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應急管理局,局機關各處室、應急救援中心:
現將《福州市應急管理部門不予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和不予行政強制事項清單》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福州市應急管理局
2025年11月14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州市應急管理部門不予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和不予行政強制事項清單
為進一步推進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規范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的指導意見》(國發〔2024〕5 號)《應急管理部關于印發〈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通知》(應急〔2024〕90號)等有關規定,制訂《福州市應急管理部門不予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和不予行政強制事項清單》(以下簡稱《清單》)。
一、適用對象
《清單》適用于福州市范圍內,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含安全培訓機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等)。
二、執行程序
(一)對于適用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案件,應當執行以下程序:
1.立案調查。應急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完成執法檢查后,應當場制作《現場檢查記錄》,如實記錄有關問題,發現生產經營單位有可以適用本《清單》的輕微違法行為,應及時立案,依法收集相關證據材料。
2.責令整改。對執法檢查發現的問題,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當場改正的,應當責令立即改正。不能當場改正的,執法人員按要求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改正。
3.整改復查。生產經營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執法人員按規定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確保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要求。
4.作出決定。執法人員應做好不予行政處罰的事實證據梳理,及時形成《案件調查終結報告》。經研究,擬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提交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批決定;對于案情復雜、疑難的案件,應當由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行政機關擬對行政相對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應當出具《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對逾期不予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拒不整改、弄虛作假、再次發現同項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執法人員應當依照相關程序依法進行立案查處。
(二)對適用從輕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情形的案件,應急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對事實證據進行梳理,并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及行政處罰告知、審批、決定等文書中詳細說明從輕或減輕處罰的原因以及相應的依據。
三、相關詞語解釋
(一)“初次違法”指生產經營單位第一次違反應急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被依法判定為違法行為的情形。執法機關在認定是否初次違法時,可以通過查詢“信用中國”平臺、“福建省一體化大融合行政執法平臺”等信息化系統或查詢行政執法案卷材料確定。
(二)“及時改正”指在應急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前主動改正或者在應急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完畢。
(三)“危害后果輕微”需綜合考慮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生產生活秩序、行政管理秩序,以及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的損害或影響程度等多種因素。
(四)“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應當結合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持續的時間及社會危害性、主觀過錯程度、被執法人員查處后的配合程度等因素進行具體判定。違法行為在被應急管理部門發現之前行政相對人已經明知但拒不改正或違法行為可能造成國家、集體、個人的較大損失的,不認定為“違法行為情節輕微”。
(五)“從輕行政處罰”指在法定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對行政相對人在幾種可能的處罰種類內選擇較輕的種類或者在一種處罰種類的幅度內選擇較低的幅度進行處罰。
(六)“減輕行政處罰”指適用法定行政處罰最低限度以下的處罰種類或者處罰幅度,包括應當并處時不并處、在法定最低罰款限值以下確定罰款數額等情形。
(七)《清單》“適用情形”中“以下”“以內”均不包含本數。
四、工作要求
(一)準確把握適用標準。要準確掌握本《清單》中規定的不予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事項和不予行政強制事項的具體適用條件及情形,認真對相關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確保案件辦理公正、透明。對適用《清單》情形的案件要嚴格把關,結合違法行為的事實、證據等進行綜合判定,不得擅自放寬或者改變適用情形。要堅持過罰相當、法理相融,禁止處罰畸輕畸重、重責輕罰、輕責重罰。
(二)堅持公正文明執法。實施罰款等行政處罰時,要統籌考慮相關法律規范與行政處罰法的適用關系。對未列入本《清單》的違法行為,但符合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從輕、減輕處罰或者第三十三條等規定的不予、可以不予處罰情形的,要適用行政處罰法依法作出相應處理。對未列入本清單的行政強制事項,但符合行政強制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等規定,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執法人員要文明執法,尊重和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準確使用文明執法用語,注重提升行政執法形象,依法文明應對突發情況。
(三)加大行政指導力度。要堅持教育引導和懲戒相結合原則,綜合采用勸導示范、告誡、約談等手段,加強日常監督管理。要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加強釋法說理,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指出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的事實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說明執法依據和理由,引導行政相對人主動自覺履行安全生產有關義務,依法合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切實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讓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
本《清單》由福州市應急管理局制定并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福州市應急管理局關于印發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四張清單”的通知》(榕應急〔2022〕43號)同時廢止。本《清單》內容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機關規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機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為準。
附件:1.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2.從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3.減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4.不予行政強制事項清單
5.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文書樣式)
附件1
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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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違法行為 |
法律規定 |
處罰依據 |
適用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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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生產經營單位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2.【部門規章】《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粉塵涉爆企業應當根據《粉塵防爆安全規程》等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結合粉塵爆炸風險管控措施,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清單,明確和細化排查事項、具體內容、排查周期及責任人員,及時組織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如實記錄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五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2.【部門規章】《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粉塵涉爆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粉塵涉爆企業安全監管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如實記錄粉塵防爆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
適用于近三年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且未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高危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除外);同時滿足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及時改正等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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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 |
【部門規章】《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季、每年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分別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統計分析表應當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 |
【部門規章】《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按規定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 |
適用于近三年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且未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高危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除外);同時滿足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及時改正等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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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生產經營單位在應急預案編制前未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辨識、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 |
【部門規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編制應急預案前,編制單位應當進行事故風險辨識、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 |
【部門規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在應急預案編制前未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辨識、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 |
適用于近三年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且未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高危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除外);同時滿足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及時改正等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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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審的 |
【部門規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礦山、金屬冶煉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帶儲存設施的,下同)、儲存、運輸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并形成書面評審紀要。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可以根據自身需要,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
【部門規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審的; |
適用于近三年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且未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高危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除外);同時滿足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及時改正等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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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單位、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未將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單位和人員的 |
【部門規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其他單位、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有關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
【部門規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三)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單位、人員的,未將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單位和人員的; |
適用于近三年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且未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高危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除外);同時滿足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及時改正等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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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估的 |
【部門規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對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和實用性進行分析,并對應急預案是否需要修訂作出結論。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三年進行一次應急預案評估。 應急預案評估可以邀請相關專業機構或者有關專家、有實際應急救援工作經驗的人員參加,必要時可以委托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實施。 |
