登記確認,新(改、擴)建排污單位(企業)交易取得的排污權指標以排污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福建省排污權指標交易憑證》確認。
可用于抵押貸款的排污權,是指福州市轄區內企業依法獲取的且依法可以轉讓的排污權,包括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指標核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可交易排污權,以及新(改、擴)建排污單位(企業)有償取得的排污權指標。用于排污權抵押申請的可交易排污權指標數量不得超過排污許可證登載的排污權限額,新(改、擴)建排污單位(企業)交易取得的排污權指標抵押數量不得超過《福建省排污權指標交易憑證》中登載的“實際新增指標數量”。
3.抵押貸款應具備的條件。辦理排污權抵押貸款的借款人必須具備《貸款通則》規定的各項條件。以持有可交易排污權申請抵押貸款的,須持有生態環境部門依法核發的有效期之內的排污許可證,且滿足排污權有償使用、可交易的相關要求。以交易取得的排污權指標申請抵押貸款的,還須持有排污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福建省排污權指標交易憑證》。以申請貸款專項購買排污權并以該排污權作抵押的,須持有金融機構和生態環境部門均認可的排污權交易合同和抵押承諾書。參與抵押貸款的企業所屬行業或產業、貸款項目須符合國家產業、土地、環保等相關政策要求,且信譽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借款人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辦理排污權抵押貸款:①上一年借款人污染物排放量超過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排放指標的;②借款人近三年內曾造成重大、特大環境污染事故或事件;③借款人近一年內曾發生偷排、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污、超標排放等環境違法事件的;④屬于淘汰落后產能的企業;⑤貸款項目不符合貨幣信貸政策要求的;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
4.抵押貸款的用途。排污權抵押貸款主要用于企業經營流動資金周轉、環保治理工程等技術改造研發活動,不得用于購買股票、期貨、基金等金融產品和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不得用于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的用途。
三、合理確定排污權抵押貸款的要素
1.抵押貸款期限。排污權抵押貸款期限可由借款人和貸款人根據市場化原則自行商定,但原則上不超過借款人排污權有效期限的屆滿日。
2.排污權價值估算。排污權評估價值可綜合有償獲取價格、政府收儲價格、當期交易價格和剩余排污指標有效期限等因素確定。排污權估值可由借貸雙方協商評估,或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評估機構評估。排污權抵押率由貸款人根據借款人及貸款項目風險自行確定,但不得超過排污權估值總額。
3.抵押貸款利率。貸款利率由貸款人自主確定,在同等條件下,排污權抵押貸款利率原則上應不高于對借款人發放的信用貸款利率。鼓勵結合內外部評級和環境信用評價,對信用狀況良好的借款人在利率上適度優惠。
四、規范抵押貸款辦理程序
1.貸款流程。排污權抵押貸款流程按五步實施:①申請,由借款人提出排污權抵押貸款申請,貸款人及時就貸款申請進行貸前調查。②定量,由借款人出具排污許可證或排污權交易機構出具排污權可抵押確認函,確認企業可抵押指標數量及狀態。③估價,由貸款人組織開展排污權價值評估。④簽訂合同,借貸雙方簽訂借貸合同(或授信合同)、抵押合同。⑤登記,由借款人先到核發排污許可證的生態環境部門辦理排污權抵押備案手續,再至排污權交易機構辦理指標凍結手續。⑥放款,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2.所提供資料。借款人向貸款人申請排污權抵押貸款,須提交排污權抵押貸款申請書、交易機構出具的排污權可抵押確認函、工商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排污許可相關材料和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借款人以持有的可交易排污權抵押貸款的,須提交排污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新(改、擴)建排污單位(企業)以交易取得的排污權指標抵押貸款的,除提交排污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若有)外,還須提交交易機構出具的《福建省排污權指標交易憑證》原件及復印件。借款人申請貸款專項購買排污權并以該排污權作抵押的,須提交排污權交易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3.貸前調查和審批。貸款人應嚴格按規定做好排污權抵押貸款的貸前調查和審批工作,在進行貸款審查時,除按照一般公司貸款要求對借款人履行盡職調查外,還須通過查看征信系統,咨詢生態環境部門、實地調查企業、咨詢交易機構等方式,重點調查借款人的污染物排放、污染物處理設施運行、排污權有償使用費繳納、相應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發布、實施情況等信息,并了解借款人是否存在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環保違法違規,以及排污權是否存在租賃等情況。貸款用于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購買排污權指標的,須嚴格核查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等情況。對申請排污權抵押貸款用于企業節能減排、環保技術改造項目的,各金融機構應當在審貸流程、貸款額度和利率優惠等方面優先予以支持。
