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年華 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實施新時代人才強市戰略,改善人才居住條件,優化人才發展環境,根據《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鼓勵高校畢業生來榕留榕就業創業七條措施的通知》(榕政辦〔2021〕62 號) 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成立人才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市委人才辦、市發改委、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市房管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城鄉建設局以及各縣 (市) 區黨委、政府領導為成員,統籌協調推進全市人才住房保障工作,擬定年度房源籌集計劃。
第三條 堅持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鼓勵有條件的機關事業單位通過自建方式解決人才住房問題,鼓勵企事業單位通過購買商品房方式解決人才住房問題。
第二章 保障對象和形式
第四條 人才住房保障面向以下人才提供:
1 型保障對象:福建省高層次特級、A 類人才;
2 型保障對象:福建省高層次 B、C 類人才,福州市第一層次人才 (D 類);
3 型保障對象:福州市第二層次人才 (E 類)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副高級及以上職稱專業技術人才,高級技師職業資格技能人才;
4 型保障對象:雙一流高校全日制碩士研究生;
5 型保障對象:2020 年 10 月 27 日 以后引進的福州市第三層次人才 (F 類) 、 中級職稱專業技術人才、技師職業資格技能人才、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技工院校全日制 (預備) 技師班畢業生。
保障對象學歷、職稱、業績等條件達到新層次的,經申請認定后可按新層次住房標準予以保障。
人才以家庭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 為單位進行申報,夫妻雙方均符合條件的,就高享受一次。
第五條 保障對象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 一) 保障對象應在我市市屬用人單位或鼓樓區、臺江區、倉山區、晉安區 (以下簡稱“四城區”) 區屬用人單位 (其中,企業單位要求企業所得稅地方部分為福州市市級或四城區財政收入) 工作,繳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滿3個月且落戶。其中,勞務派遣人員所在勞務派遣公司和用人單位均須為市屬或四城區區屬單位。人才保障家庭應在我市四城區無自有住房、未享受政策性實物住房保障,申請之 日前5年內無商品住房買賣行為;申請家庭為離異的,離異時間需滿2年。
(二) 省高層次特級人才、我市工作的省市引進生、科級行政掛職博士不受用人單位及社保繳交的屬地限制,由市委人才辦、市人社局分別認定。
第六條 人才住房保障形式有:
( 一) 閩都院士村;
(二) 人才購房補貼;
(三) 人才限價商品住房;
(四) 購房貸款貼息;
(五) 人才租賃住房;
(六) 人才租賃補貼;
(七) 酒店式人才公寓。
閩都院士村、酒店式人才公寓實施辦法由市委人才辦牽頭另行制定。人才保障家庭符合我市公租房保障條件的,可以根據我市相關政策申請公租房保障。
畢業三年內有意來榕求職實習的全 日制高校外地生源畢業生,可申請享受最長不超過一年的免費住宿,所需房源由市房 管局籌集,交市人才發展集團運營,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社局 另行制定。
第七條 人才限價房、購房貸款貼息、購房補貼只能選擇一 種享受;人才租賃住房、租賃補貼可選擇其中一種享受,不得 同時享受。享受租房政策的可再申請享受購房政策,但購房后應退出租住的人才租賃住房或停止發放租賃補貼。現行有效的 其他人才住房政策,除政策規定可疊加享受的外,與本辦法按 照“就高從優不重復”原則享受。
第三章 人才限價商品住房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人才限價商品住房是指,按照人才層次 提供的不同面積戶型及折扣的限價商品住房。人才可自愿選擇 下靠戶型。
1 型保障對象:配售 150 平方米戶型,售價按市場備案價或 評估價的 60%;
2 型保障對象:配售 120 平方米戶型,售價按市場備案價或 評估價的 70%;
3 型保障對象:配售 90 平方米戶型, 售價按市場備案價或評 估價的 80%。
4 型保障對象:配售 70 平方米戶型, 售價按市場備案價或評 估價的 90%。
第九條 人才限價商品住房按項目進行申請,項目達到銷售 條件后, 由市房管局、市人社局牽頭組織申報審核,市國有房 產中心組織配售。
人才限價商品住房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之 日起 5 年內不得 上市交易、轉讓、贈與、互換、抵押 (按揭除外);市不動產登記和交易中心在此期間原則上不受理人才所購房的交易、轉讓、 贈與、互換、抵押申請 (法院判決的除外) 。滿 5 年不足 10 年 上市交易的,可向市國有房產中心提出上市交易申請,政府和 購房人才各享有 50%房產增值收益;1 型保障對象取得不動產權 證書滿 10 年的,2 、3、4 型保障對象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滿 10 年且在福州市繳交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累計滿 10 年的,可向市國 有房產中心申請轉為完全產權,房產增值收益歸人才所有。
人才購買人才限價商品住房后,若符合我市商品房限購政 策,可以購買其他商品住房。
第四章 人才購房補貼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人才購房補貼是指,按照人才層次提供 的不同標準的人才購房補貼。其中 1 型保障對象 180 萬元;2 型保障對象 100 萬元;3 型保障對象 50 萬元;4 型保障對象 20 萬元。購房補貼最高不超過實際購房總價,并按年發放: 第 1 年發放 40%,第 2 年發放 30%,第 3 年發放 30%。