【部門規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估的; |
適用于近三年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且未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高危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除外);同時滿足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及時改正等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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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生產經營單位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四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2. 【部門規章】《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八條:粉塵涉爆企業應當組織對涉及粉塵防爆的生產、設備、安全管理等有關負責人和粉塵作業崗位等相關從業人員進行粉塵防爆專項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使其了解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爆炸風險,掌握粉塵爆炸事故防范和應急措施;未經教育培訓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 粉塵涉爆企業應當如實記錄粉塵防爆專項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及考核等情況,納入員工教育和培訓檔案。 3.【部門規章】《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第九條:工貿企業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有限空間作業專題安全培訓,對作業審批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培訓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知識和技能,并如實記錄。 未經培訓合格不得參與有限空間作業。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四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2.【部門規章】《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粉塵涉爆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粉塵涉爆企業安全監管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對有關負責人和粉塵作業崗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粉塵防爆專項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如實記錄專項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3.【部門規章】《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第二十條第一項:工貿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開展有限空間作業專題安全培訓或者未如實記錄安全培訓情況的; |
適用于近三年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且未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高危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除外);同時滿足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及時改正等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涉及3人次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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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生產經營單位未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物資及裝備的 |
【部門規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落實應急指揮體系、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應急物資、裝備配備及其使用檔案,并對應急物資、裝備進行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適用狀態。 |
【部門規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六)未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物資及裝備的。 |
適用于近三年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且未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高危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除外);同時滿足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及時改正等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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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時間少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或者有關標準規定的 |
1.【部門規章】《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 第十三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 2.【部門規章】《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培訓內容和培訓時間,應當符合《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和有關標準的規定。 |
【部門規章】《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3 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時間少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或者有關標準規定的; |
適用于近三年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且未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高危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除外);同時滿足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及時改正等情形;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時間少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或者有關標準規定,涉及3人次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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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單位未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并保證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的 |
【部門規章】《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年度工作計劃。保證本單位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培訓計劃。 |
【部門規章】《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1 萬元以上3 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并保證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的; |
適用于近三年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且未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高危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除外);同時滿足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及時改正等情形;生產經營單位已投入保證安全培訓工作的所需資金并開展安全培訓工作,僅未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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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的 |
【部門規章】《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復審檔案,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 |
【部門規章】《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
適用于近三年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且未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同時滿足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及時改正等情形;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均已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僅未建立健全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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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的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管控措施。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四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四)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管控措施的; |
適用于近三年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且未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高危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除外);同時滿足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及時改正等情形;生產經營單位已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管控措施,僅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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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花爆竹批發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未申請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的 |
【部門規章】《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批發企業在批發許可證有效期內變更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和注冊地址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變更,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一)批發許可證變更申請書(一式三份);(二)變更后的企業名稱工商預核準文件或者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制件;(三)變更后的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書復制件。 |
【部門規章】《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九項: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3 萬元以下的罰款:(九)變更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未申請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的; |
適用于近三年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且未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同時滿足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及時改正等情形;煙花爆竹批發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超過規定時限10日以內,未提交變更申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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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單位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2.【部門規章】《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九條:粉塵涉爆企業應當為粉塵作業崗位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3.【部門規章】《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第十三條:工貿企業應當根據有限空間危險因素的特點,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氣體檢測報警儀器、機械通風設備、呼吸防護用品、全身式安全帶等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裝備,并對相關用品、裝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確保能夠正常使用。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五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五)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2.【部門規章】《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粉塵涉爆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粉塵涉爆企業安全監管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四)未為粉塵作業崗位相關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3.【部門規章】《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第十九條第二項:工貿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二)未按照規定配備、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儀器、設備、裝備和器材的,或者未對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
適用于近三年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且未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高危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除外);同時滿足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及時改正等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未為3名以下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有3種以下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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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未依照規定申請變更的 |
【部門規章】《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或者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及其監控措施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 個工作日內,向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發證機關提出書面變更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一)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書;(二)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制件);(三)變更后的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書(復制件);(四)變更注冊地址的相關證明材料;(五)變更后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及其監控措施的專項安全評價報告。 |
