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多措并舉嚴防辦學風險

日期:2020-12-28 16:47 來源: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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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切實解決校外培訓機構的監管難題,嚴防辦學風險消除隱患,維護師生合法權益,促進全市校外培訓機構健康規范發展,近日,福州市教育局面向各縣(市)區教育局、高新區教衛局,發布《關于強化校外培訓機構監管嚴防辦學風險的通知》。通知對規范收費管理、加強資金風險防范和加強辦學情況公開等方面作出了強調和要求。
    1、嚴格執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培訓機構收費項目及標準應當向社會公示。
    2、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
    3、各縣(市)區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資金監控管理辦法。2021年開始對校外培訓機構資金實行監管。
    4、校外培訓機構必須在辦學場所公示機構名稱、辦學許可證、師資情況公示欄、輔導科目、收費標準公示欄、服務合同樣本和一次性繳納學費不超過3個月提示語等內容。

    通知內容
    一、規范收費管理。
    各縣(市)區要根據教育部等五部門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教育收費管理的意見》的通知和教育部辦公廳、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對校外培訓機構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違法行為開展集中整治的通知》要求,聯合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校外培訓機構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違法行為開展集中整治,加快推行并抓好教育部和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制定《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的落實,引導規范教育培訓機構簽約履約行為。
    嚴格執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培訓機構收費項目及標準應當向社會公示。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
    二、加強資金風險防范。
    各縣(市)區要積極與金融部門合作,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資金監控管理辦法,擬定資金監控完成時間表,建立資金監管系統。2021年開始,新設立的培訓機構資金都應實行監控。原批準的其他校外培訓機構資金監管系統也應于2021年5月份前全面完成。
    資金監控管理辦法應要求各校外培訓機構選擇一家銀行,開設唯一的培訓費資金專戶,并報主管部門備案。主管部門要嚴控最低余額和大額資金流動,新設立或設立不足一年的校外培訓機構,監管賬戶內留存資金最低余額不少于10萬元;設立一年以上的校外培訓機構,最低余額不少于30萬元。如低于上述金額,教育主管部門要對培訓機構進行風險評估,如認定存在風險應將其列入風險警示名單,及時對外發布警示信息。
    各培訓機構應嚴格執行“三個月收費”制度,要根據課程進度,利用金融手段,分期滾動撥付資金,允許學生課程結束后一個月劃撥流動資金。
    縣(市)區要定期抽查賬戶余額,規范收費和退費行為,及時排查和處置各類風險。
    三、加強辦學情況公開。
    要提醒學生家長選擇有資質的合規機構,引導家長如何判斷校外培訓機構是否正規,提供查詢正規校外培訓機構的平臺和途徑。
    校外培訓機構應實事求是地制訂招生簡章、制作招生廣告,向審批機關備案并向社會公示,自覺接受監督。規范公示欄設置,校外培訓機構必須在辦學場所公示機構名稱、辦學許可證、師資情況公示欄、輔導科目、收費標準公示欄、服務合同樣本和一次性繳納學費不超過3個月提示語等內容。
    開展黑白名單制度和誠信評價活動,各地要在當地官網定期公布校外培訓機構黑白名單,并抄送市教育局。黑白名單和誠信評價實行動態管理,對已經審批登記但有負面清單所列行為的校外培訓機構(含違規設立分支機構),要及時將其從白名單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單;對未經批準登記、違法違規舉辦的校外培訓機構,予以嚴肅查處并列入黑名單,并對列入黑名單的機構及時進行整治。
    要與市場監管部門和民政部門配合,將黑名單信息歸集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按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將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黑名單、抽查檢查結果等信息歸集至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福建),記于相對應企業名下并依法公示;對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的失信行為,依據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有關規定進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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