2、3、4 型保障對象還需按約承諾享受政策后繼續在榕工作 10 年及以上,承諾服務期以購房網簽之日起按月計算。
人才保障家庭需自取得保障資格之 日起 2 年內在福州行政 區域 (含六區六縣、高新區,下同) 內購房,購房時間以網簽時間為準。
人才保障家庭可在辦理網簽合同備案、購房全款繳清后(現 金全款支付或銀行按揭貸款放款后) 向市國有房產中心申請兌現。
第十一條 享受購房補貼的人才,需與市國有房產中心簽訂 購房補貼發放協議,明確10年服務年限和上市交易限制等內容。
享受人才購房補貼的所購住房,10年內不得上市交易、轉 讓、贈與、互換、抵押 (按揭除外) ,服務年限期滿后,由市不 動產登記和交易中心辦理解除限制的相關登記。除上述情況外, 原則上不受理人才所購房的交易、轉讓、贈與、互換、抵押申 請 (法院判決的除外)。
人才承諾服務期后未履行承諾服務年限的, 由市國有房產中心會同用人單位負責,要求人才按服務年限的比例退回購房補助,應退回的金額=已發放的購房補貼-購房補貼總額× (在 榕實際服務月數÷承諾服務月數) 。退回購房補貼后,可向市國有房產中心申請上市交易;服務滿 10 年的,可向市國有房產中心申請上市交易,房產增值收益全部歸人才所有。
第五章 購房貸款貼息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購房貸款貼息是指,對在福州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購房時給予如下支持:
( 一) 1、2 型保障對象,購買福州行政區域內自住住房的,自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當月起,即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最高額度可放寬至福州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的 4 倍。
(二) 3、4、5 型保障對象,購買福州行政區域內自住住房的,連續按月正常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 6 個月以上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除按規定給予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外,分別對其商業貸款組合部分的 200 萬元、100 萬元、100 萬元因商業貸 款與公積金貸款利率不同產生的利息差,給予 10 年、10 年和 6 年的利息補貼。商業貸款不足 200 萬元或 100 萬元的,按實際貸款金額補貼。
(三) 人才購買新建商品住房, 申請公積金貸款的,按現行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執行。
第十三條 人才工作調離福州且未繼續在福州地區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福州住房公積金中心應停止利息補貼;人才在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前已享受租賃補貼優惠政策的,將在利息補貼時限中扣減相應的租賃補貼時限。
第六章 人才租賃住房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人才租賃住房是指 ,面向 1、2 、3 型保障對象提供的不同面積戶型的租賃住房, 由市人才發展集團與保障家庭簽訂合同,開展配租。其中 1 型保障對象中的省高層次特級人才入住閩都院士村 (面積及租金標準另行規定),1 型保障對象中的省高層次 A 類人才配租 120 平方米戶型,2 型保障對象配租 105 平方米戶型,3 型保障對象配租 90 平方米戶型,租金為市場租金標準的 50%。
申請人才租賃住房的人才可根據自身意愿申請上調或下靠戶型。 申請下靠的,按現行優惠政策實施; 申請上調的,在原有保障標準之內的面積按現行優惠政策實施,超出面積部分不享受優惠政策。
各小區市場租金標準以保證政策運營和維修管理為原則, 由市人才發展集團委托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出,每 3 年調整一次,并報市房管局、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市人社局備案。
第十五條 市人才發展集團負責人才租賃住房配租、房屋及配套設施的維護養護,做好日常運營監管工作。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由市人才發展集團提出,轉市人社局負責取消其保障資格,并由市人才發展集團根據合同約定要求其退出人才租賃住房:
1. 通過不正當手段虛報瞞報申請資料,騙租騙保的;
2. 轉借、轉租所承租的租賃住房的;
3. 改變租賃住房用途的;
4. 破壞或擅自裝修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5. 在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6. 無正當理由連續 6 個月以上閑置租賃住房的。
第十六條 人才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 3 年。租賃期限屆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 3 個月前向市人才發展集團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準予續租,并簽訂續租合同。
第十七條 人才家庭購房、工作調離福州市或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應主動報備,退出承租的租賃住房或停止租賃補貼。 市人才發展集團應及時停止發放租賃補貼或組織清退。
第十八條 市人才發展集團應建立 日常巡查制度,發現違規使用、違規裝修、轉租轉借、空置等違規行為的,要按規定進行清退。
第七章 人才租賃補貼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人才租賃補貼是指,面向人才保障家庭按月發放定額貨幣化補貼,發放租賃補貼前需進行租賃備案。
補貼標準為:1 型保障對象 5500 元/月,2 型保障對象 3500 元/月,3 型保障對象 2500 元/月,4 型保障對象 1500 元/月,5 型保障對象 600 元/月。租賃補貼由市人才發展集團按照規定按月發放,發放期限最長不超過 5 年。
第二十條 人才工作調離福州且未繼續在福州地區繳交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市人才發展集團將停止發放租賃補貼。