【部門規章】《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出現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變更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 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申請變更的,處1萬元以上3 萬元以下的罰款。 |
適用于近三年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且未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同時滿足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及時改正等情形;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或者注冊地址,超過規定時限10日以內,未提交變更申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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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訓機構培訓檔案管理不規范的 |
【部門規章】《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安全培訓工作制度和人員培訓檔案。安全培訓相關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建檔備查。 |
【部門規章】《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安全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 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處1 萬元以上3 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建立培訓檔案或者培訓檔案管理不規范的; |
適用于近三年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且未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同時滿足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及時改正等情形;安全培訓機構培訓檔案管理不規范,涉及1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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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修訂的 |
【部門規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并歸檔:(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的;(三)安全生產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五)在應急演練和事故應急救援中發現需要修訂預案的重大問題的;(六)編制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
【部門規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 萬元以上3 萬元以下罰款:(五)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修訂的; |
適用于近三年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且未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高危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除外);同時滿足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及時改正等情形;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下且已編制應急預案,僅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訂的。 |
附件2
從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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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違法行為 |
法律規定 |
處罰依據 |
適用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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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屬于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具體范圍和實施辦法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適用于近三年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且未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同時,生產經營單位及時改正違法行為,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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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未在開展現場技術服務前七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項目實施地資質認可機關的 |
【部門規章】《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應當在開展現場技術服務前七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附件4)項目實施地資質認可機關,接受資質認可機關及其下級部門的監督抽查。 |
【部門規章】《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四項: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未在開展現場技術服務前七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項目實施地資質認可機關的; |
適用于近三年未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同時,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及時改正違法行為,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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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名稱、注冊地址、實驗室條件、法定代表人、專職技術負責人、授權簽字人發生變化之日起三十日內未向原資質認可機關提出變更申請的 |
【部門規章】《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的名稱、注冊地址、實驗室條件、法定代表人、專職技術負責人、授權簽字人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資質認可機關提出書面變更申請。資質認可機關經審查后符合條件的,在本部門網站予以公告,并及時更新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信息查詢系統相關信息。 |
【部門規章】《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五項: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五)機構名稱、注冊地址、實驗室條件、法定代表人、專職技術負責人、授權簽字人發生變化之日起三十日內未向原資質認可機關提出變更申請的; |
適用于近三年未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同時,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及時改正違法行為,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 |
附件3
減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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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違法行為 |
法律規定 |
處罰依據 |
適用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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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六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部門規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在協議中減輕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對從業人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在協議中免除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對從業人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適用于近三年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且未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高危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除外)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同時,生產經營單位及時改正違法行為,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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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生產經營單位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未支付工資并承擔安全培訓費用的 |
【部門規章】《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安排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應當支付工資和必要的費用。 |
【部門規章】《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未支付工資并承擔安全培訓費用的。 |
適用于近三年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且未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高危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除外);同時,生產經營單位及時改正違法行為,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 |
附件4
不予行政強制事項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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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行政強制事項 |
法律規定 |
不予行政強制依據 |
適用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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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有不符合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的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及有關作業場所予以查封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六條第二款: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2.【行政法規】《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行政執法中應當推廣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行政指導等非強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實施行政強制。采用非強制手段能夠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或者社會危害較小的,可以不實施行政強制;確需實施行政強制的,應當盡可能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
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主動停止使用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主動銷毀處置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主動關閉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的作業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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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押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設備、運輸工具 |
【行政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押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設備、運輸工具。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六條第二款: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2.【行政法規】《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行政執法中應當推廣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行政指導等非強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實施行政強制。采用非強制手段能夠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或者社會危害較小的,可以不實施行政強制;確需實施行政強制的,應當盡可能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
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主動銷毀處置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設備、運輸工具;主動關閉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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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對生產經營單位違法生產經營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扣押相關的證據材料和違法物品、臨時查封有關場所 |
【行政法規】《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鐵路主管部門、交通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海關,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加強對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價格以及進口、出口的監督檢查;對非法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學品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前款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易制毒化學品監督檢查時,可以依法查看現場、查閱和復制有關資料、記錄有關情況、扣押相關的證據材料和違法物品;必要時,可以臨時查封有關場所。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絕或者隱匿。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六條第二款: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2.【行政法規】《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行政執法中應當推廣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行政指導等非強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實施行政強制。采用非強制手段能夠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或者社會危害較小的,可以不實施行政強制;確需實施行政強制的,應當盡可能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
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主動銷毀處置違法生產、經營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及相關違法物品;主動關閉違法生產、經營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有關場所。 |
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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