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市直各委、辦、局(公司),市屬各高等院校,自貿區福州片區管委會:
經研究,現印發《福州市進一步規范在國有保護建筑設立民辦展示館管理辦法(修訂)》,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關于印發<福州市進一步規范在國有保護建筑設立民辦展示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榕名城委〔2021〕40號)同時廢止。
附件:福州市進一步規范在國有保護建筑設立民辦展示館管理辦法(修訂)
福州市歷史文化名城管理委員會 福州市財政局
福州市文物局
2023年8月25日
附件
福州市進一步規范在國有保護建筑設立
民辦展示館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弘揚優秀傳統文化,促進文化交流,做好國有保護建筑活化利用工作,提升街區活力,根據國家文物局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我市國有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等國有保護建筑中,通過本辦法規定的規范流程適當引進民辦展示館。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民辦展示館(以下簡稱展示館),是指以科普教育、研究交流、公益展示為目的,由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利用非國有文物、標本、資料等合法資產進行收藏、保護及展示,并向社會公眾開放的具有公益性質的公共場所。
第四條 展示館運營方指負責運營及管理展示館并負主體責任的企業、社會團體或個人。
第五條 國有保護建筑管理方指市、縣(市)區政府設置的管理機構或者指定的運營管理機構。
第二章 準入條件
第六條 在保護建筑中設立民辦展示館遵循公開申請、科學評議、定位合理、管理規范的原則,適當引入市場入駐退出機制,明確標準。
第七條 在保護建筑設立民辦展示館應以所在片區的總體業態規劃為依據,發揮社會教育功能和公益惠民功能,傳播有益于社會進步的思想道德、科學技術、文化知識和民間藝術精髓,實現文化公益類展示與體驗式參觀相結合的“活態保護”。
第八條 在保護建筑設立展示館,要求館藏展品特色突出,具備不可替代性和非同質化特點,且富有收藏價值、歷史價值和研究價值;展示內容具有特定時期、行業和區域的代表性,能夠凸顯閩地文化深厚內涵。
第九條 展品數量要求
申請在保護建筑設立展示館,常態化展示的展品數量應不少于50件(套),并根據展品數量合理配置建筑面積相匹配的保護建筑,具體要求如下:
(一)展品數量達到50件(套)以上,可申請入駐建筑面積不超過500平方米的保護建筑;
(二)展品數量達到100件(套)以上,可申請入駐建筑面積不超過1000平方米的保護建筑;
(三)展品數量達到200件(套)以上,可申請入駐建筑面積不超過1500平方米的保護建筑;
以大體量實物收藏為主的展示館,展品數量要求可適當降低,配置面積適當提高,具體由評議小組科學評估后確認。
第十條 展品質量要求
申請在保護建筑設立展示館,展示文物須經過文物鑒定部門或專業機構的鑒定,來源渠道正規合法。展品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展品證明文件,包括展品清冊和圖錄(包括登記號、名稱、類別、年代、質地、實際數量、質量、尺寸、現狀、來源、展品圖片)及展品合法來源說明、展品鑒定證明。常態展示內容需符合以下至少一項要求:
(一)展示國家級藝術大師、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且獲得省級以上(含省級)專業獎項作品不低于10件;
(二)展示國家級博物館(包括境外的國家級博物館)進行過展覽的藏品不低于30件;
(三)展示由國家文物鑒定專業機構里取得責任鑒定員資格的專家評定展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1.國家一級文物展品不低于2件;2.國家二級以上(含二級)文物的展品不低于10件;3.國家三級以上(含三級)文物的展品不低于20件。
(四)經評議小組認定展品具有重大收藏價值和重要展示意義的。
第十一條 設立條件
允許以下情形的民辦展示館入駐國有保護建筑:
(一)福州名人歷史故事和事跡展示館;
(二)具有閩地文化特征的專業博物館或主題文化館;
(三)具有閩地文化特征和體驗互動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館;
(四)其他經市政府審批的符合保護建筑所在片區整體文化業態定位和保護建筑使用標準的項目。
第三章 申請流程
第十二條 設立民辦展示館評議小組,評議小組由市名城委牽頭,會同市文物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工信局、市財政局、福州古厝集團,以及相關專家3-5名共同組成。評議小組主要負責審核民辦展示館展陳方案,研究經費補助方案,監督展示館運營情況等工作。
第十三條 在保護建筑設立展示館,申請人須先向市名城委提出申請。市名城委對申請材料進行預審,符合要求后召集評議小組進行評議。
申請人提交相關申請材料具體包括以下:
(一)展示館設立申請書及選址意向;
(二)展品目錄及合法來源說明;
(三)陳列展覽方案;
(四)企業或社會團體的相關資質證明文件、展示館管理人員材料;
(五)符合補助條件的情況說明(包括提供展品清單、來源證明、參展證書、文物證書等)。
第十四條 評議小組通過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定,對展品的數量、質量及價值進行評估,提出具體設立意見及補助方案報市政府審定。
補助形式包括以下兩種:
(一)國有保護建筑管理方按50%的優惠收取使用管理費。