五、完善排污權抵押備案和管理
1.及時抵押備案。貸款人和借款人應在簽訂排污權抵押貸款書面合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誰核發、誰備案”的原則,向核發排污許可證的生態環境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載手續,做好排污權抵押備案。辦理排污權抵押備案(排污許可證變更登載)手續時應提供借款人排污許可證原件與復印件,或排污權交易合同原件與復印件,或《福建省排污權指標交易憑證》原件及復印件;雙方借貸合同和排污權抵押合同,以及負責備案的生態環境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核發排污許可證的生態環境部門在辦理變更手續時,應根據排污權抵押合同載明抵押相關信息。
2.強化監管和信息共享。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對借款人排污指標的監管,及時將借款人污染物超標排放等環境違法情況、排污權有償使用費欠繳等信息通知貸款人,并上傳福州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共同推動企業誠信經營、守法經營。
生態環境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排污權抵押貸款的抵押備案和信息查詢工作,并積極協助貸款人做好抵押排污權的管理和處置工作。
六、加強貸后風險管控
1.建立風險預警機制。貸款人應加強風險預警和貸后管理,設立相應預警機制與預警信號,在借款人發生重大環境和社會風險事件時,應當及時采取相關的風險處置措施,并就該事件可能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造成的影響向本級監管機構報告。貸款人在發放排污權抵押貸款后,應監控借款人貸后資金用途,關注借款人的經營狀況、污染物排放情況,及時了解影響抵押排污權價值的市場因素和政策因素,持續評估抵押排污權價值,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貸風險。
2.健全動態更新制度。排污權抵押期間,若相應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發生變更,企業初始排污權應進行重新核定,初始排污權抵押手續應重新辦理。除此之外,借款人未經貸款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處置或交易被抵押的排污權,否則生態環境部門不予辦理排污權登記變更手續。
3.完善保全措施。貸款人應加強抵押排污權價值的動態監測,貸款期間如遇生態環境保護政策發生變化或其他因素影響排污權價值或抵押有效性時,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追加擔保或其他相關保全措施。貸款期間,如抵押備案事項發生變化,借貸雙方應在變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到生態環境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4.辦理抵押注銷。主債權消滅、抵押權實現、貸款人放棄抵押權或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等事項導致抵押權消滅的,借貸雙方應及時到生態環境部門變更排污許可證,辦理抵押權注銷備案手續。
七、依法進行抵押排污權處置
1.處置條件。抵押排污權的處置條件主要包含兩種情況:一是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借款人到期未履行還款義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貸款人可以依法處置抵押的排污權;二是抵押期間抵押人宣告解散或破產的,貸款人可以依法處置抵押的排污權。其他情形貸款人未經借款人同意,不得隨意處置抵押的排污權。
2.處置方式。抵押排污權的處置方式主要有:①通過交易方式轉讓。通過排污權交易機構向符合要求的排污權需求方以公開競價等方式進行轉讓。排污權交易機構應優先處置此類排污權指標。②貸款人和生態環境部門均認可的其他處置方式。③符合政府回購相關條件的,經生態環境部門同意,可采用競價交易等方式,由屬地政府回購納入儲備。④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置方式。
3.處置收入分配。排污權處置收入由貸款人優先受償,貸款人受償后有剩余金額的,退交借款人;不足以償還借款本息的,貸款人對不足部分金額有權向借款人追償。
4.加強協作聯動。貸款人在依法處置抵押的排污權前,應及時通知核發排污許可證的生態環境部門。生態環境部門和排污權交易機構應與貸款人加強聯動,積極協助貸款人做好排污權處置轉讓的相關工作。借款人抵押的排污權被貸款人依法處置后,交易雙方應及時向核發排污許可證的生態環境部門申請對排污許可證進行登記或變更。
八、強化服務保障
1.堅持靠前服務。生態環境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排污權抵押貸款相關的信息提供、信息查詢和抵押登記,協助貸款人做好抵押排污權處置等工作。市、縣金融辦積極引導轄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排污權抵押貸款工作,對申請排污權抵押貸款用于企業節能減排環保技術改造項目的,各金融機構應積極予以支持。
2.落實誠信激勵。生態環境部門及其派出機構要充分發揮福州市社會信用系統功能,及時將信息上傳至福州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為金融機構開展排污權抵押貸款提供信息服務。
3.建立績效評價制度。開展排污權抵押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要根據本意見要求,積極拓展排污權抵押貸款業務,確定業務部門和經辦人員具體負責辦理,加強相關檔案管理,建立績效評價制度,并及時將業務開展情況報金融辦和生態環境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