第八章 房源籌集
第二十一條 人才保障性住房的籌集建設、規劃選址,應遵循交通便利、環境宜居、社區管理、配套齊全的原則,在城市產業園區、科創中心、高校、科研院所等人才聚集區建設,綜合考慮城市軌道交通、產業布局、市政基礎設施配套和生活服務配套等因素,建設標準應達到或高于市場普通商品房建設標 準。
第二十二條 市房管局會同市委人才辦、市人社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根據年度人才工作計劃及需求提出人才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籌集計劃。
第二十三條 人才保障性住房可通過統一建設、 出讓地配建、向市場購買商品住房、長期租賃租賃住房等多種形式籌集。
第二十四條 人才限價商品住房、人才租賃住房戶型配比根據實際需求確定,經市房管局會同市委人才辦、市人社局共同核定后實施。
第九章 使用監管
第二十五條 建設人才住房保障申報管理平臺,人才住房保障申報、房屋管理全程網絡辦理。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弄虛作假、虛報瞞報取得人才住房保障資格并獲得住房保障,經核查屬實的,責令退回補助資金,作為不良信息記入其信用檔案,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出具虛假材料的單位,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相關工作人員的責任,取消該用人單位今后 5 年享受本市所有人才政策資格。
第十章 職責分工
第二十七條 市委人才辦負責將人才住房保障工作落實情況納入各縣 (市) 區人才考核指標項目,會同市人社局根據人才發展狀況提出人才保障性住房需求。
第二十八條 市人社局負責組織人才保障性住房人才保障資格的審核確認、變更工作,會同市委人才辦根據人才發展狀況提出人才保障性住房需求,會同市房管局建設人才住房保障 監管服務平臺。
第二十九條 市房管局負責落實人才保障性住房建設、供應計劃,協調推進房源籌集、建設工作,牽頭建設人才住房保障監管服務平臺,配合做好人才相關住房政策享受情況確認工作。
第三十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配套、方便生活的原則,規劃預留居住用地用于建設人才保障性住房,并在年度土地供應中予以保障,配合做好人才相關住房政策享受情況確認工作。
第三十一條 市城鄉建設局負責人才保障性住房施工質量安全監管、竣工驗收及房屋建設品質。
第三十二條 市財政局負責人才保障性住房資金保障,會同有關單位核定租賃住房租金標準。
第三十三條 市國有房產中心負責人才限價商品住房配售工作、購房補貼發放及后續管理工作;做好產權歸屬市國有房產中心的人才租賃住房房源驗收工作;協調產權歸屬市國有房產中心的租賃住房房源在質保期內的修繕工作;配合做好人才保障對象審核工作。
第三十四條 市不動產登記和交易中心負責人才住房不動 產權登記,配合市國有房產中心、市人才發展集團做好人才保障家庭的后續資格審核工作。
第三十五條 福州住房公積金中心負責受理人才購房貸款貼息申請、發放及后續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條 市人才發展集團負責租賃補貼發放及后續管理工作;做好產權歸屬市人才發展集團的租賃住房房源驗收工作;人才租賃住房的配租及 日常運營監管等工作;建立租賃補貼、人才租賃住房配租家庭及輪候家庭資格年審和動態檔案管理工作;建立投訴反饋機制;對違規使用租賃住房拒不整改或騰退的,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中心城區人才住房保障所需經費,屬行政、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的人才, 由 同級財政承擔 (省高層次特級人才、我市工作的省市引進生、科級行政掛職博士由市財政全額承擔);其他符合條件的人才住房補助經費由市、區各承擔一半。
第三十八條 享受人才住房保障的人員,不影響申請省城行政事業單位“新人”住房補貼。
第三十九條 人才限價商品住房在限售期內由法院判決拍賣的,政府和購房人才各享有 50%房產增值收益;購房補貼所購住房在限售期內由法院拍賣的, 由市國有房產中心收回市財政投入的購房經費后,優先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四十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根據《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福州市人才共有產權住房實施方案的通知》(榕政綜〔2018〕117 號) 購買的人才共有產權住房,其售后管理、交易限制按原文件執行,本辦法實施后,不再依據原文件新提供人才共有產權住房。原根據《福州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福州市中心城區住房保障體系實施方案 (試行) 的通知》(榕政綜〔2020〕 49 號) 購買的人才限價商品住房,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滿 5 年不 足 10 年,或滿 10 年但在福州市繳交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未滿 10 年的,政府和購房人才各享有50%房產增值收益;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滿 10 年且在福州市繳交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滿 10 年的,可向市國有房產中心申請轉為完全產權,收益部分歸人才所有。原按照榕政綜〔2020〕49 號文件享受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的人才保障家庭,租金及補貼額度合同期內仍按原合同執行,合同期滿可按照“從新兼從優”原則,享受相應政策。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市 人社局、市房管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鼓樓區、臺江區、倉山區、 晉安區四城區。其他縣 (市) 區、高新區可參照執行或根據本地情況另行制定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