(二)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00元給予一次性財政補助,上限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五條 經市政府批準入駐保護建筑的展示館,展示館運營方須參照《福州市歷史文化街區國有文物保護單位使用管理辦法》,與國有保護建筑管理方簽訂相應使用協議,根據簽約當年該處保護建筑使用管理費的評估基數標準,原則上“先付后用”,向國有保護建筑管理方支付使用管理費。
第十六條 展示館運營方須按照經審定的陳列展覽方案進行施工。布展結束后,由審議小組對項目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由審議小組向市政府提報資金撥付意見,經市政府批復同意后由市財政局按照財政資金相關使用管理辦法撥付給展示館運營方。
第十七條 原則上合作期不得超過5年。5年期滿后,可向審議小組提交申請,經審議小組審核通過且經市政府批準同意后可續期,續期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5年。物業管理、水、電、安保、保潔等費用均由展示館運營方承擔。
第四章 使用規范
第十八條 民辦展示館應當合理開展常態化公益文化展覽、體驗沙龍類活動,提升各級保護建筑對公眾的可參觀性和開放性。展示館須結合本館專業和展品特點組織開展陳列展覽和交流活動,并積極無償配合國有保護建筑管理方在重要節慶假日推出配套主題活動。年度開展活動不少于12次。
第十九條 展示館必須對外公益開放,每周固定開放時間不低于6天,每天開放時間不少于8小時,展示館開放區域不得低于保護建筑使用建筑面積的80%。
第二十條 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引起的建筑損壞由國有保護建筑管理方負責修繕。
第二十一條 展示館運營方在裝修布展、日常運營、文物保護、安全規范等方面必須嚴格參照《福州市歷史文化街區國有文物保護單位使用管理辦法》執行,日常運營過程必須嚴格遵守國有保護建筑管理方的各項管理規定。若違反之,國有保護建筑管理方有權單方終止合作并收回保護建筑。
第二十二條 展示館運營方承擔保護建筑使用過程中的主體安全責任,包括建筑本體及構件安全、裝飾裝修施工安全、消防安全、活動安全、人員安全、反恐安全及展品安全,并自行承擔展示館的日常安防費用。
第二十三條 展示館運營方應當加強對展品的安全管理,定期對保障展品安全的設備、設施進行檢查、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
第二十四條 展示館運營方須根據保護建筑級別,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文件規定進行消防安防系統的設計及安裝工作,并通過相關主管部門的審批。
第二十五條 展示館運營方在施工過程中須遵守國家《文物保護法》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遵守《安全生產法》《消防法》《環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且符合住建、文物、消防、環境、衛生等行政部門的要求,禁止損毀、改建、擴建、拆除等改變文物、古建筑結構和原狀。
第二十六條 國有保護建筑管理方應定期對展示館業態使用現狀和安全進行日常巡查。展示館運營方應全面配合巡查工作。
第二十七條 國有保護建筑管理方和展示館運營方每年應定期(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對存在火災隱患的木結構展示館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檢查。
第二十八條 有關行政監管部門對展示館進行巡查和檢查時應告知展示館運營方相關安全事項,依法制止正在進行的損壞建筑的違法行為,并進行現場取證,對監督檢查情況予以登記并簽名存檔備案,國有保護建筑管理方應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條 評議小組應定期對館內展品展示情況進行督查,確保展品數量及質量符合要求。
第三十條 退出機制
在民辦展示館運營過程中存在以下情形,國有保護建筑管理方在報請市政府同意后有權終止合作協議。
(一)出現重大文物安全責任事故;違反《文物保護法》等規定,被文物部門行政處罰;
(二)在民辦展示館申請設立過程中弄虛作假;
(三)因展示館運營方原因在超過協議簽訂時間3個月以上未進場使用的;
(四)因展示館運營方原因未按規定面積將保護建筑對外開放或只對少數人開放,或者開放時間未達到協議要求的;
(五)未經許可擅自改變協議約定撤換館內展品;
(六)展出展品來源不合法,展覽主題或內容造成惡劣影響;
(七)背離公共文化屬性,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商業開發;從事展品拍賣、銷售等相關經營活動;
(八)發生觀眾舉報投訴或安全責任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
(九)其他違反與國有保護建筑管理方簽訂的使用協議相關條款的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協議簽訂后展示館運營方拒不繳納場地使用管理費,拖欠管理費連續30天或累計60天以上,國有保護建筑管理方依法或依照合同約定終止合作協議。
第三十二條 因街區規劃調整或政府需要對保護建筑進行改造等造成國有保護建筑管理方與展示館運營方無法履行合同的,雙方協商解除合同,互不追究責任。
第三十三條 在其他國有建筑設立民辦展示館可參照執行本辦法。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關于印發<福州市進一步規范在國有保護建筑設立民辦展示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榕名城委〔2021〕4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