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促進商業品牌首店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正式實施

日期:2025-01-24 11:08 來源:國際商報 瀏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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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為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中關于“積極發展首發經濟”的工作要求,日前福州市印發《福州市促進商業品牌首店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簡稱《若干措施》),自2025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若干措施》明確,首次進駐福州示范步行街區、重點商圈(綜合體)和業態提升重點片區的經評審認定的國際、國內知名商業品牌首店包括中國(內地)首店、福建首店、福州首店。

  《若干措施》要求,品牌首店應具備以下條件:合法擁有商標及品牌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品牌原則上已運營三年及以上,美譽度高,屬于在行業內具有一定影響力和代表性的國際、國內知名品牌;入駐福州示范步行街區、重點商圈(綜合體)和業態提升重點片區等區域,依法注冊并在福州開展經營活動,經商務部門評審認定為首家商業品牌門店的法人企業。

  根據《若干措施》,福州市還對商業品牌首店給予資金、政策等方面的扶持。

  在資金支持方面,對首店首年入駐給予獎補。對開業并合法持續經營滿一年的經認定的品牌首店給予首次入駐獎勵支持,其中,中國(內地)首店獎勵50萬元,福建首店獎勵30萬元,福州首店獎勵20萬元。

  持續2年租金獎勵。對經認定的品牌首店,自第二年(自然年)起給予連續2年租金補助:中國(內地)首店按實際支付租金費用的25%(第二年)、20%(第三年)進行補助,單店每年租金補助最高不超過30萬元;福建首店按實際支付租金費用的20%(第二年)、15%(第三年)進行補助,單店每年租金補助最高不超過20萬元;福州首店按實際支付租金費用的20%(第二年)、10%(第三年)進行補助,單店每年租金補助最高不超過10萬元。

  在政策培育方面,鼓勵實行免租期培育。對經認定的品牌首店,在符合入駐街區、重點商圈(綜合體)或業態提升重點片區相關管理辦法(規定)的前提下,承租國有企業自有或負責運營的商業場所,由場地業主、運營單位報請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權的單位批準后可作為政府特定用途租賃,允許采取協議租賃方式引進,租金按照市場價格確定,并鼓勵實行免租期培育,給予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的經營場所培育免租期,分3年執行,每年2個月。

  同時,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戶外廣告設置予以支持,在不影響市容秩序、不妨礙交通、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對有外擺條件的咖啡館、酒吧、餐廳、展演等商家,經審批可適當放寬“外擺位”限制。

  此外,鼓勵各縣(市)區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出臺轄區支持首店經濟發展的配套政策措施。(福州市商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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