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糧食安全保障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榕政辦〔2018〕274號),為支持我市糧食企業到糧食主產省建設糧食生產基地,鼓勵引糧入榕,扶持骨干糧食企業發展壯大,完善糧食應急供應網點,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市財政局研究制定《福州市加強糧食安全保障體系建設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福州市加強糧食安全保障體系建設實施細則
福州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福州市財政局
2019年3月15日
附件
福州市加強糧食安全保障體系建設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支持我市糧食企業到糧食主產省建設糧食生產基地,鼓勵引糧入榕,扶持骨干糧食企業發展壯大,完善糧食應急供應網點,根據《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糧食安全保障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榕政辦[2018]274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糧食主產省指:河北、河南、黑龍江、吉林、遼寧、湖北、湖南、江蘇、江西、內蒙古、山東、四川、安徽13個省(自治區)。
第三條 按照“自愿申報,真憑實據,政府獎勵,扶優扶強”的原則,對建設糧食生產基地企業、引糧入榕企業、骨干糧食加工企業和骨干糧店、糧食應急供應網點進行獎勵。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四條 申報企業應當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我市注冊登記的糧食貿易、加工企業,守法經營,資信良好,在政策性糧食競買過程中近三年無違規記錄;
(二)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建立規范統計臺賬,按時向當地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統計報表,嚴格執行索證索票制度;
(三)嚴格執行質量、衛生管理相關規定,申報年度在各級監管部門抽檢中,糧油質量、衛生指標合格率不低于98%。近三年未發生糧食質量安全事故和出現違法違規糧食生產經營問題;
(四)建設糧食生產基地企業、骨干糧食加工企業和骨干糧店、糧食應急供應網點與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以下簡稱“市糧儲局”)簽訂保供穩價協議,企業注冊登記事項變更必須及時向當地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條 建設糧食生產基地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主產省通過租賃(承包)土地,并有5年及以上期限的合法有效土地租賃(承包)經營合同,相對集中連片,租賃(承包)總面積在5000畝及以上,且一季稻谷實種面積在3000畝以上;基地生產糧食運回我市不少于當年產量的60%;
(二)每年6月30日前,向市糧儲局提交福州市省外糧食生產基地認定申請表(附件1),企業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土地租賃(承包)經營合同、基地示意圖(均應經所在地縣級政府農業或糧食主管部門鑒證);
(三)市糧儲局會同市財政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組織人員進行實地驗收合格,聯合上報市政府認定后,掛牌為福州市省外糧食生產基地。
第六條 引糧入榕企業從我市轄區外年調入稻谷不低于5000噸。
第七條 骨干糧食加工企業和骨干糧店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市政府認定的骨干糧食加工企業(含大米、面粉、油脂)和骨干糧店;
(二)骨干大米加工企業,每年向質檢機構送檢稻谷或大米(檢測食品安全主要指標)不少于12次,并做到送檢糧食產地全覆蓋(以設區市為單位);
(三)骨干糧食加工企業申報年度停產超過六個月的,取消當年申報資格。
第八條 糧食應急供應網點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鼓樓、晉安、臺江、倉山區經市糧儲局認定的糧食應急供應網點,網點布局合理,地點交通便利,經營持續穩定,方便社區居民,糧油類產品營業面積不少于5平方米,并具有一定倉儲能力,有連鎖網點的條件優先;
(二)提交福州市糧食應急供應網點申請表(附件2),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食品經營許可證、從業人員預防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復印件,門店產權證或租賃合同復印件,由直屬一、二分局初審,報市糧儲局審核認定后,授予“福州市糧食應急供應網點”。
