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嚴格控制機動車排氣污染,進一步改善我市環境空氣質量,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8〕22號)和生態環境部等11部委《關于印發<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堅戰行動計劃>的通知》(環大氣〔2018〕179號)有關精神,現將我市實施第六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執行標準
執行標準:《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六階段)》(GB18352.6—2016)和《重型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六階段)》(GB17691-2018)。
二、進口、銷售和注冊登記的機動車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在福州市行政區域內銷售和注冊登記的輕型汽車(包括汽油車、柴油車、燃氣車和混合動力車),須符合《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六階段)》(GB18352.6-2016)限值要求。
(二)自2021年7月1日起,在福州市行政區域內所有生產、進口、銷售、注冊登記的重型柴油車須符合《重型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六階段)》(GB 17691-2018)標準要求。
(三)本通告所稱的輕型汽車是指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3500kg的M1類、M2類和N1類車輛,重型車是指最大設計總質量超過3500kg的車輛。
三、外地轉入的機動車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二手車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13號)通知要求執行,國家明確要求淘汰的黃標車等車輛禁止轉入。
四、其他有關事宜
(一)車輛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時需提供《機動車環保信息隨車清單》(以下簡稱《清單》);如車輛生產、進口時間在2017年1月1日之前,且無法提供《清單》的,其排放標準以市生態環境局通過機動車環保網(https://www.vecc.org.cn/)的查詢結果為準。
(二)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為過渡期,各汽車銷售企業應當提前安排好銷售計劃,在經營場所明示本通告有關內容,履行向購車者告知本通告的義務。
(三)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第五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的通告》(榕政〔2017〕9號)規定即行廢止。自本通告實施日起,對不符合本通告要求的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注冊登記業務。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工信、市場監管部門依法開展機動車環保達標監督檢查,對銷售不符合排放標準要求車輛的,依法予以處罰。
(四)如遇國家有發布新政策與本通告要求不一致的,按照最新政策執行。
特此通告
福州市生態環境局 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2020年11月18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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