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福州市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監督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1-04-07 15:49 來源: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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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社局、民政局、市場監督管理局,高新區黨群工作部,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

  為促進我市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持續健康發展,規范辦學行為,提高辦學質量,維護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和受訓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貫徹落實<民辦教育促進法>做好民辦職業培訓工作的通知》(勞社部[2004]10號)、《福建省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福建省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福州市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監督和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監管對象的范圍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人社行政部門審批、民政或市場監督管理行政部門登記設立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培訓機構分為非營利性培訓機構和營利性培訓機構。非營利性培訓機構由民政部門辦理登記,營利性培訓機構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非營利性培訓機構舉辦者不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余全部用于辦學;營利性培訓機構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余依照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二、監管內容和要求

  人社、民政、市場監管等部門堅持客觀、公平、公正原則,依法依規按照職責分工開展事中事后監督管理。人社部門加強對培訓機構辦學行為和教育教學質量的監督管理,依法依規開展督導和檢查,組織或者委托社會組織定期進行辦學水平和教育教學質量評估,并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民政部門負責非營利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登記和違反登記管理規定的監管工作;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營利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營業執照登記、收費、廣告宣傳等方面的監管工作。

  1、培訓機構日常辦學管理。培訓機構應符合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置標準的條件要求,根據人社部門核發的《辦學許可證》的許可范圍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活動,自行制定教學(培訓)計劃和大綱,合理選用教材。依法依規進行招生,與學員簽訂協議,明確各自權利和義務。規范培訓流程,建立并完善招生廣告(簡章)、收費項目及標準、學員管理、財務管理、安全管理、培訓協議、培訓過程、證書發放及黨的建設等資料臺賬。

  2、培訓機構年度檢查。非營利性培訓機構根據民政部門年度審查通知要求,提供許可證、登記證、委托社會審計機構出具年度財務審計報告、黨建工作情況,根據受檢年度業務活動開展情況如實填寫《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工作報告書》形成年度工作總結,并通過福建省社會組織官網自主填報,如實申報年度報告;營利性培訓機構應當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自主填報、如實申報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查詢、監督。

  三、監管的方式

  培訓機構應自覺接受審批機關和登記機關的監督管理。人社、民政、市場監管等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培訓機構進行檢查、督導或評估,加強對培訓機構的管理監督,采取不定期日常巡視檢查、雙隨機抽查、專項督導、年度審查等方式分別開展。

  1、不定期工作檢查。人社部門根據上級部署或工作實際,對培訓機構的培訓活動、校園安全、疫情防控等方面工作進行檢查。

  2、雙隨機抽查。人社、民政、市場監管等部門除依據職責自行組織實施雙隨機抽查外,也可結合實際,采取跨部門雙隨機抽查的方式,由人社部門牽頭,市場監管或民政部門共同參與,按一定比例隨機抽取監管對象,采用聽取匯報、調查座談、查閱資料、現場查看、綜合評議等方式對培訓機構日常管理、業務開展情況進行檢查。

  3、專項督導。人社部門收集整理相關信息,根據信息來源,對可能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培訓機構,提出檢查方案,約談涉事培訓機構負責人,到現場專項督導核實情況。

  4、年度檢查。人社部門結合現場檢查和日常各項檢查情況核實培訓機構年度審查材料的真實性,對非營利性培訓機構出具年度審查初審意見,由民政部門進行審查并通過福建省社會組織官網向社會公示;人社部門對營利性培訓機構年報不實的情況函告登記機關,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相關規定處理。凡不積極配合,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管理監督檢查的培訓機構,年度審查即定為不合格等次,視其性質與情節,分別依法給予限期整頓、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罰。

  四、監管結果運用

  培訓機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通報登記機關;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并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辦學方向、教學內容、辦學行為違背黨的教育方針,違反國家相關法律規定;

  (二)擅自分立、合并培訓機構的;

  (三)擅自改變培訓機構名稱、校址、層次、類別、辦學范圍、舉辦者和法定代表人的;

  (四)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培訓結業證書、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含專項職業能力證書、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

  (五)辦學條件達不到規定標準,存在安全隱患的;

  (六)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

  (七)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或資金的;

  (八)籌設期間違規招生,辦學期間違規收費的;

  (九)因培訓機構責任造成教育教學及安全事故的;

  (十)抽逃辦學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非法集資的;

  (十一)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十二)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十三)存在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人社、民政、市場監管等部門加強培訓機構監管信息的管理、共享、運用,促進培訓機構形成依法辦學、規范辦學、誠信辦學的良好氛圍。對事中事后監管過程中發現的涉嫌違法犯罪或嚴重違規問題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依規查處。

  

 

   福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福州市民政局         福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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