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財綜〔2021〕70號
市委老干部局:
現將《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明確我省“老年大學學費”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有關事項的函》(閩財稅函〔2021〕5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榕財綜〔2021〕70號
福州市財政局 福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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