第三章 獎勵標準
第九條 建設糧食生產基地扶持內容及獎勵標準:
(一)基地建設:按照60元/畝的標準給予獎勵;
(二)運費補貼: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后,按照市政府應急調控要求,基地生產糧食在規定時間按規定數量運回我市,按實際運費給予補貼;正常情況,不予運費補貼。
第十條 引糧入榕扶持內容及獎勵標準:
(一)具體獎勵標準按“總額控制,比例分攤”的原則確定;
(二)運抵我市的稻谷數量按年度計算(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每家企業年獎勵金額不超過80萬元。
第十一條 骨干糧食加工企業和骨干糧店扶持內容及獎勵標準:
(一)骨干糧食加工企業每年給予8萬元補貼;
(二)對年大米產量超過10000噸的企業,超過部分另增加5元/噸補貼,每家企業年補貼金額不超過25萬元;
(三)骨干糧店,按其實際銷量、經營規模和管理情況等,每年給予2-5萬元補貼;
(四)鼓勵發展骨干連鎖糧店,對有5家及以上骨干連鎖糧店,實行統一收銀系統、統一結算、合并報稅,另給予每家糧店每年1萬元補貼。
第十二條 糧食應急供應網點建設扶持內容及獎勵標準:
每年給予每個糧食應急供應網點1萬元補貼。
第十三條 同一企業同時符合建設糧食生產基地和引糧入榕獎勵條件的,只能選擇其中一種獎勵,已取得中央、省級財政同類獎勵政策的不再重復獎勵。對運抵我市的大米折合為稻谷計算獎勵,稻米折率為55%。
第四章 申報材料
第十四條 建設糧食生產基地企業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二)福州市省外糧食生產基地獎勵申請表(附件3);
(三)所在地縣級政府農業或糧食主管部門出具的基地稻谷種植證明(包括:種植面積、畝產量、總產量)。
第十五條 引糧入榕企業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二)引糧入榕獎勵申請表(附件4);
(三)采購環節的憑證。從農民手中直接收購的,須提供當地稅務部門印制的糧食收購單據和售糧農民身份證復印件;從企業采購的,須提供當地稅務部門監制的正式發票復印件;
(四)引糧入榕轄區外糧食采購數量核查明細表(附件5)。
第十六條 上述兩類申報企業按不同運輸方式應當提供如下憑證:
(一)鐵路運輸。鐵路運單和鐵路貨票復印件;
(二)水路運輸。水路運單、貨物交接單復印件(船名、航次、數量并加蓋海運公司或港務公司公章,集裝箱運單明確噸數),到港證明原件(船名、航次、數量、到港時間);
(三)公路運輸。運輸發票復印件及有效證明材料;
(四)填報鐵路、水路、公路運輸糧食數量核查明細表(附件6、7、8)。
所有運輸憑證應當注明糧食啟運日期、到達日期、最終收貨地點、實際數量、收貨企業;收貨企業與申報企業相符。
第十七條 骨干糧食加工企業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二)骨干糧食加工企業獎勵申請表(附件9);
(三)申報年度企業電費發票等用電量證明材料復印件;
(四)企業原糧或大米衛生指標檢測報告復印件。
第十八條 骨干糧店、應急供應網點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二)骨干糧店、應急供應網點獎勵申請表(附件10);
(三)統計年度經營臺賬的復印件。
第十九條 申報企業對所提供申報材料應規整有序,歸集造冊(含電子版),各類憑證材料(含復印件)均需加蓋本企業公章。同時,必須自行保存好所有原始憑證材料,以備比對核查。
第二十條 申報企業必須嚴格按照本細則要求,如實提供申報材料,并簽訂企業信用承諾書(附件11)。
第五章 獎勵資金的申請、審核和撥付
第二十一條 申報企業應在次年3月底之前,按屬地原則,將申報材料送達所在地的縣(市)、區發改局(糧食局),直屬一、二分局,糧食生產基地企業、市糧儲局直屬企業直接向市糧儲局申報,逾期申報視同自動放棄。各縣(市)、馬尾區、長樂區發改局(糧食局),直屬一、二分局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申報材料審核,報送市糧儲局。市糧儲局負責申報材料完整性、真實性審核,市財政局負責程序性、合規性、完整性審核。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復審,委托費用在本獎勵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條 核定的獎勵企業名單,在市糧儲局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通過財政審核報請,撥付獎勵資金。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由市糧儲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實施有效期與榕政辦[2018]274號文一致。
附件:1.福州市省外糧食生產基地認定申請表
2.福州市糧食應急供應網點認定申請表
3.福州市省外糧食生產基地獎勵申請表
4.引糧入榕獎勵申請表
5.引糧入榕轄區外糧食采購數量核查明細表
6.鐵路運輸糧食數量核查明細表
7.水路運輸糧食數量核查明細表
8.公路運輸糧食數量核查明細表
9.骨干糧食加工企業獎勵申請表
10.骨干糧店、糧食應急供應網點獎勵申請表
11.企業申報獎勵信用承諾書
封面:福州市加強糧食安全保障體系建設扶持資金申請材料