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號: FZ00100-0200-2025-00133
- 主題分類:
- 發文機關: 福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5-07-03
- 標 題: 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州市促進金融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發文字號: 榕政規〔2025〕5號
- 發布日期: 2025-07-15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促進金融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3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州市促進金融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
為貫徹落實強省會戰略,進一步推動金融業高質量發展,加速集聚各類優質金融資源,不斷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質效,為福州加快建設現代化國際城市提供強勁金融支撐,特制定如下措施。
第一條 深化特色專業支行及專營機構建設。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立科創金融、綠色金融、對臺金融等專業支行或專營機構,給予20萬元一次性補助。
第二條 支持法人金融機構增強資本實力。對法人金融機構增資擴股,提高市場競爭力、風險承擔能力和綜合經營水平,按其補充實收資本0.1%的比例給予一次性補助,單家金融機構補助不超過100萬元。
第三條 鼓勵法人金融機構發展壯大。對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批復的資產管理公司牌照,給予1000萬元獎勵;對法人證券業金融機構獲得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批復的資產管理公司牌照,給予500萬元獎勵。
第四條 鼓勵法人金融機構域外展業。對依法注冊,在福州市開展經營活動的法人銀行業、保險業機構到省外及境外設立地區總部,每增設1家給予50萬元獎勵;對依法注冊,在福州市開展經營活動的法人證券業機構到省外及境外設立地區總部,每增設1家給予20萬元獎勵。
第五條 鼓勵法人金融機構拓展業務范圍。對依法注冊,在福州市開展經營活動的法人銀行業、保險業機構獲得中央金融管理部門頒發的金融業務牌照,每新增1項給予50萬元獎勵;對依法注冊,在福州市開展經營活動的法人證券業機構獲得中央金融管理部門頒發的金融業務牌照,每新增1項給予20萬元獎勵。
第六條 引導銀行機構優化資產負債管理。鼓勵銀行機構用好內部資金轉移定價機制,強化資產端與負債端管理,實現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對銀行機構年度各項貸款、存款利息凈差額合計較上一年度增量由高到低進行排名,全市排名第一的,給予50萬元獎勵;全市排名第二、第三的,給予30萬元獎勵;全市排名第四、第五的,給予20萬元獎勵。
第七條 增強保險風險保障功能。對產、壽險保險機構年度風險保障金額較上一年度增量分別由高到低進行排名,全市排名前三的,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獎勵。
第八條 鼓勵金融機構引進高層次人才:
(一)對金融機構新成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的建站補助。
(二)加強金融人才隊伍建設,重點引進獲得特許金融分析師(CFA)、金融風險管理師(FRM)及精算師資格證書的金融高級管理人才。對金融機構引進的高層次金融人才的具體認定、獎勵標準及兌現,按照福州市高層次人才認定和支持辦法予以執行。
第九條 完善金融機構激勵評價機制。結合福州市金融服務發展激勵評價辦法,對支持地方做好金融工作“五篇大文章”、加強金融產品創新、自貿區金融創新、金融科技應用等方面成果顯著的金融機構及有關人員予以通報表揚。
第十條 加強與中央駐閩金融管理部門合作。對中央駐閩金融管理部門引導推動金融機構優化金融資源配置、擴大金融交易規模、支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穩定優化區域金融生態,全力支持現代化國際城市建設,給予必要經費支持。
第十一條 本措施適用范圍為福州市五城區,長樂區及其他縣(市)人民政府可參照本措施對轄區內金融機構給予獎勵。鼓勵各縣(市)區結合實際情況,出臺促進金融業高質量發展的配套政策,市級對縣(市)區給予適當獎勵。本措施與我省、市其他同類性質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執行。
第十二條 本措施自頒布之日施行,自2024年1月1日起至本措施頒布之日期間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可參照執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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